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民告官)中的級別管轄——就高不就低

趙律師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行政相對人在起訴時,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將直接影響案件的審理。

全國徵地拆遷普法公開課貴陽站報名中,律師何時來到你身邊請關注德凱趙律師2000

實踐中,行政機關的層級是確定行政訴訟級別管轄的一個重要因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有的時候,會發生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因而作為共同被告一同被訴的情形。如果作為共同被告的行政機關層級不同,則採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也就是以共同被告中級別最高的行政機關確定級別管轄。

行政訴訟(民告官)中的級別管轄——就高不就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