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子女不孝,老人在寫遺囑時把房子給了經常幫忙的鄰居,但是這份遺囑卻被認定無效,這是什麼原因?

東友律師事務所


雖然是被判定無效,但是我覺得這家的子女根本不陪繼承這筆遺產,因為連最基本的贍養都沒有做到,老人為何要給你們?連鄰居都不如,這還叫兒女嗎?能讓老人傷心到如此地步,我想這樣的兒女一定是劣跡斑斑才可能,否則也不至於會到這樣的結果。

曾經就遇到過這樣的一家人。住在村裡的時候,有戶人家老人對子女非常好,基本上老人捨不得吃穿,把錢都給了兒子,也正是因為如此,兒子也變得遊手好閒,什麼都不做,整天在家啃老,父母都是農村人,重了點莊家,每年就那麼點微薄的收入,但是隻要莊家一賣錢,這個兒子就會想盡辦法把錢要到手,也不管家裡人能不能吃飽,反正自己要出去買東西,打麻將。這樣的日子過了一段時間,最終家裡什麼都沒有了,於是這個兒子看也沒有什麼利益可圖了,就去打工了。留下了可憐的父母。

其實這個好吃懶做的兒子走了是好事,因為老兩口是好人,兒子走了之後,老兩口在鄰居的幫忙下,日子慢慢的緩過來了,慢慢的有了餘錢,還可以置辦點東西了,可以說這個兒子就是坑他們的。後來兒子也常年不回家,也不知道家裡其實情況變好了。就這麼過了十幾年了。兩個老人身體不行了,最後在彌留之際,想到了自己還有一些遺產,房子、土地和一些錢財。因為平時鄉親們都幫助他們,所以他就把這些都給了鄰居幫忙最多的幾個人,也感恩大家這麼多年來的照顧。


但是兒子得知老兩口不行了之後,就趕緊回來了,第一件事情就是要遺產,當得知把地、房產和錢都分給他人了,兒子瘋了一般打老兩口,而且去這些鄰居家鬧,本來這些錢大家也都沒想要,這麼一鬧,也都不要了。都還了回去。


但是最可憐的是兩個老人,最後兒子拿了錢財,賣了房產就走了,老人也不知道何時已經去世了。大家說碰到這樣的兒子,該怎麼辦?


老王偵查記


我知道這樣一起真實案件。

四川宜賓的一個老人,奮鬥了大半輩子攢下了兩套房產。本想就此安度晚年的他,卻遇上了兒女不孝的寒心問題。

老人有一兒一女,都早已成家立室。但自從他們自立門戶以後,就開始對自己不聞不問,逢年過節也不上門陪伴,家裡有事也不上門幫忙,就連自己生病了也不來看望自己。本來老人手頭也還寬裕,並不需要兒女掏錢給生活費,他僅僅只想過兒孫繞膝的天倫之樂而已,卻也得不到滿足。久而久之,老人對一雙兒女徹底寒心。

老人兒女對他不孝,但好在他有個心地善良的鄰居。鄰居經常上門幫助老人做一些家務事,並且在他生病時悉心照料他。時間一長老人十分感動,便立下遺囑自己百年之後所有財產都遺贈給鄰居。

後來,老人去時候,鄰居拿著遺囑去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卻被告知該遺囑沒有註明日期,不具備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沒有法律效力。這一結果讓鄰居大跌眼鏡,更讓老人死不瞑目,到頭來自己的財產最後還是落入了那對不孝兒女手中。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遺囑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要件,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一份生效的自書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形式要件:

  • 對本人死後其合法財產如何分配做出安排;
  • 必須本人親筆書寫;
  • 必須有本人親筆簽名;
  • 必須著明年月日。

當然,在司法實踐中,一份規範的日記,如果其中對本人死後的合法財產如何分配做出安排,也能視為有效遺囑。


冰焰


小黃是王先生僱傭的保姆,王先生本有一雙兒女,但生母去世後,子女對於王先生再婚非常不滿,此後與王先生斷了聯繫,王先生再婚幾年後,再婚妻子也因車禍去世。王先生因此受了很大打擊,身體每況日下,於是僱了農村姑娘小黃當保姆照顧自己起居,小黃在王先生家一干就是五年,並且兢兢業業像對待自己的親生父親一樣精心照顧王先生,在此期間王先生的兒女懷疑王先生與小黃有不正當關係,要求把王先生名下的兩套房產分別過戶到他們名下,並對王先生威脅辱罵,甚至還對小黃大打出手,對此王先生被逼無奈給兒女立下遺囑把房產做了處置。

後來王先生通過看電視知道後立的遺囑可以撤銷之前的遺囑,並且公證的遺囑效力大於普通遺囑,於是在給自己子女立遺囑後,到公證處又立了一份公證遺囑,內容是在自己百年之後,自己名下的兩套房產全部歸小黃所有,並告訴小黃一定要好好保管這份公證書,一旦我去世後你可以拿著這份公證遺囑把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

後來王先生因病去世,半年後小黃拿著公證遺囑到房產局過戶,房產局告知小黃這份遺囑已經過期,沒給小黃過戶,後來小黃通過法律途徑將王先生的子女告上法庭,結果法院判決小黃的公證遺囑在兩個月內沒有表示接受,已歸於無效,小黃沒有繼承權。而判決王先生給其子女最先立的遺囑有效,並按照這份遺囑將該兩套房產分別由其子女二人繼承。


看到這個案例,有些人會費解為什麼小黃拿到法律上效力更強的遺囑卻不能繼承房產,而王先生的子女對老人不盡贍養義務卻得到了王先生的房產,其實法律上並不禁止被繼承人立遺囑的行為,也不禁止死後將生前財產贈予他人,上述案例小黃沒有繼承到房產的原因,是王先生給小黃立的遺囑並非法律上的遺囑,名為遺囑實際上法律性質是一份

“遺贈”,我國《繼承法》規定,給法定繼承人立的遺囑叫做“遺囑”,給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立的遺囑叫做“遺贈”,“遺贈”與“遺囑”的最大區別就在於,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遺贈的受遺贈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受遺贈人後兩個月內,要作出接受或放棄遺贈的表示,如果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小黃不能繼承王先生房產的根本原因不是公證遺囑過期了,而是因為在王先生去世半年後才向房產局及法院作出同意受贈的意思表示,過了法律規定的兩個月接受期限,所以法律規定此時小黃已經放棄了受王先生的遺贈,王先生之前立的遺囑發生法律效力。


東友律師事務所


遺囑有5種形式。5種形式各有各的要求,如果不符合相關要求,極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一、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是死者死之前寫的遺囑。有下列要求:

①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全部內容。實踐中,是否為親筆書寫存在較大疑問,所以最好保留一份遺囑人不同時期(中年、老年、尤其生病期間筆跡會有出入)親筆簽字大家公認的文件。

②須由遺囑人親筆簽名。簽名須為被繼承人身份證上的姓名。

③必須註明年、月、日。註明年月日可以追溯到遺囑人所立遺囑時的身體狀況及行為能力是否符合立遺囑的條件;可根據時間確定所立遺囑時間先後。

注意事項:

自書遺囑,如果條件允許,建議自書人將自書過程錄音錄像,以備日後有糾紛時作為證據使用。

二、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指由代書人根據立遺囑人當時的意思表示代為書寫的遺囑。

①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見證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見證人不能為利害關係人,即不能和財產有利害關係,不能和繼承人有利害關係。見證人需要提供證明其身份的身份證複印件,見證人有工作單位的,可將單位名稱記錄上,以確保當事人所見證時的身體狀況以及真實性。

註明年、月、日。註明年月日可以追溯到遺囑人和見證人所立遺囑時的身體狀況及行為能力是否符合立遺囑的條件,可根據時間確定所立遺囑時間先後。

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遺囑人必須親自簽署姓名,遺囑人若是文盲,最好用視頻委託代書人代簽名,遺囑人在代簽名字上按手印,否則視為無效簽字,代書人、見證人也要分別簽署自己的名字,其中一人代簽,也視為無效。如果沒有視頻委託,很容易引起相對方的質疑。

注意事項:

代書遺囑,如果條件允許,建議將代書過程錄音錄像,以免日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現實中,經常有見證人不清楚代書遺囑的內容,直接就簽字的事情發生,待到糾紛發生時,在法院調查過程中,見證人說不清楚籤的什麼字,導致代書遺囑無效。

三、公證遺囑

公證一書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為公證遺囑。

①公證遺囑

必須按照嚴格的法定程序辦理(申請—審查—予以公證)。

公證遺囑的公證機關只能是公證處

注意事項:

①辦理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遺囑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受理。

公證機關只能是國家在冊的公證機關,其他單位領導、組織、街道辦、政府機關出具的證明都不是公證遺囑。

四、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指自然人在危急情況下所立的遺囑。

①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②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見證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見證人不能為利害關係人,即不能和財產有利害關係,不能和繼承人有利害關係。

見證人需要提供證明其身份的身份證複印件,見證人有工作單位的,可將單位名稱記錄上,以確保當事人所見證時的身體狀況以及真實性。

③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現實中的一個案子就是遺囑人因急救所立遺囑,經搶救成功後,沒有第一時間將口頭遺囑轉換為其他符合法律形式的遺囑,故而,被法院判決口頭遺囑無效。

注意事項:

口頭遺囑除非情況緊急,否則即使有2位見證人也很難認定有效。現實中也經常對情況緊急以及是否有合格見證人產生質疑,故為了避免糾紛,如果處於緊急情況,可將口頭遺囑的過程通過手機等設備錄下來。

五、錄音(錄像)遺囑

錄音(錄像)遺囑是指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

①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並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

見證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見證人不能為利害關係人,即不能和財產有厲害關係,不能和繼承人有利害關係。

見證人需要提供證明其身份的身份證複印件,見證人有工作單位的,可將單位名稱記錄上,以確保當事人所見證時的身體狀況以及真實性。

②錄製完成後,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注意事項:

確保記錄的的完整性。


北京冠領民商律師團隊


西門觀點:公證處有告知和提醒“遺贈”有效期限的義務,如果沒有做到,小黃可以起訴公證處不作為行為。

王先生妻子去世後,再婚娶了老伴,但幾年後,再婚老伴因車禍去世。王先生本有一雙兒女,但之前不同意父親再婚,產生家庭矛盾,並與父親斷絕關係。

王先生由於前妻早早離他而去,本來就傷心過度,不料再婚後,沒有幾年,後娶老伴又因車禍離世,更加傷心,成為孤家寡人,身體每況愈下,兒女又與他斷絕關係,無人照料。

於是,王先生僱保姆小黃照顧他的生活。小黃像對待自己的父親一樣照顧王先生五年,王先生很感激。

然而,王先生的兒女不僅不感謝小黃,還誣陷小黃與他們父親有不正當關係,並強行要求王先生將名下的兩套房產過戶到他們名下。王先生不同意,遭到兒女的毆打和威逼,無奈,王先生只好寫下遺囑。

後,王先生通過電視得知後立遺囑可以否定前立遺囑,於是,便到公證處又立下一份“遺囑”,把自己名下的兩套房子給小黃。

然而,王先生和小黃都不知道,他們立的並非“遺囑”,而是有時效的“遺贈”。法律規定,遺囑必須是王先生的合法繼承人,當事人與非合法繼承人立下的只能是“遺贈”,而遺贈的有效時限只有兩個月,兩個月內被贈人沒有表示接受,就失去法律效力。

結果,在王先生去世後,當小黃拿著這份遺贈去房產局過戶時,被告知已經失效,沒有繼承權。小黃將王先生子女告上法庭,法庭判決小黃沒有繼承權,而王先生的兒女立下的遺囑有效。

應該說,法院的判決沒有問題,但從情理上講,小黃是冤枉的。從社會學角度講,不孝兒女卻得到不該得到的遺產,有悖社會公理。

那麼,對發生在小黃身上的不合理現象,是誰的責任呢?當然,小黃和王先生自己有一定的責任。但像這種非常偏冷的法律知識,作為一般普通百姓的他們,肯定不知情。如果知情,就不會落得這種結果。

因此,作為為他們立遺贈的公證處有告知和提醒的義務,如果,當時公證處沒有告知和提醒,就應該對此負一定責任。

因此,如果當時為他們立遺贈的公證處沒有告知和提醒,小黃可以起訴公證處,獲得一定的經濟賠償。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這個問題在我們最近一期的視頻已有解答。

老人在寫遺囑時把房子給了經常幫忙的鄰居,此行為在法律上屬於遺贈。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因此若受贈人沒有在規定日期內作出回應,則表示主動放棄繼承。


所以生活的一些法律常識還是很有必要了解的

“法驢在線”,用老百姓聽懂的方式講法!


法驢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是將遺產贈與他人的情況下,此種稱之為遺贈,而不是簡單的理解為遺囑。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雖然並不清楚具體的案情是什麼,但是我猜測應當是遺贈人在受遺贈後兩個月內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從而導致該份遺囑無效的。

所以提醒各位遺贈情形下,務必在接受遺贈後2個月內即使予以明示接受,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麋鹿說法


子女不孝,有悖人倫。別說老人還給你們置了房產,就沒給兒女留下房產,兒女也應該孝順啊。兒女要是孝敬父母了,事業發達,身體健康,自己的兒女順心。老人寫遺囑給照顧他的鄰居,也的確是無奈之舉,儘管遺囑沒有生效。要就把房產捐給國家,誰讓你們做兒女的沒有孝心沒有孝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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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不管遺囑還是遺贈。那都是對老人生前的財產進行處理。既然老人已經對自己財產做出了安排,那麼就應該按照老人的意願來進行。再說遺囑和遺贈既然來公證處公證,那你工作人員不應該告訴公證人其中的區別麼?如果沒有告知,現在出現了問題,公證處是否要賠相同金額的錢呢?


隨緣4223730043727


之前揚州就發生一起這樣的事,老人孫子不管老人,去世後老人通過立下遺囑並且有村支書見證還有錄像把房子給村裡當公益房,免費贈送給村裡另一個無房(村裡免費搭建了小屋子但是不算房子)的老人,,但是孫子告上法庭,法庭支持孫子的訴訟,第一繼承人為孫子,該遺址沒有進行公正,在場沒有兩人以上見證,遺囑的紙張簽名又是按手印無法進行司法鑑定,老人在視頻只點頭無文字描述是否答應,所以沒辦法法律就是法律,和道德還是有點偏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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