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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是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的訴訟制度。俗稱“民告官”
很多當事人認為“民告官”根本沒人管或者政府不讓法院受理,在“民告官”的案件中,確實有一些案件會受到當地政府的干涉。但是實踐中,一些當事人因為沒有專業的法律知識,起訴時往往不具備原告的資格、起訴的被告有誤、事實或理由陳述不清、法院不具備管轄權等原因,最終法院不予受理或被駁回,因此認為“民告官”案件沒人管,這樣就有失偏頗了,其實只要案件符合立案條件法院還是會受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趙立冬律師提示:“民告官”是專業性很強的法律問題,不是看過一些法律規定後就可以處理的,建議要諮詢專業律師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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