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和企業商定後自願放棄繳納社保,是否有效?

常爭



員工與用人單位私下協定,員工自願放棄社保,就算白紙黑字協商清楚,這種行為對於企業來說也是違法的,繳納社保,對於員工是權利,但是對用人單位來說是必須的義務,是強制性執行,無論員工是否樂意。


用人單位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需要承擔以下法律風險

1. 員工憑此辭職且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經濟補償金

2. 如員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需承擔其工傷保險待遇

3. 如員工生育,用人單位需承擔生育保險待遇,如醫療費、產假津貼等等

4. 用人單位需承擔行政處罰


配置保險看上去簡單,但事實上關於產品挑選、健康告知、核保等等的情況非常複雜無比,如果自己不懂,也沒有時間研究,請找個靠譜的保險經紀人,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



我不忠誠於某保險公司,只忠誠於我的客戶

我,本保保,是您身邊的佛系保險經紀人

個人微信號:| benbaobao128


本保保


員工和企業經協商同意後,簽訂自願放棄繳納社保費用的合同,這種行為是否有效?回答是清楚的:此種行為是違法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中,關於企業應當於用工之日起為員工繳納社保費用,並且必須在員工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在社保費用統一由稅務部門徵收之前,北上廣已經嚴格禁止了私自簽訂協議放棄社保,或者將企業繳納部分直接發放到個人工資中的做法。企業如果有此行為,不會因為協議影響員工主動維護自己的權力,要求補繳社保費用。如果被社保部門發現,企業也會受到嚴格的處罰。2019年1月1日之後,企

業與員工的這種私下協商行為將不會再出現。

如果企業與員工有協議,或者強迫員工簽訂類似協議,不管員工是否自願,都可以主動向社保部門舉報,要求企業補繳所欠的社保費用。同時,員工也可以依據企業未繳納社保費用,提出辭職,並要求企業給予經濟補償。

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費用,這是法律賦予企業的義務和員工的權利,任何協議和合同的效力,都不應與法律牴觸。社保費用稅務徵收,全面堵塞了企業繳納社保的漏洞,使社保政策更能體現其保障作用,為勞動者提供了堅實的後盾。


真寧腔調


題主您好!

您問員工和企業商定後自願放棄繳納社保,是否有效的問題,答案是肯定的!無效!

我國勞動法規定: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並且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中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條款的,違反部分的條款無效;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七)社會保險;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應當”一詞的含義就是“必須”的意思;是法律規定的一定要如此的意思,否則就是違法,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行為。

我國之所以在勞動合同法裡規定勞動合同條款中必須要有社保條款這一項,就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益,使勞動者將來老有所依,老有所養,維護整個社會的和諧、健康、穩定的發展。因此,用人單位應當給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這是一項強制性法律規定,不得違反。否則違法無效;也不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放棄購買社保。人力資源局社保經辦機構和勞動監察大隊發現用人單位有此類違法行為,應當依據有關法律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同時責令用人單位改正錯誤,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

以上建議,供您參考。


木棉說事


員工和企業商定後自願放棄繳納社保,是否有效?我認為是有效的。觀點如下:

1. 放棄繳納社保的商定是員工與企業自願的。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合乎《民法總則》的自願原則。

2. 我國現行的保險,除交強險必須強制繳納外,其他保險(包括社保)均未要求強制繳納。所以,員工和企業商定後自願放棄繳納社保並不違法。

3. 假如員工對“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的商定反悔或訴至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都會以反悔一方“有違《民法總則》中的誠信原則”而得不到支持。

4. 在現行法律中,社保的(繳納)糾紛,雖有《勞動法》、《社會保險法》支持,但法律又同時規定此類糾紛應由行政(社保費用徵收機構)處理,不屬民事訴訟範疇。即使你通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後訴至法院,法院一般不予立案受理,即使能夠立案,法官還會以“立案錯誤,予以駁回”終結。

我是磚窯工,67歲,為了自己的社會保險待遇,先後三次把官司打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從2008年的勞動仲裁到江蘇高院2018年11月1日的再次立案受理,歷時11年,前後開庭近20次。建議工友們在入職時,特別是籤合同的時候,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三思而後行。










凡眼看法~百姓視角~感恩關注!


凡眼看法


對此,深圳資深商事律師,廣東灜尊律師事務所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瀛和律師機構勞動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段海宇律師回覆如下:

一、向社保部門繳納社保費是用人單位和員工的法定義務,既然是法定義務非因法定原因自然不能以任何形式免責。

二、員工和企業商定後自願放棄繳納社保,因為違反了法定義務,該協議也是無效的。這樣做,對用人單位風險很大:

第一、該員工事後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費;

第二、大多數地方,在此情況下,員工還可以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費為由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另外,如果員工發生工傷、患病,還可以要求單位賠償相關的社保待遇。例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第25條: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 務,即便是因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主張經濟補償的,仍應予支持。


企業家法吧


現實中確實有部分單位存在這種現象,職工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與用人單位協商簽署自願放棄協議,用人單位將單位承擔部分與職工工資一併按月發給勞動者。其實這種行為很容易給用人單位帶來勞動糾紛。如果勞動監察大隊例行檢查時發現用人單位存在這種行為,用人單位將會受到處罰;或者如果部分勞動者在離職時以不交各項社會保險為由進行勞動仲裁時,用人單位將面臨補繳各項社會保險的麻煩,同時還要接收處罰,可以說得不償失。

因此,建議用人單位不要在違法勞動法的條款上,下這些無用的功夫,這些行為只能是掩耳盜鈴、自欺欺人罷了。


塞上陝北人


無效!繳納社保是法律強制規定的義務,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協議、個人承諾無效。北京中院指出: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並不屬於雙方可以自由放棄和處分的權利義務範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三)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動辭職)並根據第四十六條(一)(通過勞動仲裁)主張經濟補償。

如果員工簽了“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的協議,在北京、上海,那是廢紙一張,不妨礙員工直接行使上述法律權利。廣東省的司法實踐,則是員工必須先推翻無效協議,要求公司補繳,公司在合理時間(比如一個月)內未予補繳,方可根據上述條款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

此外,公司不繳納社保的,舉報它!在職時或離職後均可,只要是實名舉報,無需提供證據,社保中心就會稽查,然後讓公司補繳。


閒人常遇春


樓主您好,這個問題我可以很肯定的告訴你,是無效的行為。因為我們國家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要企業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都應當購買社保,所以說購買社保定的義務和責任,都應當無條件的執行!

那麼這種自行協商自願放棄社保的行為,實際上是一個逾越法律之上的行為,他是一個無效的違法行為。所以說即使簽訂這樣的協議,也是沒有任何法律作用的。對於員工和企業來講,都是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的。

所以說購買社保。使員工該得到的基本利益保障也是企業所應盡的義務和責任。所以說不論是企業還是員工,都不應當主動的去放棄這個社保的繳納。首先是違法行為,其次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社保小達人


關於這個問題,首先可以肯定的是這種協議是無效的,任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合同協議都是無效的,
根據國家法律相關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
為勞動者辦理社保相關參保事宜,並按時繳納社保費用,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是無法免除的。


12345688順流


無效!

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成立具備的條款之一,用人單位應依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私下約定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