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紙執行裁定作出,你的房子還能保得住嗎?

■點擊右上角【關注】“拆遷律師週刊”頭條號,私信回覆“諮詢”,即可享有一對一法律服務諮詢。

■本文作者:苟水鑫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司法強拆等於合法強拆嗎?許多人都會有這麼一個疑問,其實不然。從屬性上來看,強拆可以分為行政強拆和司法強拆。而從合法性來看,強拆可以分為違法強拆和合法強拆。司法強拆的確具備了合法的外觀,但其究竟是否真的合法,被徵收人仍是有權進行一系列的審查和觀察的。本文,在明律師為大家淺析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那些事兒……

【司法強拆的法定程序究竟什麼樣?】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同時該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即集體土地上的司法強徵的法律依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即針對城市房屋的司法強拆的法律依據。

法院一紙執行裁定作出,你的房子還能保得住嗎?

另依據《最高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提供《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二)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此文件應於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形成)

(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並註明日期。

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什麼情況下可以進行司法強拆?】

1.申請人是否適格。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餘主體沒有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力。

2.申請期限是否合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是並列關係。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被徵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則徵收方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

3.被徵收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是否屆滿,被徵收人是否存在不搬遷的事實。任何強制執行的前提均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在司法強拆過程中,同樣需要具備這一事實要件。若被徵收人主動履行補償決定,則司法強拆即失去了事實基礎。

只有當上述三個條件均滿足的情況下,司法強拆程序才可以啟動。

【被徵收人應如何維權?】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被徵收人應注意徵收土地方案是否已經有關機關依法批准;市、縣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是否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徵地行為;徵收方作出責令交地決定之後,廣大被徵收人一定要及時諮詢律師,儘快提起訴訟,切勿等到法院強制執行、房屋被拆,此時維權便是為時已晚了。

根據《最高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譬如房屋面積認定錯誤,房屋不在徵收範圍內)

(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沒有合法的徵收項目啟動,而是“協議拆遷”)

(三)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低於“徵一還一”的基本補償原則)

(四)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如存在“以拆違促拆遷”“以拆危促拆遷”)

(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如在未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情況下推進程序)

(六)超越職權;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所以當被徵收人面臨司法強拆時,不要手忙腳亂,而是要靜下心來仔細分析徵收補償決定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如存在上述情形,被徵收人可針對徵收方的這些行為依法進行維權。

實踐中,人民法院會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在一些法治環境較好的地區,執行部門的法官會至少給予被徵收人兩次當面溝通的機會,而不會在未經上述步驟確認的前提下徑行作出執行裁定。那麼被徵收人就應當把握住這最後的機會,積極與徵收方協商溝通,爭取在強制執行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避免去多承擔一筆執行費用,落得個得不償失的結局。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司法強拆階段的救濟難度是很大的,但仍然不乏可能性。及時諮詢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看看“病”是否還有得治,對於此階段的被徵收人而言無疑是必要的。當然,我們衷心祝願每一戶被徵收人都能在此階段到來之前就高高興興地簽約搬家,儘量不要見到被執行人員抬走這樣的場景出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