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贏“民告官”

行政訴訟俗稱“民告官”。被告行政機關手握行政權力往往處於強勢地位,訴訟中行政相對人可以針對以下五方面衡量行政機關是否違法,從而打贏“民告官”

一、在主要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情況下作出行政行為

有的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時對主要證據未收集充分,導致最終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不清;有的城建部門在缺乏法律規定應當具備的主要證據材料時作出行政行為;有的公安交警部門在適用簡易程序作出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時未收集必要的證據,訴訟中不能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有的林業主管部門未盡審查職責,僅憑林權登記申請書,即將爭議林地登記在一方當事人名下並頒發林權證書;

有的文化廣電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在第三人未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總量和佈局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據材料的情形下,即認定其符合開設網吧的要求而作出行政許可;有的民政等登記機關未履行審慎合理審查的義務,在申請人未提供應當提交的證明材料,或在未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材料真實性的情況下給予辦理登記;還有的工商、房屋登記等機關在辦理登記或註銷登記時,雖已盡合理審查義務,但申請材料非本人簽名或者申請材料中的部分材料虛假,因受技術限制無法識別其真偽,導致登記或註銷登記行為錯誤。

二、不遵守法定程序或違反正當程序作出行政行為

有的國土部門在限期拆除決定尚未作出或縣級人民政府未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的情況下,直接將違法建築拆除;辦理劃撥土地的轉讓手續時,未按程序先行辦理出讓登記而直接辦理轉讓登記;辦理土地登記時地籍調查在先,申請登記在後,程序顛倒;未經聽證程序即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有的房屋登記機關、公安機關將行政相對人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作為信訪處理等;有的工商、環保、藥監部門對相對人作出較重的行政處罰時,未依法經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有的工商機關實施強制措施時未通知當事人到場,也未邀請見證人到場;

有的道路運輸主管部門在對相對人作出多個行政處罰之前,只告知了其中部分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有的國土、公安、民政、漁業主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未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剝奪了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有的教育主管部門在拆除非法辦學廣告牌時既未作出書面處理決定,也未通知相對人,且在強制拆除前未依法進行公告;有的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在進行女職工退休審批時既未調查核實原告是否享有55週歲退休的選擇權,也未查明選擇50週歲退休是否是相對人的真實意願,且未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一些行政機關違反法律規定委託送達相關法律文書。

三、不能準確理解法律規定或正確把握法律原則,導致行政行為適用法律錯誤

有的城建主管部門錯誤適用已失效的法律;法律規定必須並處的行政處罰,有的卻變成單處;法律規定具備某種情節時才能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滿足條件就作出該種處罰;有的城建、公安機關不能全面理解法律,機械適法,導致處罰失當;有的市場監管部門對於法律規定應當准予登記的事項,額外設置條件,違法不予登記。有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作出不予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決定時,只籠統地根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而未引用具體條款;有的以相對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交通事故證明為由,不予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有的林業主管部門對相對人作出不利處分時,不區分主觀過錯情況簡單適用同樣的裁量標準,導致適用法律錯誤;有的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在原項目核准文件失效後再作出建設主體變更的行政行為。

四、濫用職權、超越職權及不當行使裁量權

有的城建部門在徵遷及拆違案件中,或以拆危代替拆違,或以拆違代替徵遷;有的直接以“三改一拆辦公室”的名義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有的國土部門無強制執行權而越權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有的在縣級人民政府未作出是否准許用地的決定前,越權作出不予許可的“退回決定”,或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准,越權審批;

有的公安機關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所作行政處罰畸輕畸重,特別是在處罰同一起糾紛的各方當事人時,明顯存在濫用裁量、比例失衡的情況;有的道路運輸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未全面考慮違法行為發生的前因後果、違法情節及認識態度等裁量因素,直接頂格處罰,顯失公正。

五、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有的市縣人民政府對相對人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怠於履行對責令限期拆除決定進行審查並作出複議決定的法定職責;有的國土部門不依照徵地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行政合同義務,或對土地違法行為不履行立案查處職責,或對拆遷安置的用地不履行土地確權職責等;有的城建部門未在法定期限內給當事人作出答覆,或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或不履行承諾義務,或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暫緩處理意見,變相不作為;

有的公安、民政部門在接到報案、投訴舉報後,雖經調查取證,卻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明確的處理意見或答覆,或一直未告知當事人相關的查處結果;有的工商機關在接到要求調解解決消費爭議的申訴舉報後,既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調解,亦未依法將處理結果告知相對人;有的民政部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法定職責,在所作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後未及時重新作出處理決定;有的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在據以作出工傷認定的關鍵證據即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已被撤銷,且已作出了新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情況下,未及時改變工傷認定決定。

除此以外,一些行政機關不依法公開政府信息、有的行政複議機關不正確履行復議職責、部分市縣級人民政府違法實施房屋徵收和拆違,以及基層鄉鎮街道政府依法履職能力不足等,也是行政機關敗訴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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