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校车”超载 司机被判危险驾驶罪,拘役3月

12月11日,六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朱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并当庭宣判: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介绍,2018年4月23日至28日期间,朱某某(系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级)在未取得校车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驾驶无校车相关资质的贵BKQ783号五菱面包车(临牌号为贵BBE060)在六枝特区关寨镇中心小学接送学生。4月28日16时许,朱某某在接送学生过程中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抓获,车内载有小学学生、幼儿园学生共计17人(该车核载7人),超员百分比为157%。

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即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庭审中,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且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了解,该案系六枝法院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审理的首例“校车”危险驾驶案。

​文:常桂菁 记者 邓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