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音樂作品在影視劇中使用的版權問題

單位|恆都知識產權法律中心

作者|著作權專業組 滕曉

自1923年4月,第一部同步有聲電影在紐約公映,有聲電影時代隨之開啟,音樂作品逐漸成為影視劇中的重要藝術元素,如我們熟知的《好漢歌》、《小幸運》、《涼涼》等音樂作品,這些大火的歌曲不僅能渲染影視劇氣氛,增強影視劇的感染力,還能加深觀眾對劇情的印象,甚至推動影視產業的發展。但影視劇中音樂的海量使用和快速傳播,也使得音樂授權模式成為目前影視劇發展的最大瓶頸。

目前影視劇使用音樂作品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製片人通過與音樂人簽訂合同,委託音樂人為其影視劇專門創作音樂,即獲得原創音樂的使用權;二是製片人通過統一向音樂著作權協會交納版權費或單獨取得詞曲作者的授權,即獲得非原創音樂的使用權。

他人音樂作品在影視劇中使用的版權問題


委託創作,具體來講是影視劇製片方與音樂製作人簽訂委託合同,可約定著作權歸屬,如無約定,著作權則屬於音樂人所有。該種音樂使用方式由雙方按合同約定進行,關係相對簡單。

但在簽署委託製作合同時,雙方均應謹慎對待部分特殊條款的約定:

(1)根據需求明確著作權歸屬。因委託創作影視音樂,屬於委託創作合同關係,需要約定其版權歸屬,否則歌曲版權歸創作方。

(2)明確創作質量。委託方應要求創作方對其創作的成果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避免因歌曲版權瑕疵影響影視劇的版權及其經營。

(3)明確委託內容。區分影視劇中原創音樂的全部委託創作與部分委託創作。對於全部委託創作的音樂,委託方應細化委託內容,如對音樂創作完成時間、創作過程中採用的錄音等設備標準,以及創作成果的審查標準等進行明確。

對於非原創音樂的授權,首先可以找免費資源(國外的公有資源比較多,但國內基本上沒有公有版權的資源),其次可以通過向音著協交納授權許可費用獲得授權,但如果部分歌曲不在音著協授權許可範圍內,需獲得詞曲作者的授權並支付相應費用。

由於我國製片人版權意識不強,大量音樂作品因權屬不清及未經授權而使用造成侵權,尤其是對於公眾不甚熟悉的國外音樂被侵權使用的情況更為常見。且由於音樂人維權成本過高,大部分的音樂人為獨立創作人,與強大的影視劇製作公司相比處於弱勢地位,很難阻止使用其音樂的侵權行為。

針對上述問題,我國《著作權法》對非原創音樂著作權的歸屬以及法律責任作了相關規定。著作權法第 48 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構成著作權侵權行為。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其作品的構成侵權。著作權法第 22 條同時規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因此,如果在影視作品中使用他人音樂作品屬於“適當引用”,則不構成侵權。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對於一些危害性較小的行為,則一般不認為是侵權行為。如在影視作品中,對他人音樂作品僅使用了幾句歌詞或幾小節樂曲,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產生任何實質性的不利影響,可以認為不構成侵權。

目前,在影視劇中使用他人音樂作品產生的版權問題仍無法得到全面解決。一方面,由於音樂作品的獨立性,製片方可能未經音樂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出版發行其作品中出現的音樂作品,同時由於音樂著作權人的弱勢地位以及相關的權利保護意識的缺失,給日後的維權帶來諸多困難;另一方面,我國著作權法儘管對影視劇中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歸屬作出明確規定,但尚未明確在影視劇中對音樂作品的使用和改編的具體標準,侵權判定界限較為模糊。在司法實踐中,對未獲得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即加以改編或使用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仍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作出判斷,尚未形成統一的判斷標準。


注:

1、魏芳,影視音樂擁抱版權才動聽,中國新聞出版報,2014年4月16日第7版;

2、趙衡,影視音樂使用如何防止版權風險,檢察日報,2017年2月11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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