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运营的三大法律设计误区

网约车运营的三大法律设计误区

网约车

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出租改革”)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2016年7月26日起实施。至今已有三个年头。从实施的整个情况看,不太乐观。先是今年先后出过2次死亡事故,其后交通部门先后查出了网约车存在的问题。一时间对网约车质疑声不断。究竟网约车问题出在哪里?

2018年9月16日,在由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主办的“纪念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暨50人论坛成立二十周年学术研讨会” 上,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探讨了改革开放四十年的经验和教训。他表示,什么是改革开放40年的基本的经验和教训,什么是50人论坛工作的主要的经验和教训,可以从各个角度去观察、去界定,会有不同的意见。就我个人来说,我认为40年的主要教训是一定要坚持市场化、法制化的改革方向。联系到当下的网约车现状,实际上就是典型的缺乏法制化,即网约车运营存在三大法律设计误区:

一、网约车与巡游车对等竞争

在出租改革中提到:

要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这一顶层设计的初始动机是好的,目的是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指导下,建立巡游车与网约车这两个既对立又统一的出租运行子系统,以形成良性竞争出租市场。但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关键问题,就是巡游车和网约车并没有以各自独立的经营系统初始设计健康运营。或网约车运营子系统难以与巡游车子系统并行发展。思考之余,其根本的误区在于把平台技术作为独立科技产品。

互联网技术目前尽管还称为技术,但实际上已经不能算作独立的科技创新产品,只能算作工具而已。充其量发挥招租在出租运营中的作用。是出租运营中的部分作用,而非全部。

网约车运营的三大法律设计误区

互联网

然而,滴滴快车在网约车合法化之时,没有向官方客观透露互联网这一局限性。从科技观点看,隐瞒了这一事实真相,违背了市场改革中的科技原则,蒙骗了对互联网不熟悉的人,存在欺骗之嫌。

官方作为市场管理者,由于缺乏对互联网技术的作用认知,认为网约车平台具有独立的科技创新,过高的估计了网约车的作用,高估网约车能与巡游车运营分挺抗争,才导致今天网约车运营难与巡游车运营独立竞争的局面。这是一严重的错误法律定位,才导致今天网约车的系列问题。

二、平台与网约车是什么关系

互联网技术不算作独立的科技创新,即使算作科技创新产品,也只是平台作用而已。平台不是出租车企业(出租车客运主要包括人员、车辆、管理等要素)。互联网界认为平台就是平台。可出租车管理部门认为平台是出租车运行的管理核心,不仅仅是平台。这就是目前平台在互联网界和出租运营管理部门两个不同领域的认知误差。

网约车运营的三大法律设计误区

集约化发展

因此网约车平台虽然合法化了,但他们(平台)只顾平台的事情,不会顾及车辆及驾驶员的问题。他们这么认为,也是这么做的。而出租车官方却认为,平台是出租车企业的核心。因此,一个认为:我们平台就是平台,不管车辆及人。不但不管车辆及驾驶员,甚至还一起作假,成为出租恶劣事件的帮凶。另一方(出租管理部门)则认为:平台是出租车企业,不但管平台,也得管车辆及人。由于平台与车辆共同违规,使得管理部门管理成本加大且没有效果。这就是当前网约车乱象的第二大法律焦点问题。

三、网约车驾驶员的非职业化(虚拟便捷)

如果说原来的出租职业化没搞定,就吸纳网约车,实际上网约车改革(国办发〔2016〕58号)就是在携带“病原体”基础上进行的非职业化(网约车实际上是全民皆租,即非职业化)的出租车改革。一方面“病原体”难治或没治好,另一方面又进行非职业化改革,犹如”多病附体”,又如何能达到尽可能回避风险的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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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驾驶员

市场化发展必须伴随(驾驶员的)职业化。这种观点国内国外在市场化发展中,已经逐步成熟和形成。试想一下,一个没有任何职业背景的驾驶人,如何完成风险巨大的职业驾驶任务。况且还有不良动机驾驶人存在的可能(如网约车案例)。因此,今天让网约车合法化,不仅仅是安全问题,更是一种市场化职业化发展的倒退。

后语:欣闻今天在山东济南举办《首届中国交通法治论坛》。奉献此文,以引起交通法律界对网约车运营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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