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不在規定日期內認證,放過期了怎麼辦?

原來:發票認證是有期限的,從最早的90天到180天。對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期限仍為180天。

現在: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天(是自然日而非工作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問:不在規定日期內認證,放過期了怎麼辦?

1、不能抵扣這部分稅款,只有自己承擔;

2、過期發票也可以開具紅字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47號)最關鍵的問題:

第一條:(一)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第二條: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說明:系統會校驗,意思就是,你超過180天申請,系統能校驗通過,稅務系統已經取消了這個限制。

提醒:發票計算抵扣增值稅的政策

財稅〔2017〕90號《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以下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支付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

(二)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

(三)本通知所稱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並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86號)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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