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这样治“老赖”,无人机上阵、彩铃“曝光”、限制出行……

“老赖”在法律上称为失信被执行人,专指欠了别人钱迟迟不还的人,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近日,记者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年来,我市法院通过一系列失信惩戒措施,让“老赖”在工作和生活中处处“受限”,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而自动履行义务。

潍坊这样治“老赖”,无人机上阵、彩铃“曝光”、限制出行……

数据——全市今年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1.44万例,2.14万人次被限制出行

记者了解到,自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两会”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以来,我市法院集中向“基本解决执行难”发起总攻。截至今年8月底,我市共执行实施案件旧存加新收合计2.2万件,已结案件1.58万件,结案率为71.8%,执行到位金额44.8亿元。

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1.44万例,通过一系列失信惩戒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在工作和生活中处处“受限”。共有2.14万人次被限制购买机票、动车、高铁票,4423名被执行人被实行限制消费令;我市共判处拒执罪18人,拘留1571人次,罚款215人次,限制出境20人次;1136名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

典型案例——无人机上阵、限制出行、彩铃曝光……我市多种措施让“老赖”无处遁形

惩治“老赖”,我市采取了哪些措施?在采访中,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讲述了几起惩治“老赖”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无人机上阵,让“老赖”不再“躲猫猫”

2018年5月30日清晨6时许,随着一声令下,一架四旋翼无人侦察机缓缓升空,在被执行人殷某所在公司院落的上空盘旋。无人机不停地拍照、摄像,院内动态都呈现在安丘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所持的操作显示屏上……

据了解,这是一起申请执行人安丘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殷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3年,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将安丘市柘山镇养猪场转包给被执行人经营,转包费55万元,首付10万元作为订金,剩余45万元于合同签订后60天内付清。合同签订后,殷某未按约定交付剩余承包费。该公司多次追要未果,将殷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承包费45万元及利息。

但殷某在败诉后玩起“躲猫猫”,因其公司院落房屋众多,地形复杂,殷某利用有利地形东躲西藏,使执行人员扑空。安丘市人民法院决定在清晨先利用无人机对殷某公司进行空中侦查,查找殷某躲藏地点。无人机准确捕捉到殷某的行踪,执行人员迅速翻过院门,找到殷某。最终,殷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先行支付104025元,剩余款项分期付清。

○案例二:出境受阻,促“老赖”履行劳动仲裁裁决

我市某公司在滨海区涉劳动争议案件18起,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该公司拒不履行,涉案劳动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承办法官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法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但这两项措施并没有促使某公司自动履行义务。

潍坊这样治“老赖”,无人机上阵、彩铃“曝光”、限制出行……

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入境频繁,执行法院遂作出决定将李某列为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交公安机关进行边控。今年5月,李某在北京出境受阻,于是主动联系法院,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自动履行义务,18起劳动争议案件顺利执结后,执行法院解除对李某的出境限制。

○案例三:失信彩铃“助攻”,“老赖”主动还清4年债务

2014年10月11日,青州的马某向朋友杨某借款8万元。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带息借款一个月,逾期加收利息,由妻子司某、亲戚季某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日,马某为杨某出具借据,杨某将钱款汇给马某。借款到期后,马某没有偿还本金,只是按约定支付利息到2015年2月,此后,杨某多次向马某催收,马某嘴上说还,却一直没有实际行动。2016年,杨某将马某、司某、季某一并诉至法院,青州法院判令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某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并判令季某、司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马某等人一直以没钱为由拖账、赖账。

今年7月13日,马某发现他和妻子的手机铃声变成了失信彩铃,而且不能自行修改。原来,经过青州法院协调,青州市移动公司于今年7月为失信被执行人设置了失信彩铃。7月13日,第一批移动用户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彩铃正式开通,由于马某、司某夫妇恰好都是移动手机用户,所以他们听到了彩铃中自己的名字被曝光。这下,马某着急了,他立刻给执行人员打电话,表示愿意偿还剩余欠款,希望能尽快把失信彩铃撤掉。7月16日,申请执行人杨某也来到法院,向执行法官称马某已经向他偿还了其余欠款及利息,并提交了书面证明材料。

探因——案件执行难,多因“老赖”抱有侥幸心理

在执行依据生效后,为什么仍有被执行人不去履行义务而成为“老赖”?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法院执行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措施,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执行措施;另一方面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在执行实践中存在“执行不能”与“执行难”两种情况。

潍坊这样治“老赖”,无人机上阵、彩铃“曝光”、限制出行……

“执行不能”指的是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由于家庭条件困难、经营不善等原因,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这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我们说的‘老赖’,多指‘执行难’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这些被执行人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委屈心理和攀比心理。”该工作人员说向记者介绍,绝大多数被执行人认为执行人员不可能一直紧盯着自己不放,认为自己“躲得了初一,也躲得了十五”;有的被执行人认为即使自己不履行法律义务,法律也拿自己没办法,一些限令对自己没有作用,而对于一些数额较大的案件,如果拘留有“经济账”可算,他们宁愿选择被拘留。

“委屈心理常见于担保案件,作为担保人的被执行人普遍不愿意、不主动承担担保责任。有的认为‘谁借的钱就该谁还’,自己不应当替借款人还钱;有的是出于义气或碍于情面而提供担保,没有想到也不愿意去承担担保责任。攀比心理,多存在于有多个被执行人的案件,认为自己履行了就是吃亏,还存有‘法不责众’‘人多不为过’的心态。”该工作人员说,在“执行难”案件中,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难以找到被执行人。“执行难”的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

(潍坊广播电视报记者 焦凯 通讯员 马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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