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女童疑遭父親猥褻”:為什麼說這不只是家事

高铁“女童疑遭父亲猥亵”:为什么说这不只是家事

高铁“女童疑遭父亲猥亵”:为什么说这不只是家事

視頻截圖。

據報道,近日,一則“父親在高鐵上猥褻女兒”的視頻引起廣泛關注。有同行乘客指出,父親的親暱舉動“越界”,女童牴觸反抗。

無獨有偶,最近,飽受社會關注的陝西虐童案終於等來了一審判決。繼母孫小倩以故意傷害罪和虐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然而,直到法庭上,繼母還否認對鵬鵬長期實施嚴重暴力行為。

凡此種種,很多人可能像這些案例中的父母一樣,誤解了子女之於父母的意義——子女不是父母任打任罵的私人財產,而是具有獨立人格的人。

這些情形的屢見不鮮,其實某種程度上反映的是,在現實當中,未成年人保護的尷尬困境,也即兒童保護觀理解上的差異。

因此,如何立足現實,借鑑國外先進經驗以實現兒童利益最大化,衡量親權及國家親權之間的博弈及妥協,一直是考驗學者與政策制定者智慧的研究及實務難題。

家庭在未成年人教養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兒童福利制度所賴以存系的核心是維護“兒童最佳利益”理念,與親權及國家親權相互纏繞,乃解決未成年人教養、保育或監護的根本立足點。兒童福利方方面面無不是從這一理念出發,並以此為迴歸處。

所謂親權,大體系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基於親子關係而對其未成年子女人身及財產進行教養、保育或監護的權利和義務。鑑於家庭,特別是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教養及其健康人格塑造所發揮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兒童權利公約》第18條要求,“締約國應盡其最大努力,確保父母雙方對兒童的養育和發展負有共同責任的原則得到確認”;繼而其第27條又規定,“父母或其它負責照顧兒童的人負有首要責任,在其能力和經濟條件許可範圍內確保兒童發展所需的生活條件”。

我國《憲法》第49條亦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未成年人保護法》更是以“家庭保護”專章的形式詳細列舉了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承擔的具體義務與責任。其中第10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簡而概之,以上諸多條款皆具體體現了親子關係及親權應對的基本原則。

由權利義務不完全對稱及對等而來的各種家庭危機從來都不是偽命題,親子關係不和諧直至衝突於現實之中常常一觸即發。如何成為合格的父母似乎是個沒有準確答案的謎題。每位父母皆在探求和借鑑他人正反經驗基礎上,或小心翼翼或默默隱忍,努力嘗試成為健康親子關係的實踐者。

這些親子關係實踐自開始就帶有不可回溯性,雖不乏成功案例,但亦有父母在嘗試中於不知不覺間逐漸拉大了親子間空間及心理距離,實踐最終以失敗告終。在“誰的青春不叛逆”的自我麻醉下,當青春期遇上更年期時,看似同居在一個屋簷下,彼此間似乎卻更像陌生人。

未成年人並非父母私產,而是國家未來財產

儘管如此,國家在親子關係塑造、調和和規制上並非袖手旁觀。實際上,國家仍扮演著兒童利益終極保護者的重要角色,對未成年人的關注與保護更是貫穿未成年人成長始終。

一旦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無力或不願承擔教養、保育或監護未成年子女義務或責任時,或當未成年子女遭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虐待或疏忽時,國家即以公共權力強力剝奪或暫停父母、監護人的親權,將處於亟待教養、保育或監護的兒童置於其直接保護之中,並採取多種措施教育、矯正和懲戒父母或監護人不當行為。

《兒童權利公約》第20條規定,“暫時或永久脫離家庭環境的兒童,或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這種環境中繼續生活的兒童,應有權得到國家的特別保護和協助”。意即除非萬不得已,否則未成年人應當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照顧與管教。

這並非一成不變,一旦發現其親子關係中存有不適應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不利因素,可由國家相關部門出面,妥善解決未成年人教養、保育或監護問題。如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2條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這些皆體現出濃濃的“國家親權”法則精神。“國家親權”法則主張未成年人並非父母私產,而是國家未來財產。

其核心要義在於當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能有效保護兒童利益時,作為兒童最終保護者,國家有義務、有責任代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之位保護“國家未來財產”——未成年人。對有關兒童承擔起教養、保育或監護的職責,以充分保護其權利,促進其健全成長,最終推動國家長遠發展。

紀伯倫如是感慨道,“你的子女,其實不是你的子女。他們藉助你來到這世界,卻非因你而來。他們在你身旁,卻並不屬於你。”

親子關係中沒有太多絕望,可能亦沒有過多失望,更多的是一如既往的希望:希望親子互動朝著權責對等和國家未來財產觀的方向延展。

張鴻巍(暨南大學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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