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約定還款期債權人可隨時起訴


【基本案情】

李某向朋友田某借款6萬元用於資金週轉,但田某多次討要欠款,李某一直不還。2014年6月,李某出具欠條寫明3年後還款,到期不還加倍,3年中不得所要欠款字樣。收到欠條當天田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還款。

【法院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李某出具的欠條中寫明3年後還款,到期不還加倍,3年中不得所要欠款字樣系其單方意思表示,原告在收到欠條的當天起訴,說明原告田某並不認可此約定內容,因此被告李某不能依此欠條內容主張3年後還款,李某應承擔還款責任。

【誦盈律師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規定: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楊志崢律師提示,當事人在出借錢款時,一定要就相關的還款期限和還款方式、違約金、利息等作出約定,當對方到還款期仍舊不承擔還款責任時,應當儘快行使自己的債權請求權。司法實踐中,民間借貸不只是限於雙方當事人均為自然人的情況,當一方當事人為自然人,另一方當事人為非金融企業時,也適用民間借貸的有關法律規定。雖然在債務人不承擔還款責任時,債權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強制執行要回欠款,但是在出借錢款時盡好注意義務能更有效的避免日後出現借款糾紛。債權人為了日後能夠拿回欠款,在出借時最好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人。在債務人不承擔還款責任時,或者因破產等原因沒有資產進行清償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當事人在遇到民間借貸糾紛時,最好諮詢有關專業律師,避免自己的主張不被法院支持。

未約定還款期債權人可隨時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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