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的處理
增值稅法規定,納稅人採用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統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另開發票的,無論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根據上述規定,消費者(顧客)憑返券購買商品時,公司(商場)應當在發票上將返券部分作為折扣額,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返券購買”。
二、財務賬務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在銷售產品的同時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應當將銷售所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商品銷售收入和獎勵積分之間進行分配,與獎勵相關的部分作為遞延收益,在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或積分失效時,結轉計入當期損益。
1、消費者購買商品獲得贈券時
借:銀行存款(實際收到的款項)
貸:遞延收益(返券額)
主營業務收入(實收額-返券額)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實收額/1.16×16%)
2、消費者憑返券購買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遞延收益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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