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邳州给校外培训机构套上“紧箍咒”,这些“硬杠”必须达到!

这段时间

家长朋友谈论最多的话题就是

邳州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整治

很多培训机构被停业整顿

1.8万在职教师签下承诺:拒绝有偿补课

最新!邳州给校外培训机构套上“紧箍咒”,这些“硬杠”必须达到!

为此,很多市民疑惑:

开办正规培训机构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审批手续如何办理?

最新!邳州给校外培训机构套上“紧箍咒”,这些“硬杠”必须达到!

答案来了~

12月6日

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手续办理业务培训会召开

意味着校外培训机构

需办理审批手续才可办学

而且有明确的设置标准

最新!邳州给校外培训机构套上“紧箍咒”,这些“硬杠”必须达到!

邳州参照

徐教规〔2018〕5 号文件

“徐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执行

不仅明确了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

还对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

举办者、师资队伍、培训项目及教材

......

做了明确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下滑阅读)

最新!邳州给校外培训机构套上“紧箍咒”,这些“硬杠”必须达到!

徐教规〔2018〕 5 号

徐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苏教规〔2017〕6号)和《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教规〔2018〕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一、适用范围

校外培训机构,主要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或工商(市场监管)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职业技能类校外培训机构、仅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以及从事开展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托育服务的机构不适用本设置标准。

二、机构名称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营利性教育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

三、举办者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1、法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联合举办者: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主办者和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

4、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四、组织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章程建立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1、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校长、经理)、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1人。

2、监督机构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教育机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3、存在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情形之一者不得在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中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监事机构中任职。

4、校外培训机构应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确保党对教育机构的领导。做到基层党建三同步,即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没有党员或暂不具备组件条件的培训机构,通过选派党建指导员、联络员等途径,做好联系职工群众、培养推荐入党对象等工作,为建立党组织积极创造条件。

五、法定代表人、校长及管理人员

1、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负责人(校长、经理)担任。

2、校外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3、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管理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安全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中小学在职人员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

六、师资队伍

1、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2、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其中,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3、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4、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关部门的准入手续和相关资格。

5、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七、章程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内容包含:名称、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宗旨、规模、办学层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地址、开办资金、资产来源及性质、出资方式及时间、决策机构(包括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管理机制、监事机制、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党组织建设等。

八、办学场所及设备设施

1、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凡冠名为“中心”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300平方米;凡冠名为“学校”的,校舍要求相对独立,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1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80%,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2、校外培训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提供消防合格证明和符合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如提供餐饮服务,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有关规定。

3、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办学。

4、校外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机构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5、校外培训机构须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校外培训机构常规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以自行购置为主,贵重设备资料可租借,但应有书面协议,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正常使用。

九、办学经费

1、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2、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3、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4、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书面文件,国有资产来源及出资比例应符合审批和登记部门规定。

十、收费和退费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且注明学费收缴、退费办法等内容。因举办者原因造成培训人员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参加培训人员在培训前提出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全部培训费用;授课课时在总课时一半(含一半)以内,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一半培训费用;授课课时超过总课时一半的,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扣除实际授课课时后退还费用。

十一、培训项目、课程及教材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校外培训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用教材应报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涉及引进教材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和参加迷信、宗教、赌博等活动。

从事在线教育和提供在线教育课程,国家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十二、关于分类管理

对校外培训机构试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为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在办学所在地工商 (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名称后,到办学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最后在工商 (市场监管) 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为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在办学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准名称后,到办学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最后在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十三、关于安全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选用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办学。应当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师生人生安全等安全管理。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十四、教学点设置

1、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如要跨区域设立教学点(分公司)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向教学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并办理备案手续后到教学点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登记,证照齐全后方可办学。教学点须同时接受原审批机关和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的管理。

2、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如要跨区域设立教学点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向教学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并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办学。教学点须同时接受原审批机关和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的管理。

3、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的教学点,其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总面积的2/3)。

文中未尽事宜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徐州市教育局

2018年10月23日

其实,近日

省政府办公厅也发布了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运营

有了详细的标准要求

最新!邳州给校外培训机构套上“紧箍咒”,这些“硬杠”必须达到!

都提到了哪些内容?

最新!邳州给校外培训机构套上“紧箍咒”,这些“硬杠”必须达到!

❖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

❖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

……

1

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

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托管、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业务。

最新!邳州给校外培训机构套上“紧箍咒”,这些“硬杠”必须达到!

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2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不得留作业

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

,除寒暑假外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全日制培训。

最新!邳州给校外培训机构套上“紧箍咒”,这些“硬杠”必须达到!

(网络配图)

3

不得一次性收取

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

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收费应当开具合法票据,所收费用存入机构开设的学杂费专用账户。

4

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

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形成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各地要将黑名单信息纳入本地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最新!邳州给校外培训机构套上“紧箍咒”,这些“硬杠”必须达到!

(网络配图)

5

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招生、考试和办学行为,

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

各地要严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纪律,严格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招生、考试和办学行为。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中小学校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或培训证书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中小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

想看

具体文件内容

戳这里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

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8〕9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举措。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部署要求,遵循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的原则,聚焦面向中小学生的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效监管,构建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动立德树人和发展素质教育落到实处、见到成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

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完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并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托管、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线上教育机构、社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教育咨询类公司、学生托管服务机构、体育俱乐部、文化书画院、国学院(班)等,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教学)活动、竞赛活动、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

二、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基本条件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不得选用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规定要求,设立食堂、小卖部的校外培训机构还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培训场所安全管理,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提升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三、细化校外培训机构教学培训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除寒暑假外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全日制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举办或参与举办以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对象、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面向机构内部学员组织考试测评的成绩,以及优秀学员评定、升学等情况,不得面向中小学校公开或进行社会宣传。

四、强化校外培训机构师资队伍管理

各地要督促校外培训机构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机制。在校外培训机构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全体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机构网站和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五、严格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宣传

各地要督促校外培训机构践行诚实守信,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准确。其中,招生简章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标明校外培训机构全称、办学许可证号、办学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宣传广告不得误导学生、家长或引发歧义,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及培训效果进行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各地要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在承接培训机构广告宣传业务时,认真核查招生简章备案手续、办学许可证等,并确保按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发布。

六、注重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收费应当开具合法票据,所收费用存入机构开设的学杂费专用账户。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应当向社会长期动态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教师、学生、家长等群体摊派费用、强行集资或非法集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规范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七、落实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年报制度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工作,相关结果及时在报刊、网站上公示。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如无公司网站,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

各地要加快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综合服务平台,依法采集、使用、共享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增强监测预警能力,提升管理服务效率。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形成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各地要将黑名单信息纳入本地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九、规范中小学校招生和教育教学行为

各地要严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纪律,严格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招生、考试和办学行为。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中小学校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或培训证书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中小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严禁超课程标准、超课程进度进行教学或命题考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按照学校管理有关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着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

十、推行中小学生弹性离校制度

各地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的潜力,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开辟多种适宜的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倡导和支持中小学校为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辅导。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设定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的课后服务,要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其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联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核定中小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对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根据课后服务内容、时长等情况,适当增核绩效工资总量;增核的绩效工资总量,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的分配。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十一、明晰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责任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强化省和设区市统筹协调作用,发挥各级联席会议议事协调职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监管、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强化监管队伍建设,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组织精干力量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校外培训市场联合执法,在做好办学许可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加强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日常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及时将无证经营行为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开展联合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加强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日常监管;机构编制、民政部门要重点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日常监管;公安、应急管理、消防、卫生健康等部门要重点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安全、卫生等工作的日常监管;网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线上教育日常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重点做好中小学校课后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金融机构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日常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开展所在区域校外培训市场的日常巡查,协同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校外培训市场联合执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将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综合执法内容。各地要扎实开展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定期、不定期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特别是要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关键时间节点开展专项治理。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评内容,相关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不力的县(市、区),不得申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已经通过认定的要下发专项督导通知书予以限期整改。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十二、引导全社会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要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专题报告等形式,大力宣传适合的教育是最好的教育理念,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不盲目攀比,科学认识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努力形成家校育人合力。支持民办培训行业组织发展,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参与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综合服务平台、推广使用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准则、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规范,不断规范会员行为。广泛宣传和解读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抓紧研究出台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工作方案,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大力推进,确保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确保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切实减轻。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6日

真是个好消息!

支持政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点最新!邳州给校外培训机构套上“紧箍咒”,这些“硬杠”必须达到!

融媒体记者:邹学刚

部分来源 : 江苏省教育厅、徐州市教育局

最新!邳州给校外培训机构套上“紧箍咒”,这些“硬杠”必须达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