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公司,公司成了空殼公司,能不能要求股東負連帶責任呢?

9445121463192趙增民


能否起訴股東,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首先,看股東投資是否到位;現在因為《公司法》把設立公司的註冊資本改為認繳制後,一些人為了招投標方便,將公司的註冊資本設的比較大,但章程又約定股東的出資10年、20年以後出資到位。如果該公司的股東認繳期限已經到了,股東還沒有認繳資金,就可以要求股東在認繳資金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其次,看股東是否有抽逃註冊資本的嫌疑;如果股東剛開始出資到位了,但又通過各種方式將出資從公司抽逃出去,也可以要求股東返還抽逃的資金。

第三,就算股東的認繳期限未到,你可以申請該公司破產還債,這樣根據破產法和最高院關於公司法司法解釋的規定,股東的認繳期限就要加速到期,也可以追股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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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能夠向股東追責,要看具體的情況。

1、股東無須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有限公司股東如已完全繳納了其認繳的出資份額,即視為履行了出資義務,股東的責任限額便是其出資額,債權人不能再向其追責。

2、股東須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

公司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具體表現:

(1)股東存在不履行出資、抽逃出資、轉移公司資產行為導致公司資產不正常降低;

(2)受同一母公司或者控制人控制的數個公司在財產、業務、人員等方面“混同”、重疊,無法區分,此時也不適用“有限責任”。

個人看法,僅供參考,不當之處,還望指正!好讀書不求甚解,尤喜武俠、推理,歡迎朋友們相互交流學習。

西天蝸牛


根據公司法人人格獨立性原理,公司對外產生債務時,以公司法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為原則,以股東承擔責任為例外。根據《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要求有關股東承擔清償責任:

1.出資不實。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抽逃出資。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違法轉股。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在未依法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

4.人格混同。股東只有一人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該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違法註銷。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6.無償受讓。公司被註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後,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在接受的財產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7.註銷承諾。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在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公司股東如對債務清償作出書面承諾,在承諾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8.履行擔保。公司股東如向債權人書面承諾自願代公司履行債務,在承諾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9.利益輸送。公司財產被控股股東無償調撥、劃轉給第三人,致使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該控股股東在該財產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10.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1號),在執行程序中,如存在上述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變更、追加有關股東為被執行人。


蒼海漁樵


1.一般情況下,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2.如果股東未出資,或者未完全出資,股東在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3.如果股東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發生混同,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如果股東為了公司逃避債務,轉移公司財產,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大樹說法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恆杉諮詢


股東沒有違法行為是不能追究股東連帶責任的,應該通過破產程序進行清算。


運籌幃幄


司法實踐中追究股東責任,程序複雜,難度大,當然一切靠證據!


王漢政律師


應該是可以的,因為股東應是誠信的,有了解公司財務的責任,既然公司都空殼了還欠債不還,是不是可以告大股東詐騙呢?


浙西浙東本一家


想追究股東這要看其公司的屬性,還要找到其違反相關公司法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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