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騰退魚池還暴力抗法 “老賴”獲刑六個月

被告人劉某佔有他人土地(魚池)長期不歸還,被訴至法院。經法院判決後,劉某遲遲不履行法律義務,後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劉某仍對法律“視而不見”。近日,安鄉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案件,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2017年10月25日,經安鄉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應於十日內返還龐某、郭某土地(魚池)共計25.9畝,並賠償二人損失共計人民幣16萬餘元。判決生效後,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此後,安鄉縣法院執行人員多次前往標的地執行,但被告人劉某拒不配合執行。2018年1月30日,安鄉縣法院執行人員再次上門執行時,發現魚池內鮮魚價值較大,立即執行會給被告人劉某造成較大損失,通過現場調解協商決定暫時停止執行,並責令劉某將鮮魚變賣後,立即返還該魚池給龐某、郭某。2018年6月30日,法院工作人員上門要求被告人劉某執行法院判決,但劉某以與原村委會的債務問題未解決為由拒不執行判決,並私自繼續投放魚苗養殖。2018年7月3日,法院工作人員依法決定對被告人劉某採取司法拘留強制措施,遭到劉某的強烈反抗,並暴力抗法將執行法警徐熙咬傷,經鑑定,法警徐熙系輕微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這種行為已經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據劉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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