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將於今年12月13日起施行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将于今年12月13日起施行

12月10日,南京大屠殺倖存者夏淑琴老人在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內祭拜遇難親人。中新社記者 泱波 攝

《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下簡稱“《條例》”)將於2018年12月13日起施行。

今年11月23日,在南京召開的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

作為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活動舉辦地,南京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保障公祭活動順利進行。

《條例》規定,舉行國家公祭儀式鳴放警報時,除了正在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正在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以外,機動車、火車、船舶和其他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在主城區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停駛鳴笛致哀一分鐘,火車、船舶同時鳴笛致哀;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場所的所有人員就地默哀一分鐘;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在校師生就地默哀一分鐘。

為保持國家公祭活動和國家公祭場所的嚴肅性,《條例》對公共娛樂活動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具體包括:在市人民政府通告規定的國家公祭活動期間,國家公祭設施周邊禁止一切公共娛樂活動。具體範圍由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佈。本市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在國家公祭日當天應當停止刊播一切娛樂性報道或者節目。

《條例》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歪曲、否認南京大屠殺史實,侮辱、誹謗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倖存者,編造、傳播含有上述內容的有損國家和民族尊嚴、傷害人民感情的言論或者信息。禁止在國家公祭設施、抗戰遺址和抗戰紀念館等地使用具有日本軍國主義象徵意義的軍服、旗幟、圖標或者相關道具,拍照、錄製視頻或者通過網絡對上述行為公開傳播。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害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倖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譽等合法權益。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條例》明確,侮辱、誹謗他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曾發佈消息稱,從2014年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設立以來,人民群眾對南京大屠殺有了更為深刻的認知,對國家公祭活動及其場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條例》的確立,在國家公祭活動保障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方面填補了空白。《條例》的實施,將對加強南京市愛國主義教育、推進國家公祭活動進行、保障公祭場所與設施的維護等方面起到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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