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裁員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那麼具體的裁員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裁員賠償標準

勞動法:裁員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協商一致的;

2、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法:裁員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幾年的合同不重要,重要的是工作了多長時間。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實際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做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算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另外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要再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待通知金。經濟補償金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稅前總收入(包括基本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去年年終獎在內)除以12得到一個月工資,再乘以工齡係數上一年最新勞動法裁員賠償標準上一年年最新勞動法裁員賠償標準。待通知金按照上個月工資計算。新勞動法是08年頒佈實施的。對以前工齡的是不產生朔及力的。

二、裁員的相關知識

(一)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法定條件有兩個,只要滿足其中一個條件即可以實行經濟性裁員:

1、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

“法定整頓期間”指的是企業為了恢復清償債務的能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破產程序進行債務調整和企業整理的一種再建型破產製度。如企業經營不善,難以清償到期債務,就可能被債權人申請破產。如企業只是遇到暫時的困難,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就可以恢復清償能力,則企業可以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並由法院宣佈進入整頓期。在我國整頓由被申請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並負責主持。如整頓期限結束,企業仍不能清償債務,則由法院宣告企業破產。“進入法定整頓期間”說明企業經營十分困難。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裁員。

裁員是集中的辭退員工,所以某些與個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不在適用。同時由於裁員往往牽涉面較大,因此在程序上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裁員有賠償金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時,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三、相關法律規定:

1、《勞動法》對裁員賠償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①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②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③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④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①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② 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③ 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法:裁員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①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②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③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④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⑤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⑥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⑦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裁員補償標準按照下列的要求補償: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根據上述文章中的內容,我們可知,在公司因為公司的發展等其他公司的員工需要進行裁員的時候,是需要給與員工一定的補償的。因為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裁員的應該給予補償。給與的補償也是有一定的標準的。例如員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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