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今日公佈5起掃黑除惡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新聞發佈會案例

(2018年12月13日)

一、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的徐棟傑等21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聚眾鬥毆等案

二、陳新昌等9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罪案;

三、陳才強等30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罪案

四、吳曉明等4人惡勢力犯罪集團“套路貸”案

五、盤榮有等8人惡勢力團伙“校園貸”案

一、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的徐棟傑等21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聚眾鬥毆等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棟傑於2006年刑滿釋放後,在寧波市北侖區開酒吧聚斂財富,至2015年期間,大量吸收社會閒散人員或前科人員,形成了以其為首,以魏明義、餘斌、董慧等人為積極參加者、骨幹成員或一般參加者,且層級分明、結構嚴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徐棟傑指使手下為工程糾紛、打擊報復舉報人等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鬥毆30餘起,造成1人死亡、1人重傷、8人輕傷等嚴重後果,甚至為催討賭債隨意砍殺他人;為攫取鉅額非法利益,該組織實施開設賭場、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非法經營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數千萬元非法利益;為躲避法律制裁,該組織還指使部分成員為犯罪人頂包、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甚至向國家公務人員行賄,充當其“保護傘”。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基於以上事實,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職務侵佔罪判處被告人徐棟傑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等判處被告人魏明義等人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十二年不等,並處罰金五十八萬元至二萬元不等。

宣判後,徐棟傑等被告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浙江高院刑三庭,經閱卷、開庭、聽取被告人和辯護人意見,於12月12日依法作出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簡評】

本案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央第五巡視組移交線索、公安部掛牌督辦的重大案件。該組織以酒吧招募保安為起點,發展成人數眾多、層級分明、結構嚴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具有黑社會組織的典型性;為一己私慾或打擊報復相關人員等,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尋釁滋事、包庇等不法行為,具有實施犯罪行為的特性;為擴大組織勢力,鞏固組織經濟基礎,以開設賭場、非法經營、強迫交易等行為攫取數千萬元非法利益,具有牟取不法利益的經濟特徵;該集團有組織的實施犯罪,在北侖造成了極大的不良影響,人民群眾對該組織產生嚴重的心理畏懼,具有廣泛的社會危害性,是典型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寧波中院依法運用自由刑、資格刑、財產刑處罰各被告人,對首要分子徐棟傑處以極刑,並判決相關被告人賠償被害人損失,將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連根拔起,斷絕其死灰復燃的可能,高度響應了黨中央掃黑除惡的號召,確保了當地群眾生活幸福安康。

此外,本案涉及的若干國家工作人員充當該組織“保護傘”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和審判。

二、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判決的陳新昌等9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罪案

【基本案情】

1996年11月,陳新昌被任命為紹興市越城區東龍山村村支書後,在該村培植任國明等被告人為該村村幹部,又創辦中實房產、中實建設公司等10餘家企業,招募任立新等多名被告人為公司核心人員。自2003年左右開始,以被告人陳新昌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任國明、陳順昌、陳夏宗為骨幹成員,以被告人金小如、陳建國、任立新、王光榮、陳新海為參與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逐漸形成。被告人陳新昌為顯示權威和高度掌控組織成員,要求組織成員惟命是從,成員間不能私下聚會,成員若要在外賺錢須經其同意等,並隨意對成員威脅、訓斥、毆打。

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陳新昌利用其村幹部的職務便利,以其手下企業為平臺,通過剋扣、拖欠工程款並暴力壓制討要錢款人員,在東龍山村新農村建設工程中非法牟利,以慈善協會名義侵吞村集體資產,敲詐房產開發商,以干擾政府機關工作的方式索要工程款,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用於資質升級和招投標,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以謀取不正當經濟利益,在工程款糾紛訴訟中指使鑑定人作虛假鑑定以獲取賠償等手段,非法獲取鉅額經濟利益。所獲取的經濟利益為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資金支持,也用於維繫整個組織的生存和發展,嚴重危害該村政治生態、經濟環境和人民安定的生活。

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被告人陳新昌數罪併罰,判決其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行賄罪、妨害作證罪、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餘8被告人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三年不等,罰金三十三萬至三萬元不等。

一審宣判後,陳新昌等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訴,紹興中院審查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簡評】

該案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紹興地區判決的首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該犯罪組織持續時間長達十餘年,以公司化模式發展,同時呈現向政治領域滲透,向建築業、房地產業等經濟領域延伸的特點,實施了威脅、跟蹤、滋擾、毆打、聚眾鬧事等多種暴力或“軟暴力”犯罪手段,並從中攫取數千萬元非法經濟利益,系典型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越城法院在充分保障被告人、律師權利的前提下,公正公平審判,對9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三年不等,並處以多種財產刑,紹興中院二審依法予以維持,且涉案資產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帶下,穩妥有序處置,充分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嚴厲打擊了黑惡勢力的氣焰及其經濟根基,保障當地的政治穩定、經濟健康和人民生活安定,具有極大的震懾作用和良好的宣傳教育作用。

三、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陳才強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罪案

【簡要案情】

2000年以後,被告人陳才強與李良偉二股黑惡勢力經整合在溫嶺市逐步形成了以其二人及楊建榮(另案處理)為組織領導者,其餘多名被告人為積極參與者、骨幹分子或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涉黑組織成員眾多,組織層次明確,陳才強等頭目以發工資、送股份、包庇犯罪、資助逃跑等手段管控集團成員,並默許成員肆意發展新成員,還形成了如尊重保護頭目、替犯事頭目頂包、為出獄者接風洗塵等不成文幫規。該組織存續期間,陳才強等被告人成立或入股多家公司,通過實施聚眾鬥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開設賭場、強迫交易、騙取出口退稅等各類違法犯罪行為100餘起,非法控制了溫嶺地區廢舊金屬回收、賭博、房地產、酒店、化工、金融等多個行業,獲取鉅額經濟利益,更以重金腐蝕公安人員充當其“保護傘”,為其通風報信、逃脫罪責,致使合法利益受損的群眾不敢舉報、控告,嚴重擾亂了當地群眾的正常生產、生活、經營秩序。金華中院據此判決陳才強等3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罰金四千多萬元至二千元不等,判處充當“保護傘”的公安民警趙挺峰有期徒刑八年,判處犯罪單位罰金三百萬元。

宣判後,陳才強等部分被告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浙江高院刑一庭首次組成五人合議庭,由刑一庭三位庭長、兩位員額法官共同組建,經全面審查,依法糾正了部分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各被告人量刑維持不變。

【簡評】

該案系中央政法委督辦的特大涉黑案件,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犯罪集團在溫嶺當地存續近20年,擁有龐大的犯罪組織,實施大量的犯罪行為,攫取鉅額的非法利益,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是典型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金華中院受理該案後,立即成立專案合議庭,依法為全部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充分保障被告人權利和律師的執業權利;召開庭前會議以解決程序性事項;還合多個機關之力,組織了長達半個月的庭審;最後撰寫了42萬餘字的審理報告、217頁的判決書,順利完成審判任務。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審判,一方面肅清了溫嶺當地部分行業黑惡勢力的影響,極大地震懾了其他黑惡勢力,另一方面,保障了當地經濟的穩定健康發展及人民群眾生活安定幸福。同時也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予以警醒,與黑惡勢力同流合汙必然受到法律的嚴懲。省高院對原審部分法律適用的改判,維護了被告人的權利,更體現出嚴謹的司法作風和嚴格依法審判的理念。

四、台州溫嶺市人民法院判決的吳曉明等4人惡勢力犯罪集團“套路貸”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吳永傑(另案處理)惡勢力犯罪集團組建公司,統領發展了合眾、天行等多支二級團隊用以實施以網絡放貸為名的違法犯罪活動,攫取高額利息及其他非法利益。

其中合眾團隊即是以本案被告人吳曉明為主,以被告人陳勇、邱玉芳、劉行鋒為輔實施網絡放貸的二級犯罪集團。在犯罪過程中,由何建斌等13人(均另案處理)篩選確定借款人,王青霞等財務人員放款並與借款人通過網絡借貸平臺簽訂載明虛假借款金額、借款利息、逾期後果等內容的借款合同,而實際借款期限一般為七天,周息30%先予扣除。隨後,該犯罪集團成員製造虛假資金流水賬,並在借款逾期時通過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PS恐嚇圖片等“軟暴力”方式對借款人或其親朋好友施壓、滋擾、威脅,迫使借款人支付高額利息、續期費和逾期費等。被告人吳曉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涉及借款人2000餘名,放貸金額人民幣1467萬餘元,至案發時收回金額人民幣1553萬餘元,期間還對多名被害人實行敲詐勒索犯罪。溫嶺法院就此,判決吳曉明等4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四年三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六萬元至四萬元不等。

該案於12月初宣判,被告人現已提出上訴,台州中院正在二審,將擇日依法作出最終裁判。

【簡評】

該犯罪集團成員眾多,組織分工明確,犯罪行為配合嚴密,逐利目的明顯,危害特徵突出,系一典型的“套路貸”犯罪集團案件。該集團的所實施的犯罪涉及與民生有關的資金信貸行業,涉案金額極其巨大,是黨中央要求重點打擊的行業領域;在借款逾期情況下,犯罪集團成員還使用威脅、恐嚇、滋擾、侮辱等“軟暴力”手段,是黨中央要求嚴厲打擊的犯罪手段;該犯罪集團影響當地經濟發展,影響人民對幸福生活的追求,更是黨中央要求從嚴從快從重打擊的對象。此外,該案合議庭審慎研究該集團犯罪行為,認定其不屬於“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未將其定性為檢察院指控的非法經營罪,體現了嚴格依法審判的精神。

五、杭州市經濟開發區法院判決的盤榮有等8人惡勢力團伙“校園貸”案

被告人盤榮有等8人以“潤之助學貸”或個人名義,以杭州市經濟開發區在校大學生為目標群體,從事“校園貸”放貸業務。該惡勢力團伙分工明確,以盤榮有為首,負責審核及放款,被告人吳青松等3人提供放貸資金並偶爾幫忙催收,被告人李冠燊等3人主要負責催收。在犯罪過程中,該團伙利用借款人急於借錢的心理,以借款人信譽不好、沒有抵押為由,與借款人簽訂遠超實際借款數額的借條,製造資金流水憑證,在借款到期後,再以限制人身自由、播放暴力討債視頻、告知學校及家長、持翻倍借條向法院起訴等手段對借款人進行恐嚇、要挾,迫使借款人或向同學及家長等籌錢,或向其他類似機構及個人借錢,從中獲取鉅額非法利益。經濟開發區法院據此判決被告人盤榮有等8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四個月不等,判處罰金六萬元至五千元不等。

一審宣判後,盤榮有等部分被告人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杭州中院正在二審,將擇日依法作出最終裁判。

【簡評】

  “套路貸”系本次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重點打擊的一類犯罪行為,而本案所涉的“校園貸”是“套路貸”的一種表現,其針對在校大學生甚至部分未成年人實施,危害性不言而喻,本案亦是今年經濟開發區查處的“校園貸”系列案件中最為典型的一個案例。本案被告人盤榮有等8人惡勢力團伙僅敲詐勒索罪事實就多達十三起,涉案金額數十萬元,還伴有毆打、威脅、拍攝裸照、鬥毆等多種不法行為,甚至部分在校大學生家庭成員均被捲入其中,對被害人的學習生涯、家庭生活產生了重大不良影響。經濟開發區法院在審判同時,積極開展了各被告人對被害人的退贓退賠工作,挽回了大部分損失,較好地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同時,浙江法院在此也呼籲在校大學生,要樹立正確的消費觀、金錢觀,切勿盲目攀比,若確有貸款需求,也應向正規的金融機構申請,謹防不法機構、不法分子藉機作亂。

(源自:浙江法院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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