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吹牛忽悠人?揭秘社保筹划的谣言


谁在吹牛忽悠人?揭秘社保筹划的谣言


谁在吹牛忽悠人?揭秘社保筹划的谣言

目前不缴、少缴社保已经成为好多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潜规则”,因此明年社保入税,对于一直合规据实申报社保的企业并没有大的影响,但是对于这些不规范的私企来讲,确实将会大大加大人工成本!随着2019年1月1日,社保归税截止时间的临近,关于社保严征管、严稽查的气氛越来越热烈,各个企业纷纷寻求筹划减少或不交社保费的方法。

一、签订放弃社保承诺

有人认为既然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权利,用人单位就可以不为其缴纳社保,这样社保支出就彻底“筹划”了。这个想法出发点很合理(谁都不想多付出),但不合法啊!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权利的承诺,因违反《劳动法》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的强制规定而无效。既然这个承诺,法律上无效,那么这个筹划不是个十足的坑吗?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管是口头承诺还是签订书面协议放弃社保的行为,均是无效的。劳动者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因此:即使劳动者约定放弃社保,离职时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不同意补缴的,劳动者可依照社保法第八十三条寻求法律救济。

二、工资以报销费用的方式发放

先不说这个方法为财务人员增加了多少工作任务,就说凭票报销这一点,就为企业及员工挖了多少坑:假票、买来的票,前者涉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后者涉嫌虚开发票罪。为了少缴点儿社保费,新增这么大的风险,值得吗?另外,将本应代扣代缴个税处理以便正常列支费用的工资,以费用报销的形式发放,企业还涉嫌违反《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偷税,严重者构成《刑法》上的逃税罪。真是挖坑不止的节奏啊。

三、改正常用工为劳务派遣工

且不说,将所有的或大部分用工改为劳务派遣工,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的限制。只说一点:劳务派遣公司需不需要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保?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需要!另外,用人单位还需要给劳务派遣公司一笔管理费。社保费“照样”缴纳,额外付一笔管理费,这样的筹划值得吗?

四、使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此有人得出大规模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就可以不用缴纳这两个社会保险了。有两个问题必须面对:1、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社保待遇。因为《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讲的“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并未说用人单位可不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保险。别忘了:《劳动法》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也是企业劳动者(职工),根据《劳动法》第72条也有依法缴纳社保的权利。2、无法大规模使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企业只能在部分闲杂岗位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实话说,部分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相对前面的三个坑,比较小而已。

五、增加年度一次性奖金支付金额

因为社保基数是以上年职工工资总额为计算基础,若上年应付工资大部分改为次年初以年终奖发放,既有减税的功效(可能而已),又可将上年工资总额做低,进而拉低本年社保基数。看起很美的“计划”,有两道坎:1、员工不一定同意。这很容易理解,“十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拿到手才是自己的,年底奖金?自己得能在企业坚持到下年初,企业要能活到下年初,即使活到了企业有没有现金发放奖金有没有意愿发放,都是未知。2、一切如愿,也只是递延部分社保缴纳义务而已。次年初发放的奖金会计入次年的职工工资,进而作为后年的社保基数。除非企业就没想过“活到”后年,不然从长期看:应缴社保情况并未发生实质改变。

六、招聘或返聘退休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属于非劳动年龄了,应该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双方应签订的是《劳务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受民法约束,不受《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约束,用人单位就没有法定义务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保了,且退休人员已经领取退休待遇了。

《社保法》规定:“缴费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本年度社保单位的缴费基数。其中,职工工资总额(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离退休人员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聘用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每年年中,社会保险部门都要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工作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是用人单位申报员工的上年工资性收入和用人单位的上年工资总额。然后是社保经办部门,依据单位申报数据和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以及当地缴费基数核定政策,核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和员工个人缴费基数。各地核定缴费基数政策,依据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与参保员工缴费基数的关系,大体分为两类:有直接关系的“单基数”法,无直接关系的“双基数”法。

社保统筹部分,企业缴纳时,退休人员工资是否进入缴费基数,要看各地核定单位缴费基数政策,如果是单基数法,则不用缴纳;如果是以工资总额为单位基数,则需要缴纳。

七、个体工商户外包企业业务规避个税和社保

根据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并未纳入强制缴纳社保的范围内。由于个体工商户是有一定限额免税政策,同时个体工商户还可以给公司开具发票,降低成本,便成为众多企业的筹划方式选择之一。

个体工商户外包企业业务需要注意:

1、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建账,和企业一样建账纳税,接受税务部门监督管理。

2、个体工商户注销是一个问题,如果不注销会进入工商黑名单,甚至有滞纳金,还会受到联合惩戒。如果注销呢!需要到税务、银行、工商走一系列流程。

3、发票开具也有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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