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要辦理什麼手續才有效?

基本案例

2012年,賈某向高某借款20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對借款期限和利息作出約定。借款期限屆滿,賈某拒不償還借款,高某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賈某償還高某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

法院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賈某仍拒不履行,高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後高某從多方瞭解得知,某業公司欠賈某經營的某修理廠的修理費23萬元。高某遂與賈某商議,通過債權轉讓,償還賈某欠高某的借款,賈某同意。

賈某將其在被告公司23萬元債權轉讓給賈某,用以償還賈某的欠款及案件受理費、執行費、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法院向某業公司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將某修理廠在某業公司下屬凡榮三礦的23萬元的債權所有人更名為賈某。

後,某業公司沒有向賈某履行債務,賈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某業公司給付賈某23萬元。

庭審中,某業公司則認為:1、債權轉讓通知已經送達我公司下屬凡榮三礦;2、不確定該筆債權原債權人某修理廠與被告所簽訂的合同是否允許轉讓,如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債權不允許轉讓,其債權轉讓方為有效。


債權轉讓,要辦理什麼手續才有效?


張美玲律師觀點:

本案系一起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既可以將合同權利的全部轉讓,也可以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

本案屬於合同權利全部轉讓。合同權利全部轉讓,即原合同關係消滅,產生一個新的合同關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成為新的債權人。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根據《合同法》規定:【債權的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本案中,案外人賈某已將其23萬元的債權轉讓給賈某。原債權人某修理廠與被告所簽訂的合同沒有約定不得轉讓,法律也沒有禁止轉讓,法院向某業公司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且該債權轉讓以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方式對債務人某業公司予以告知,因此,該轉讓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繫有效的民事行為。

債權人轉讓權利已通知債務人,不以債務人是否掛賬為準,因此,法院判決某業公司在判決生效十日內支付賈某2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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