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納稅人反映10月份的工資沒按新標準扣除計稅

稅務總局公告:兩種情況採取兩種途徑解決

金羊網訊 記者 嚴麗梅報道:近期有納稅人反映,部分扣繳單位在10月份發放工資薪金時沒有按照5000元/月費用減除標準扣除計稅。為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讓納稅人全面及時享受個人所得稅改革紅利,11月2日,國家稅務總局專門就此發佈公告,要求扣繳義務人嚴格按照5000元費用減除標準執行稅收政策,並就納稅人沒有享受到稅改紅利的情況,明確有關解決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嚴格按照5000元費用減除標準執行稅收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1號)明確要求:根據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納稅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當適用5000元/月的費用減除標準。對於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繳義務人要嚴格按照5000元/月費用減除標準代扣代繳稅款,確保納稅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稅改紅利。

在該公告中,稅務總局還就納稅人未能享受到稅改紅利的兩種情況,明確給出解決辦法:

一是對於納稅人2018年10月1日(含)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如果扣繳義務人辦理申報時將“稅款所屬月份”誤選為“2018年9月”,導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減除費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

二是對於扣繳單位在今年10月1日(含)後發放工資薪金時,沒有按照5000元費用減除標準扣除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投訴,稅務機關應當及時核實,並向扣繳單位做好宣傳輔導,儘快給予解決,切實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投訴電話為: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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