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法》中對違章建築是怎樣界定的?

張光久


《城鄉規劃法》中對違章建築的界定


違反《城鄉規劃法》相關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法律上稱為違法建築。即違章建築。



具體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城鄉規劃法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換句話說,沒有合理合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違反許可證內容的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都屬於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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