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在吹牛忽悠人?揭祕社保籌劃的謠言


誰在吹牛忽悠人?揭秘社保籌劃的謠言


誰在吹牛忽悠人?揭秘社保籌劃的謠言

目前不繳、少繳社保已經成為好多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的“潛規則”,因此明年社保入稅,對於一直合規據實申報社保的企業並沒有大的影響,但是對於這些不規範的私企來講,確實將會大大加大人工成本!隨著2019年1月1日,社保歸稅截止時間的臨近,關於社保嚴徵管、嚴稽查的氣氛越來越熱烈,各個企業紛紛尋求籌劃減少或不交社保費的方法。

一、簽訂放棄社保承諾

有人認為既然員工自願放棄社保權利,用人單位就可以不為其繳納社保,這樣社保支出就徹底“籌劃”了。這個想法出發點很合理(誰都不想多付出),但不合法啊!根據《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而《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即:員工自願放棄社保權利的承諾,因違反《勞動法》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的強制規定而無效。既然這個承諾,法律上無效,那麼這個籌劃不是個十足的坑嗎?

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員工自願放棄購買社保(申請)承諾書》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強制性規定。不管是口頭承諾還是簽訂書面協議放棄社保的行為,均是無效的。勞動者承諾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免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因此:即使勞動者約定放棄社保,離職時仍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單位不同意補繳的,勞動者可依照社保法第八十三條尋求法律救濟。

二、工資以報銷費用的方式發放

先不說這個方法為財務人員增加了多少工作任務,就說憑票報銷這一點,就為企業及員工挖了多少坑:假票、買來的票,前者涉嫌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後者涉嫌虛開發票罪。為了少繳點兒社保費,新增這麼大的風險,值得嗎?另外,將本應代扣代繳個稅處理以便正常列支費用的工資,以費用報銷的形式發放,企業還涉嫌違反《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構成偷稅,嚴重者構成《刑法》上的逃稅罪。真是挖坑不止的節奏啊。

三、改正常用工為勞務派遣工

且不說,將所有的或大部分用工改為勞務派遣工,違反《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的限制。只說一點:勞務派遣公司需不需要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保?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規定,需要!另外,用人單位還需要給勞務派遣公司一筆管理費。社保費“照樣”繳納,額外付一筆管理費,這樣的籌劃值得嗎?

四、使用非全日制從業人員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此有人得出大規模招用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就可以不用繳納這兩個社會保險了。有兩個問題必須面對:1、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有權要求社保待遇。因為《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講的“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並未說用人單位可不為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繳納保險。別忘了:《勞動法》規定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也是企業勞動者(職工),根據《勞動法》第72條也有依法繳納社保的權利。2、無法大規模使用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68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企業只能在部分閒雜崗位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實話說,部分招用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相對前面的三個坑,比較小而已。

五、增加年度一次性獎金支付金額

因為社保基數是以上年職工工資總額為計算基礎,若上年應付工資大部分改為次年初以年終獎發放,既有減稅的功效(可能而已),又可將上年工資總額做低,進而拉低本年社保基數。看起很美的“計劃”,有兩道坎:1、員工不一定同意。這很容易理解,“十鳥在林,不如一鳥在手”,拿到手才是自己的,年底獎金?自己得能在企業堅持到下年初,企業要能活到下年初,即使活到了企業有沒有現金髮放獎金有沒有意願發放,都是未知。2、一切如願,也只是遞延部分社保繳納義務而已。次年初發放的獎金會計入次年的職工工資,進而作為後年的社保基數。除非企業就沒想過“活到”後年,不然從長期看:應繳社保情況並未發生實質改變。

六、招聘或返聘退休人員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屬於非勞動年齡了,應該建立的是勞務關係,不是勞動關係。雙方應簽訂的是《勞務協議》,而不是《勞動合同》,受民法約束,不受《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約束,用人單位就沒有法定義務為退休人員繳納社保了,且退休人員已經領取退休待遇了。

《社保法》規定:“繳費單位以本單位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作為本年度社保單位的繳費基數。其中,職工工資總額(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留用離退休人員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臺方人員勞動報酬;聘用其他從業人員勞動報酬”。

每年年中,社會保險部門都要進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工作。工作分為兩個部分,首先是用人單位申報員工的上年工資性收入和用人單位的上年工資總額。然後是社保經辦部門,依據單位申報數據和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以及當地繳費基數核定政策,核定參保單位繳費基數和員工個人繳費基數。各地核定繳費基數政策,依據用人單位繳費基數與參保員工繳費基數的關係,大體分為兩類:有直接關係的“單基數”法,無直接關係的“雙基數”法。

社保統籌部分,企業繳納時,退休人員工資是否進入繳費基數,要看各地核定單位繳費基數政策,如果是單基數法,則不用繳納;如果是以工資總額為單位基數,則需要繳納。

七、個體工商戶外包企業業務規避個稅和社保

根據法律規定個體工商戶並未納入強制繳納社保的範圍內。由於個體工商戶是有一定限額免稅政策,同時個體工商戶還可以給公司開具發票,降低成本,便成為眾多企業的籌劃方式選擇之一。

個體工商戶外包企業業務需要注意:

1、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必須建賬,和企業一樣建賬納稅,接受稅務部門監督管理。

2、個體工商戶註銷是一個問題,如果不註銷會進入工商黑名單,甚至有滯納金,還會受到聯合懲戒。如果註銷呢!需要到稅務、銀行、工商走一系列流程。

3、發票開具也有一定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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