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子宮肌瘤”被切子宮 患者認為誤切向禮縣中醫院索賠

患“子宮肌瘤”被切子宮 患者認為誤切向醫院索賠

隴南中院終審判禮縣中醫院擔責60% 患者不服申請再審

每日甘肅網12月12日訊(蘭州晨報/掌上蘭州記者郝冬白)3年前,患者馬某到禮縣中醫院接受省上專家指導的婦科手術,“手術知情同意書”上顯示的是“子宮肌瘤”等字樣,手術後卻發現子宮被切除,並引起嚴重後果。馬某認為醫院是誤切,應該承擔全部責任。醫院認為在對馬某行手術前,對馬某及其家屬說明了病情及醫療措施,告知了醫療風險並取得了馬某丈夫的書面同意。這起醫療官司經兩級法院審理,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終審判決,判定禮縣中醫院承擔60%的責任。宣判後馬某不服,2018年11月19日,馬某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此案。

子宮全切後,又做六次手術五次剖腹

2015年8月6日,馬某因婦科疾病到禮縣中醫院住院治療7天,治療效果為“好轉”。2015年8月14日,禮縣中醫院稱該院來了省上的專家,通知馬某到院對其病情進一步診治。馬某的主要病情被診斷為子宮肌瘤,其他診斷為慢性宮頸炎等。8月15日,在省上專家杜某的指導下該院對馬某行“子宮全切術”。

術後第二天,馬某出現發熱、胃脘部脹滿不適,經治療無好轉,並反覆發作。在隨後的8個月內,進行了六次手術五次剖腹,病情仍然惡化,其身心受到了極大痛苦。

2015年12月23日,馬某的弟弟馬某某與指導做手術的省上專家杜某談話時,發現杜某在指導做手術的過程中存在手術沒有結束就離開手術檯赴宴的情節,遂私下錄音,形成視聽資料。

2017年3月8日,馬某委託甘肅天平司法醫學鑑定所對該病例進行鑑定。該所鑑定認為:馬某構成五級傷殘;醫院對馬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醫院應對馬某人身損害後果的過錯參與度劃分為100%。

馬某認為自己做的是子宮肌瘤手術,有其丈夫在“手術知情同意書”上的簽字為證,但卻被醫院子宮全切,醫院應該對此負全部責任。且省上專家杜某在手術未結束前離開手術檯赴宴,也是造成自己身體損害的原因之一。

2017年5月24日,馬某向禮縣法院提起訴訟索賠42萬餘元,並將擬證明專家杜某半途離席的視聽資料與其他證據一同向禮縣法院提交。

禮縣法院受理該案後,2017年6月9日,禮縣中醫院向法院提出重新鑑定,法院委託甘肅三維司法鑑定所對該病例進行鑑定。2017年11月10日,該所鑑定人認為,關於子宮切除的問題,存在手術指徵選擇欠妥的問題。最終認為: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綜合損害後果,由醫院承擔主要責任,馬某承擔次要責任,主次責任比例為6∶4。

不服法院判決,馬某申請再審

2018年5月16日,禮縣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馬某被子宮全切是其此次診療的目的,且馬某及家屬是知情的,從“禮縣中醫院手術知情同意書”中記載內容可證實,禮縣中醫院在對馬某行手術前,對馬某及其家屬說明了病情及醫療措施,告知了醫療風險並取得了馬某丈夫的書面同意,禮縣中醫院的診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法院採信甘肅三維司法鑑定所鑑定意見書認定醫院過錯參與度60%的意見,但法院對視聽資料沒有采信。法院一審判決醫院賠償馬某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75579.96元。

一審宣判後馬某不服,向隴南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2018年9月18日,法院經過書面審理後作出終審判決,認為一審確定的8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不足以彌補馬某所受身心傷害,酌情在一審確認數額的基礎上增加精神撫慰金20000元,但認定一審法院分配給禮縣中醫院承擔60%的責任正確,並認為一審未採納馬某提交的視頻資料的評判意見並無不當,駁回馬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馬某不服,2018年11月19日,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馬某在申請再審材料中說,這次事故對她個人以及家庭造成的打擊是毀滅性的,正值壯年的她幾個月5次剖腹,各臟器受損,元氣大傷,現在生活能自理已經是最大願望;原本考上大學的女兒只能輟學在家照顧她;原本在北京工作的兒子也只能回來撐起這個家;家裡果園荒蕪,損失非常嚴重。

蘭州晨報/掌上蘭州記者 郝冬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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