導語:蕭山本地一家食品企業的老闆和老闆娘,欠了數千萬元的債務,卻惡意逃廢債,近日雙雙獲刑。
近年來,蕭山區檢察院立足檢察職能,主動服務全區中心大局,積極開展打擊惡意逃廢債專項工作,助力防範化解蕭山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兩鏈風險”,“老賴”們跑不了!
案情回顧
蕭山人陳某(化姓)夫妻經營了一家食品企業,許多本地老百姓過年時都會買他們的產品。2014年至2015年期間,陳某夫妻以公司位於蕭山區的廠房和某大廈房產作為抵押物,先後多次向蕭山某銀行融資貸款,累計2850萬元。
2016年4月,該銀行向蕭山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陳某、股東吳某(化姓)等單位和個人償還貸款本金及相應利息。2016年7月至8月,蕭山區法院先後作出4份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單位及被告人陳某、吳某等單位和個人返還銀行2850萬元借款及相應利息,該銀行對於前述抵押房產在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2016年9月至11月,該銀行陸續向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執行期間,陳某在明知上述判決已生效的情況下,為保留前述房產,結夥趙某(化姓),以公司的名義與趙某簽訂虛假租賃協議,虛構了公司在向該銀行抵押貸款之前,已將公司廠房和某大廈房產租賃給趙某,租期15年的事實。陳某、吳某分別偽造了相應的收款確認書。2017年2月,陳某、吳某將上述虛假材料遞交給執行法官,並向法官作虛假陳述,聲稱趙某是租賃戶,要求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保留其租賃權利。
因陳某、吳某和趙某提供的虛假租賃合同、虛假收款確認書及向法院提供的虛假陳述,區法院分別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拍賣該公司產房和某大廈房產,並以公告方式說明廠房和房產均以帶15年租賃的形式拍賣。
期間,陳某與趙某共同出面將某大廈房產出租給劉某(化姓)。陳某通過其控制的趙某、其兒子陳某某甲名下的銀行卡,收取相應房租、押金共計38.1604萬元,後轉至他人賬戶,未先予履行生效判決。
經蕭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該公司與趙某結夥,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依法提起公訴。
近日,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陳某的公司被判處罰金30萬元;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趙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檢察官提醒
作為被執行人的陳某等人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以各種手段逃避執行,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嚴重侵害了債權人的權益及司法權威。對這類違法行為,司法機關將密切配合,建立和落實公檢法協同打擊機制,保持打擊拒執罪的高壓態勢,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圖片 | 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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