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部门要求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时限至2020年底

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近日消息称,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有效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助推经济提质增效。从时限来看,原则上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


11部门要求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时限至2020年底


事实上,自2016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幕开启至今,大部分行业去产能进程已经接近尾声。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认为,剩下的无效产能多集中在“僵尸企业”,由于目前的制度安排,有一些“僵尸企业”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置。

此次通知明确了分类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方式,并且强调严禁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维持“僵尸企业”存续的行为。

通知提出,地方各级相关部门应按照处置范围并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确定需开展债务处置的“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名单并及时通报相关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尚未确定过名单的,应在通知发布后3个月内确定首批名单。要合理安排确定后续处置企业名单,原则上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

在处置方式上,通知明确,分类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依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营业价值、债务清偿能力、资产负债状况等因素,按照相关法规,分别采取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兼并重组等方式分类处置其直接债务。对具备清偿能力的去产能企业积极进行追索,切实防止恶意逃废债行为。

通知提出,仍有部分营业价值的“僵尸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合理水平且偿付到期债务有困难的去产能企业,鼓励通过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机制与债权人自主协商开展资产、债务和业务重组,支持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兼并重组。各相关利益方应在“僵尸企业”名单确定后六个月内协商一致形成重组方案。符合破产重整条件的“僵尸企业”,相关部门应积极推动进入重整程序,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僵尸企业”,应坚决破产清算。

此外,一些制度梗阻也将被打破。通知明确,可积极利用产权交易所、租赁、资产证券化等多方式充分盘活“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有效资产,用于清偿债务。

通知还提到要有效防范债务处置中的各类风险。要稳妥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切实防止逃废债等道德风险、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维护好社会稳定,严密监测及时处理化解与债务处置相关的金融风险。

(综合自:人民网、新华社、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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