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最高檢公安部掛牌督辦的王海龍等涉黑案二審宣判

「掃黑除惡」最高檢公安部掛牌督辦的王海龍等涉黑案二審宣判

山東省臨沂市中級法院近日對王海龍等10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犯罪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山東省臨沂市檢察院依法派員出席二審公開宣判活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王海龍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掛牌督辦案件,也是中央部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臨沂市首起開庭審理的涉黑案件,影響重大。

據瞭解,王海龍於2012年左右來到平邑縣,與王蕾相識發展成為情人關係並同居。王群是王海龍的四叔,早於王海龍來到平邑縣。

2014年春節前後,王海龍、王蕾、王群結成團伙,並先後聚集社會閒散人員。為謀取非法經濟利益,他們開始有組織地實施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在社會上逐漸有了一定惡名,初步形成了以王海龍為組織者、領導者,以王蕾、王群為骨幹成員,以宋衛波、胡文橋、朱丙峰、王志明為積極參加者,以劉成諾為參加者的相對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14年下半年起,在王海龍領導下,該組織進一步向礦產資源領域延伸,通過非法採礦等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並將部分收益用於維繫該組織生存及違法犯罪活動,為組織成員提供食宿、發放報酬、購買手機等,為被查處的組織成員交納取保候審保證金。

2018年7月27日至30日,平邑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經審理查明,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以來,為維護組織利益,被告人王海龍領導組織成員,在平邑縣橫行霸道,大肆進行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開設賭場、非法拘禁、非法採礦等違法犯罪活動20多起,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形成了稱霸一方的黑惡勢力。

2014年11月,王海龍自季某處購買了平邑縣溫水鎮東公利眾蒙石料廠,該石料廠採礦許可證的有效期至2015年5月4日止。王海龍購買該石料廠後,市縣兩級安委會要求平邑縣礦山停產整頓,但王海龍仍指使朱丙峰等人強行開採。經鑑定,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該石料廠越界開採建築石料用灰巖礦13萬餘立方米34萬餘噸,認定價值400多萬元。王海龍等人的非法採礦行為給當地村民生活帶來重大影響。

平邑縣溫水鎮東公利村、西公利村、銅石鎮小官路村130多名村民證實,2014年年底,王海龍接收了東公利眾蒙石料廠以後,有的土地被佔用,有的在礦上幹活不給錢,村裡的道路被軋壞,大車司機野蠻行駛。放炮使用過量炸藥,導致附近130多戶村民房屋不同程度地被損,有的結婚用的新房被震裂、有的重建、有的搬離、有困難的群眾不得不繼續冒險居住。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還在仲村鎮岐山一帶盜挖粘土,任意佔用村民土地,毆打、恐嚇為維護群眾利益找其理論的村支部書記。懾於該組織的淫威,當地幹部群眾無人敢反對,在平邑縣溫水鎮東公利村周邊、仲村鎮岐山一帶形成了重大影響和非法控制。

此外,記者瞭解到,2016年5月15日,姚某在平邑縣一酒店舉行婚禮。就在即將舉行儀式時,家人發現新郎姚某不見了。原來,上午11時許,王海龍帶人將姚某從酒店帶至“品茗閣”茶樓,對姚某侮辱、謾罵、恐嚇。直至下午3時許,姚某家人送來婚禮禮金2.5萬元,姚某才得以離開,婚禮也沒辦成。

2018年8月30日,平邑縣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王海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採礦罪、搶劫罪,判處王海龍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另外兩名骨幹分子王群和王蕾有期徒刑20年和14年;其他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到3年6個月不等的刑罰。

宣判後,王海龍等9人不服一審判決,向臨沂市中院提起上訴。

臨沂市中院二審審理認為,以王海龍為首的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穩定、分工明確,有相對固定的層級關係,有組織地實施了大量違法犯罪活動,在一定區域內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群眾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影響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備黑社會組織犯罪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依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制日報 徐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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