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貨幣價格“歸零”後,投資者是否可以挽回損失?

伴隨著比特幣的誕生,各種數字貨幣如雨後春筍般湧出,催生了一種名為ICO(Initial Coin Offering,即首次代幣發行)的新型募資形式。所謂的ICO一般指的是利用區塊鏈技術發行、銷售代幣以籌集資金的行為,而籌集的資金形式並不是我們通常理解的現金或者說是法定貨幣,而是以比特幣(BTC)、以太幣(ETH)等為代表的數字貨幣。不同的ICO項目,其代幣發行價格一般會有所不同,而且價格會因為供需關係、政策因素、項目因素等原因產生波動,從而會形成套利的空間,吸引一些投資者從事數字貨幣的買賣交易,俗稱“炒幣”,因“炒幣”形成的圈子俗稱“幣圈”。目前,投資者可以通過數字貨幣交易場所(比較有代表性的交易場所有幣安、Bitfinex、ZB、OKEX與火幣網等)來進行數字貨幣的交易,交易的方式包括現貨交易、期貨交易與槓桿交易,基本與股票交易相類似。在股票市場中,有句耳熟能詳的話——“投資有風險,入市須謹慎”,而這句話同樣適用於“幣圈”。由於諸多國家(包括我國)和地區在數字貨幣交易活動方面的監管與立法仍處於空白,因此,數字貨幣交易市場目前正處於野蠻生長階段,幣價時常會在短時間內出現劇烈波動。在“幣圈”流行著一句話——“幣圈一日,世上一年”,反映的就是數字貨幣交易行情急劇變化,導致有人會因此一夜暴富,而有人卻因此一無所有,負債累累。由此可知,“炒幣”是一種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而且還容易遭遇黑客的攻擊,此前的“Mt.Gox事件”與“DAO事件”便是很好的例子,相信早期進入幣圈的人,尤其是直接的受害者,對這兩起事件的印象依然深刻,甚至現在回想起可能仍心有餘悸。

在數字貨幣領域,有種特殊的群體被稱為“歸零幣”,指的是交易價格為零或者接近於零的數字貨幣(為本文討論之目的,下文所稱之“歸零幣”,均僅指交易價格為零的數字貨幣),而前述所稱價格指的是折算為對標法幣後的價格。如果投資者所持的數字貨幣成為“歸零幣”,投資者是否有權通過向發行主體追償或者享受收益分紅等途徑和方式彌補與挽回損失,本文將著重對該問題進行闡述與討論。

一、虛擬貨幣、數字貨幣與電子貨幣的概述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容易混淆虛擬貨幣、數字貨幣與電子貨幣的概念,因此,在本文對“歸零幣”的損失彌補問題展開闡述之前,有必要對前述幾種類型的貨幣作簡要的概述與區分。

目前,我國官方機構對“虛擬貨幣”的定義與認定標準並沒有統一的規定,通常,我們會認為“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的一種類型,但我國《民法總則》只是將虛擬財產的權屬列入了法律的保護範圍,並沒有對虛擬財產的定義和範圍作出專門解釋與界定,更沒有對“虛擬貨幣”作出專門的法律規定。

針對“虛擬貨幣”的定義和界定標準,歐洲銀行管理局認為“虛擬貨幣”是價值的一種數字表達,雖然並非由中央銀行或某個公共權威機構發行,也不必然與某一法定貨幣掛鉤,但被社會公眾或者法人、組織機構接受用於支付手段,並可以具備電子化轉移、儲藏或交易功能。而歐洲央行從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的轉換關係維度出發,認為“虛擬貨幣”可分為三種類型,其一是不可轉換型虛擬貨幣,該類貨幣只能用於封閉的虛擬環境,如我們在網絡遊戲中使用的遊戲幣;其二是單向轉換型虛擬貨幣,人們可以用該類貨幣購買實體商品和服務,如商場的積分;其三是雙向轉換型虛擬貨幣,該類貨幣一般對標法定貨幣,可以與法定貨幣進行交易與轉換,包括由專門發行機構發行的貨幣或者去中心化的數字貨幣,如比特幣。

數字貨幣屬於虛擬貨幣的一種類型,指的是運用區塊鏈技術與加密技術,以加密數字的形式存儲於數字錢包並在特定數字貨幣網絡運行的貨幣,所以數字貨幣通常又稱為加密貨幣。數字貨幣倡導的是去中心化,即數字貨幣的發行不受某一權威機構或者官方機構的控制,而是由設定的代碼所決定,如比特幣、以太幣就是典型的數字貨幣。當然,實際當中,數字貨幣不一定都是去中心化的,如果是由私人機構發行的採用不可挖礦式的數字貨幣或者由國家主權機構發行的數字貨幣,則去中心化程度相對較低,因為前者大部分掌握在少部分創始人手中,如瑞波幣(瑞波幣(XRP)發行總量為1000億枚,目前流通量約390億枚,而三位聯合創始人擁有的瑞波幣高達200億枚);而後者由國家主權機構發行,毫無疑問會受到國家的管控,如委內瑞拉官方發行的石油幣。因此,有人提出數字貨幣應當是“弱中心化”,而非完全去中心化。另外,數字貨幣還有一個名稱,即“代幣”(為本文討論之目的,下文提及的數字貨幣與代幣互為等同),也有人稱之為“通證”(Token)。

而電子貨幣雖然與數字貨幣一樣都是採用電子化的形式,但電子貨幣指的是電子化的法定貨幣,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將法定貨幣以電子化的形式儲存在磁卡或網絡中,從而實現法定貨幣的電子化儲取、交易與結算,像我們平常使用的儲蓄卡、信用卡與支付寶等工具進行金額結算與交易,使用的均是電子貨幣,因此,電子貨幣本質上屬於法定貨幣,只是法定貨幣的不同表現形式而已,但數字貨幣多數情況下並不具備法定貨幣的屬性。

二、數字貨幣的法律性質

我們知道,股票是一種所有權權屬憑證,意味著只要我們持有某一公司的股票,我們就對該公司享有相應的股權,而股權包含了收益權、分紅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經濟性權益,也就是說,即便股票交易價格為0元,也不會改變股票作為權屬憑證的本質,意味著我們仍可以憑藉持有的股票獲得相應的財產收益。而如果投資者持有的數字貨幣價格歸零後,那麼投資者是否還能夠取得相應的財產收益,這與數字貨幣的法律性質息息相關。目前,關於數字貨幣的法律性質,主要包括證券說、商品說、財產說與貨幣說四種類型。

(一)證券說

通常情況下,證券代表的是一種經濟權益憑證或者權屬憑證,如股票、債券、期貨期權等,其價值通常有一定的資產或者收益作為支撐,即證券持有人可以憑所持證券享有對應的資產權屬或者收益分配,而不受該證券的流通或者交易價格影響。如果數字貨幣被認定為證券,那麼即便數字貨幣價格歸零,投資者仍然享用數字貨幣所對應的資產權屬或者收益分配,所以,理論上而言,投資者持有的歸零幣並不完全喪失價值,投資者的損失也並非不可彌補與挽回。

但目前關於數字貨幣是否屬於證券眾說紛紜,爭論不斷。毫無疑問,通過首次發行代幣(ICO)的形式來募集資金是眾多區塊鏈初創公司的融資工具與手段,這種融資模式天然的容易與公開發行證券扯上關係。在2017年7月,美國證監會就認定DAO代幣屬於證券資產,而阿聯酋的證券監管機構“證券與商品管理局”目前已批准了對ICO的監管計劃,將ICO的代幣視為證券。此外,俄羅斯國家杜馬目前正在審議的新版“數字金融資產法案”考慮允許私營公司的所者創建和銷售“數字金融資產”(DFA),作為公司的數字化股權,而DFA基本上等同於加密“Token”;與此同時,韓國與日本也在審議與探索ICO合法化的法律制度與監管模式。

我國官方機構目前對ICO持有反對態度,明令禁止國內任何個人與組織機構通過ICO進行融資。在2017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與保監會多部門聯合發佈了《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認為“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並且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而對於已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的項目,則要求發行方做好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從該公告可以看出,我國目前之所以禁止ICO,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其涉嫌非法發行證券,換言之,我國官方機構可能會將數字貨幣歸為證券。另外,深圳市福田區法院在近日審理的一起因投資買賣數字貨幣引發的糾紛中,法院認為數字貨幣的合法性尚未明確的情況下,原告的投資交易不受法律保護,而且本案涉及的數字發行融資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的非法公開融資,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從而駁回了原告的起訴。從該判決可以看出,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務審判當中,不排除法院將數字貨幣的法律性質認定為證券的可能性,在涉嫌非法公開發行證券的情況下,對數字貨幣的投資交易不予法律保護。

對證券的界定,我國《證券法》採用列舉的方式,將股票、公司債券、政府債券等認定為證券,但並沒有從證券的本質含義來規定證券的界定標準,也沒有專門規定證券的界定方法。在美國,判斷一個金融產品是否屬於證券,通常採用的標準為是否通過豪伊測試(Howey Test,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v. W. J. Howey Co., 328 U.S. 293 (1946)一案中確立的標準),豪伊測試主要從資金來源、分紅收益、共同企業和運營管理四個維度來區分證券與非區證券:1.投資者是否投入資金;2.投資者是否有盈利或分紅預期;3.是否建立了共同事業;4.收益是否依靠他人的創業或管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正是採用豪伊測試認定DAO代幣屬於證券,而前文提到的瑞波幣,目前正陷入幾起是否應被認定為證券的訴訟案件當中,如果一旦被認定為證券,那麼瑞波幣的發行就可能涉嫌非法發行證券而受到監管,甚至處罰,同時還會面臨投資者的索賠。

由於區塊鏈技術是一項新型的顛覆性技術,無論是企業,還是政府,對該技術都表現了極大的興趣,甚至將其視為未來發展與崛起的法寶與武器,試圖搶佔該技術的制高點。然而,技術的發展離不開企業的推動,目前很多區塊鏈初創公司都在通過ICO來募集資金,為了填補ICO監管的立法空白,推動ICO項目的規範化,部分國家和地區正在積極推進將ICO納入證券發行的監管範圍,在這個背景之下,證券代幣發行(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因為具備較高的合規性而日益受到關注。

證券代幣發行是ICO的一種類型,所謂證券代幣(Security Token),一般指的是利用Ethereum代幣標準(通常採用的是ERC-20標準)加上監管層協議發行的映射股權或債權的代幣,代表的是對實體財產的一種所有權或者未來收益的分配權,以有價資產或者經濟收益作為價值支撐,而證券代幣發行就是將鏈下資產或者收益,以及相關信息上鍊,通過代幣形式在符合AML/KYC規則等監管要求的情況下進行流通和交易。在美國,證券代幣發行是要納入到證券條例的約束範疇,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監管和審查。前段時間,美國首個STO項目tZERO項目成功完成發行,該STO項目是由美國十大網上零售商之一Overstock旗下的區塊鏈子公司發行,其發行的代幣TZERO PREFERRED本質上是一種優先股,代幣持有人有權取得發行方的股息分紅,但不參與發行方的管理。

與證券代幣相對應的是效用代幣(Utility Token),效用代幣並不以獲得資產權屬或者收益權為目的,而是獲得代幣所屬的網絡或系統提供的各項功能、應用場景與服務的訪問資格與使用權限。通常而言,效用代幣並沒有實體資產或者經濟性權益作為價值支持或者擔保,而是在去中心化的平臺或者網絡裡為代幣持有者提供某種明確用途與功能或者允許代幣持有者可以活躍地為系統或者社區做出貢獻,並提供相應的獎勵機制,如以太幣、Filecoin等。主流觀點認為效用代幣並不屬於證券,而這一觀點得到了以色列證券監管局(ISA)的認可,該局在2018年3月份發佈的一份報告中提出某一特定企業在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中授予使用權的效用代幣不應該被視為一種證券。同樣,僅僅用於特定項目的清算、兌換或付款的代幣也不應被視為證券。

由此可知,如果投資者持有證券代幣,那麼即便該代幣最終變成歸零幣,也並非一文不值,至少仍然代表的是一種財產性權利憑證,投資者同樣可以憑所持代幣獲得一定的經濟收益與投資回報或者實體資產;而如果投資者持有效用代幣,由於效用代幣缺乏實體資產或者經濟性權益作為價值支撐,因此一旦效用代幣成為歸零幣之後,則投資者的投資損失可能就無法得到彌補。

(二)商品說

商品說認為數字貨幣本質上是一種虛擬商品,數字貨幣之間的交易活動實質上為商品買賣活動,數字貨幣的發行方為商品的生產者與銷售方,而投資者則為商品的買受方,一旦雙方發行數字貨幣的交易行為,則數字貨幣的所有權與風險隨之轉移給投資者,發行方不對數字貨幣的價值大小與價格漲跌承擔責任,而投資者通常也不能像現實生活中的一般貨物買賣或者消費活動一樣向發行方退貨或者要求賠償。因此,如果將數字貨幣認定為商品,那麼當數字貨幣價格歸零之後,意味著數字貨幣已喪失價值,就如同廢品,沒有交易價值與使用價值,投資者作為商品的所有權人,很難通過有效的途徑來彌補與挽回所遭到的損失,就好比我們日常生活中從超市購買了一件商品後,我們便得到了該商品的所有權,同時要承擔商品價值損失的風險,如果我們想將該商品轉賣給第三方,即便轉賣的價格與原價相比更低,甚至為零元,我們一般是無權向超市索賠損失,因為這種價格漲跌通常是由市場決定的。

在將數字貨幣認定為商品方面,美國商品期貨貿易委員會認為“比特幣與其他數字貨幣按照商品交易法規定是商品,遵守商品衍生市場所有參與者普遍適用的規則”;芬蘭央行曾於2014年1月發表的聲明中提出比特幣等數字貨幣屬於商品。此外,在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3年聯合下發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認定“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值得一提的是,前文提到根據《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我國官方機構有可能將數字貨幣視為證券,這是因為筆者認為,在《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頒佈的時候,社會上並沒有出現大量的ICO融資活動,而是經過了很長的一段時間,ICO融資活動才開始逐漸增多,於是,我國官方機構於2017年9月頒佈了《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而公告開篇的背景介紹就直接指出“近期,國內通過發行代幣形式包括首次代幣發行(ICO)進行融資的活動大量湧現,投機炒作盛行,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因此,可以推測,隨著數字貨幣的發展,不排除我國官方機構對其性質認定發生了改變的可能性。

(三)財產說

財產說認為數字貨幣屬於投資者的個人財產(資產)。美國國稅局在2014年發佈的政府規定中,將比特幣等數字貨幣視為財產,認為其作為一種工資或者服務費支付給他人時,接收方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無獨有偶,德國聯邦政府在2013年發佈的政府文件中將比特幣定義為個人財產,財政部對比特幣擁有徵稅權利。此外,以色列稅務局與澳大利亞稅務局都認為比特幣等數字貨幣屬於資產,並且需要徵收相應的資產所得稅或者增值稅。因此,按照財產說的觀點,如果認定數字貨幣為投資者的個人財產(資產),則意味著投資者不僅需要承擔數字貨幣的減值損失,而且還可能需要繳納稅收。

值得一提的是,深圳國際仲裁院在近日在審理的一起股權轉讓糾紛案中,認為比特幣屬於個人財產。仲裁庭認為目前中國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層面尚未對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比特幣的概念、法律屬性、交付流轉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而在現行法律體系下,依據《民法總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及案涉合同的約定,結合誠信原則以及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認為比特幣雖不是法定貨幣,但並不妨礙比特幣作為財產而受到法律保護,從而肯定了比特幣的財產屬性。

(四)貨幣說

貨幣說將數字貨幣定性為貨幣,認為其具有法定貨幣、電子貨幣同等的屬性。瑞士聯邦會議在2014年6月發佈的報告中,認定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為貨幣,與國家發行的其他貨幣適用相同的稅收與交易監管規則;而俄羅斯政府在2016年12月發佈的政府文件中,認為比特幣為外幣,比特幣與其他非官方的數字貨幣交易操作屬於外幣交易。近期,委內瑞拉政府發行的數字貨幣“石油幣”本質上屬於一種法定貨幣,是由委內瑞拉政府代表的國家信用背書,並且其價值支持分別與石油、黃金、鐵和鑽石掛鉤,佔比分別為50%、20%、20%與10%,這有些類似於歷史上的金本位制。我國則直接否定數字貨幣的貨幣屬性,《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明確提到由於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對於數字貨幣是否應當被定性為貨幣,筆者認為需要根據發行主體來確定,如果是由官方機構發行的,以國家信用作為背書的數字貨幣,則有可能歸為貨幣一類,如前文提到的“石油幣”,如果投資者持有的是該類型的數字貨幣,由於存在國家信用背書,並且可能有一定的實體資產作為抵押,那麼理論上而言,即便該類數字貨幣價格歸零,投資者或許可以通過國家賠償或者兌換實體資產來防止損失;而如果是由非官方機構發行的數字貨幣,現階段,多數國家和地區都不會承認其法定貨幣的地位,針對該類型的數字貨幣歸零之後,投資者是否可以彌補或者避免損失,則需要視其是否有實體資產或財產收益作為價值支撐而定。

三、數字貨幣的類型

前文主要是從宏觀層面,通過探討數字貨幣法律性質的方式來判斷數字貨幣歸零後,投資者是否仍然能獲得相應收益或者彌補損失,而從微觀層面,不同類型的數字貨幣在歸零後,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下文主要探討主流幣、山寨幣、穩定幣與平臺幣這四種類型的數字貨幣。

(一)主流幣

在幣圈,主流幣通常指的是市值名列前茅且公眾認可度與接受度相對較高的數字貨幣,現階段,公認的主流幣包括比特幣、以太幣、瑞波幣、萊特幣等,當然也有人將泰達幣(USDT)這類穩定幣歸為主流幣。一般來說,主流幣(不包括泰達幣等穩定幣)的價值是沒有實體資產支撐或者經濟性權益保證的,也沒有國家公信力的背書,其價值往往來源於應用場景的實體應用與未來發展潛力、社區的共識與信任(信仰)等,因此,如果主流幣成為歸零幣之後,投資者往往難以通過有效途徑來彌補和挽回自身損失,所投入的資金可能全打水漂。

(二)山寨幣

比特幣是第一個基於區塊鏈技術而產生的數字貨幣,在幣圈被稱為“幣王”,而在比特幣之後,利用區塊鏈技術產生數字貨幣,一般都被稱為“山寨幣”,當然也有人將主流幣之外的數字貨幣統歸為“山寨幣”。山寨幣並不等同於假幣,通常是有切實可行的應用場景,甚至針對比特幣的不足進行了一定的創新。如果投資者持有的山寨幣背後有實體資產作為抵押或者收益保證,或者國家公信力背書等,則該類山寨幣歸零後,理論上而言,投資者的損失與資金成本是可彌補與挽回的,否則,投資者的損失與資金成本就無法得到彌補與挽回。此外,與山寨幣相對的是空氣幣,空氣幣沒有任何的應用場景,或者即使有一定的應用場景,但實際上該應用場景根本無法實現,因此,如果投資者持有的數字貨幣是空氣幣,那麼毫無疑問,投資者的投資成本與收益是沒有任何保障的。

(三)穩定幣

穩定幣指的是一種價值穩定的加密貨幣,其價值在於利用了區塊鏈技術,將去中心化與加密支付結合起來,並且通過錨定法定貨幣,保證其擁有相對穩定的價格水平。由於目前很多國家與地區都不支持法定貨幣與數字貨幣的直接交易與兌換,而投資者一般是通過OTC交易將法定貨幣兌換成比特幣、以太幣等主流幣,再通過比特幣、以太幣等主流幣投資其他數字貨幣,在這個背景之下,穩定幣應運而生。穩定幣雖屬於數字貨幣的一種,但其背後往往有一定的資產抵押作為穩定幣的價值支撐,其前面提到比特幣、以太幣等主流幣是沒有實體資產、經濟性權益或者國家公信力背書的,因此,穩定幣作為數字貨幣的一種交易媒介受到投資者的青睞,因為穩定幣解決了數字貨幣兩個重要的難題,其一是資產保值;其二是價格穩定。

根據不同的資產抵押類型,可以將穩定幣區分為法定資產抵押型(通常是美元、黃金等實體資產抵押)穩定幣、加密資產抵押型(通常是比特幣、以太幣等加密資產抵押)穩定幣與無資產抵押型(運用算法控制貨幣價值)穩定幣。

法定資產抵押型穩定幣的典型代表就是前文提到的泰達幣,其佔據了穩定幣市場的大部分份額。泰達幣(USDT)是由Tether公司發行的,與美元1:1錨定,按照Tether公司的說法就是,每一泰達幣背後都有一美元的抵押,作為泰達幣的價值支持(One Tether equals one underlying unit of the currency backing it, e.g., the U.S. Dollar, and is backed 100% by actual assets in the Tether platform’s reserve account.),即投資者每購買一泰達幣,Tether公司就會相應的在其賬戶中增加一美元的資金儲備,當投資者用泰達幣兌換回美元時,Tether公司就會將相對應的泰達幣銷燬。因此,理論上而言,在數字貨幣交易市場,泰達幣的價值等同於美元,除非美元的價值歸零,否則,通常情況下,投資者持有泰達幣,是無需擔心泰達幣歸零所帶來的損失,因為投資者依然可以憑藉持有的泰達幣與美元進行1:1的兌換。

然而,現實生活中,泰達幣的價值並不等同於美元,甚至會出現對美元貶值的情形。由於泰達幣是由Tether公司發行的,具有高度的中心化,Tether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的意志來調節泰達幣的發行數量。雖然Tether公司對外聲稱每一泰達幣背後都有一美元作為資金保障,但自從Tether公司終止與審計公司的合作之後,其資金狀況便缺乏有效的第三方監督,投資者難以瞭解與知悉Tether公司是否真的嚴格遵循美元抵押的承諾,其資金賬戶中是否有足額的美元資金來支持和應對泰達幣的兌換,從而引起了投資者對Tether公司超發泰達幣的質疑,導致Tether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出現了信任危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Tether公司發行的泰達幣多於其儲備的美元資金,那麼一旦被投資者發現,勢必會引起恐慌,投資者會大量拋售泰達幣而引起擠兌危機,導致泰達幣的價值出現大幅度下滑。此外,Tether公司還在其免責聲明當中提出其沒有法律責任,也不承諾將投資者持有的泰達幣兌換為等值美元(There is no contractual right or legal claim against us [Tether] to redeem or exchange your Tethers for money. We do not guarantee any right of redemption or exchange of Tethers by us for money.),當然,關於Tether公司的這一免責聲明在法律上是否構成有效的免責條款,是否可以完全豁免Tether公司的兌換義務,仍有待商榷,但Tether公司的這一聲明無疑引起了投資者的不滿,打擊了投資者的信心,也為泰達幣後來遭遇滑鐵盧埋下了伏筆。

就在前段時間,因為傳出美國當局調查Tether公司的消息,更有傳聞泰達幣已無法兌換美元,因此,關於泰達幣即將爆雷的消息迅速在幣圈蔓延,投資者陷入恐慌,大量拋售手中持有的泰達幣,導致泰幣達對美元的交易價格急劇下跌,一度跌破0.9美元。因為這件事,泰達幣這個曾經被譽為“穩定幣之王”,具有避險與保值功能的數字貨幣跌落神壇,後來Tether公司三番幾次出來闢謠,澄清,並在幾天前銷燬了5億枚泰達幣,以提振投資者對泰達幣的信心。這件事告誡我們,穩定幣其實並不穩定,即便背後有法定貨幣作為資金保證,但由於發行主體的信息不透明與監管缺乏,不排除數字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價值不對等,甚至是龐氏騙局的可能性,因此,投資者的投資成本與損失同樣會面臨無法挽回與彌補的風險。

除了泰達幣之外,法定資產抵押型穩定幣還有諸如TUSD、GUSD與PAX等。與泰達幣一樣,TUSD、GUSD與PAX都是直接錨定美元,不過它們都採取了一定的監管措施,並且會提供定期審計,其中TUSD增加了AML/KYC規則,與銀行與信託機構建立合作關係,保證TUSD的透明度與規範化;而GUSD與PAX則都是紐約金融服務部(NYDFS)批准發行的兩種穩定幣,受到了政府機構的監管,其合規化程度相對較高。在前段時間,泰達幣出現危機之後,這三類穩定幣對美元的價格都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溢價,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投資者偏向於監管程度與透明化程度更高的穩定幣,因為這對投資意味著獲得的資金保障程度更高。

此外,穩定幣類型還有加密資產抵押型穩定幣與無抵押型穩定幣,其中加密資產抵押型穩定幣通常是用以太幣、比特幣這類市值相對較高、受眾相對較多且價格相對穩定的主流幣,如DAI代幣,與法定貨幣型穩定幣不同的是,除了抵押物是數字貨幣之外,抵押物的提供者是用戶,而非發行主體,即如果用戶想要生成DAI代幣,其需要將手上持有的以太幣發送到一個稱之為CDP(Collateralized Debt Position)的智能合約當中,智能合約會將以太幣鎖定作為DAI代幣的抵押物,並根據抵押物的數量而生成對應的DAI代幣,並且反饋給用戶,如果用戶想要兌換回以太幣,則需要提供對應的DAI代幣。實質上,DAI代幣的價值穩定性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以太幣的價值,而以太幣背後並沒有實體資產或者財產權益作為價值支撐,一旦以太幣出現大幅度下滑,甚至歸零,意味著DAI代幣的價值也會隨之下滑直至歸零,用戶持有DAI代幣的損失與成本便無法挽回與彌補。而無抵押型穩定幣則沒有任何資產,包括實體資產與虛擬資產作為價值支持,而是由系統通過一套特定的算法來控制與調節穩定幣數量,保持幣值穩定,在這裡可以簡單地將這套系統(智能合約)看作是現實生活中的中央銀行,在現實生活中,中央銀行是調節法定貨幣供給的機構,而對於無抵押型穩定幣而言,這套系統(智能合約)則充當了中央銀行的角色。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缺乏資產作為價值支持,與其他兩種類型的穩定幣相比,投資者的利益更加沒法得到保障。

(四)平臺幣

平臺幣特指那些由數字貨幣交易所發行的數字貨幣,如幣安交易所發行的幣安幣(BNB)與火幣網發行的火幣全球通用積分(HT,以下簡稱“火幣”)。平臺幣與其他數字貨幣相比較,其主要特點是可以享受所屬數字貨幣交易所的回購機制。如幣安交易所會在每個季度撥出當季淨利潤的20%來回購市場上流通的幣安幣,並將其直接銷燬,直至銷燬到總量為1億個幣安幣為止;而火幣網則在每個季度撥出火幣全球專業站當季收入的20%來回購市場上流通的火幣,不同的是火幣網會將回購的火幣全部計提到火幣投資者保護基金,用於平臺在突發風險時對火幣用戶進行先行賠付,保護投資者權益。因此,理論上而言,投資者持有的平臺幣價格即便歸零,投資者也可以通過所屬平臺的回購來保證資金安全,彌補損失,但前提是所屬平臺有制定了回購機制,不過回購機制的履行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所屬平臺的履約能力(即發展情況)與履約意願(契約精神),如果所屬平臺缺乏履約能力或者履約意願,即麼投資者的權益也很難得到有效保障。

四、總結

雖然,在現實當中,如果某一數字貨幣成為歸零幣,往往是由於該數字貨幣已失去背後的價值支持,投資者持有歸零幣事實上也很難繼續得到實際收益或者損失賠償,但這並不意味著數字貨幣背後承載和代表的權益必然發生滅失。本文通過探討數字貨幣的法律性質與介紹數字貨幣的不同類型,從不同的角度來闡述與論證數字貨幣歸零後,投資者是否存在挽回損失的可能性,而很明顯,數字貨幣不同的法律性質或者不同的類型,得出的答案並不一樣,總結如下:

(一)宏觀層面:

1.如果數字貨幣(一般會區分證券型代幣與效用型代幣)的法律性質被認定為證券,那麼投資者持有的數字貨幣通常會被認定為一種財產權屬憑證或者收益憑證,投資者憑所持數字貨幣有權享有對應的財產權屬或者收益分配,不受數字貨幣交易價格是否歸零的影響;

2.如果數字貨幣的法律性質被認定為商品或者財產,則投資者持有的數字貨幣歸零後,意味著該數字貨幣已喪失經濟價值(包括交易價值、流通價值、支付手段與保值功能等),投資者的損失難以得到彌補;

3.如果數字貨幣的法律性質被認定為貨幣,針對法定數字貨幣的類型,一般會有相應的實體資產保證或者國家信用背書,投資者的權益會得到相對較好的保障,而針對非法定數字貨幣類型的,因缺乏國家信用背書,投資者的權益是否可以得到保障需要視其是否有實體資產或財產收益作為價值支撐而定。

(二)微觀層面:

1.如果投資者持有的數字貨幣類型屬於穩定幣,由於穩定幣(無抵押型穩定幣除外)背後一般會有相應的資產(包括實體資產或者虛擬資產)作為抵押,因此,即便該穩定幣成為歸零幣,也不影響投資者將持有的穩定幣兌換回相應的資產,投資者的損失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彌補;

2.如果投資者持有的數字貨幣類型屬於平臺幣的,那麼通常情況下,可以通過發行平臺的回購機制來保護相應的權益,但前提是發行平臺承諾回購,並且具備回購能力與回購意願;

3.如果投資者持有的數字貨幣類型既非穩定幣,亦非平臺幣,則需要根據該數字貨幣背後的價值支撐來具體判斷。

1.董新義、李鑫淼:《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和制度框架芻議》,《證券法律評論》2018卷;

2.李愛君、張珺等學者:《虛擬貨幣發行、交易與融資法律問題研究報告》;

3.楊東、黃尹旭:《ICO本質及監管機制變革》,《證券法苑》(2017)第二十三卷;

4.楊東:《鏈金有法——區塊鏈商業實踐與法律指南》,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

5.一百億研究所:《穩定幣的前世今生,一文看懂穩定幣經濟體系重要性》,2018年8月8日載於鏈得得平臺,最後一次訪問時間2018年10月27日;

6.鷂言區塊鏈:《穿透數字穩定代幣:發展中國家應高度重視相關風險》,2018年10月15日載於鏈得得平臺,最後一次訪問時間2018年10月27日;

7.橙皮書:《代幣分類框架:一張圖看懂token》,2018年5月22日載於巴比特平臺,最後一次訪問時間2018年10月27日;

8.洪蜀寧、張麗清:《首個STO項目tZERO詳解》,2018年10月20日載於巴比特平臺,最後一次訪問時間2018年10月27日;

9.潘璇:《起底“價格趨零幣”,六大交易所140家幣種最新清單》,2018年10月9日載於鏈得得平臺,最後一次訪問時間2018年10月27日;

原文已於2018年11月1日在微信公眾號平臺“大成廣州辦公室”首次發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