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租房開店遇拆遷,可以向房東索要補償費嗎?

「说法」租房开店遇拆迁,可以向房东索要补偿费吗?

李女士租了房子開店,租期還沒結束,房子就被列入拆遷範圍。

如果在限定時間內騰空房子,房東可以拿9萬元拆遷獎勵。

但房東想要提前解約時,李女士卻以“尚在承租期內”為由,向房東索要20萬元補償。

雙方兩次對簿公堂。

那麼,法院到底會怎麼判呢?

案件回顧

「說法」租房開店遇拆遷,可以向房東索要補償費嗎?

李女士租用郭青(化名)名下的店面,開了一家零售店。

在承租期間,因當地政府區塊改造,相關部門將該店面列入徵收範圍,並與所有權人即郭青簽訂了《非住宅房屋徵收貨幣補償協議》,對搬遷安置以及停業停產損失進行了補償。

協議約定,如在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騰空房屋,可獲得9萬元的搬遷獎勵費。

郭青愉快地簽訂了協議。

「說法」租房開店遇拆遷,可以向房東索要補償費嗎?

不料,李女士在得知該消息後表示拒絕搬遷,並以“尚在承租期內”為由,向郭青索要政府發放的停業停產損失補償款。

其間,相關部門對搬遷騰空期限進行兩次延期公告,郭青則為該房屋辦理了自來水停水拆表和停電拆表銷戶手續。

「說法」租房開店遇拆遷,可以向房東索要補償費嗎?

但是,李女士依舊拒絕搬遷,無奈之下,郭青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李女士騰退房屋。

經審理,法院一審判決支持房東郭青的訴訟請求。

租客李女士不服,當地法院中院於近日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租客應騰退房屋

相關爭議應以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為依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郭青系《非住宅房屋徵收貨幣補償協議》的當事人,房屋被國家依法徵收後,其徵收補償對象為房屋所有權人,而房屋承租人並非徵收補償的對象。

本案中,作為承租人的被告李女士,因租用房屋被徵收後主張相關權利的,不應以房屋徵收部門與原告郭青簽訂的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作為依據,相關爭議應以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約定作為解決依據。

由於雙方的租賃協議系因政府行為而非因房東郭青行為終止的,房屋內包括裝修、吊燈、地磚、閣樓、扶手、玻璃、拉門等的固定裝修亦歸郭青所有,故承租人李女士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據,難獲支持。

「说法」租房开店遇拆迁,可以向房东索要补偿费吗?

房東有權要求租客騰空返還房屋

且負有騰空房屋的義務

對於房屋尚未騰空期間郭青是否有權要求李女士騰空返還的問題。

依據上述協議及搬遷騰空公告,徵收決定生效後訴爭房屋並不是立即移交,而是規定了一定的房屋搬遷騰空時間,在此期間由郭青負騰空房屋義務。

在搬遷騰空公告規定的最後搬遷騰空房屋期限之前,郭青仍可依據協議佔有使用訴爭房屋。

其據此行使訴爭房屋的出租人權利,要求李女士騰退租賃房屋,依法有據。

故法院一審判決支持房東郭青的訴訟請求。

「说法」租房开店遇拆迁,可以向房东索要补偿费吗?

溫馨提示

一審的主審法官說,當事人在簽訂各類協議合同的時候,一定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作出詳細約定,不要盲目簽署。

一旦發生糾紛,只要協議出於自願且不違反法律規定以及公序良俗,該協議約定應屬有效,有關各方均應當遵守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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