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連環房屋買賣,引發三個糾紛,出現四方主體……

近日,海淀法院審結了因一起連環房屋買賣引出的三個糾紛,牽涉到四方主體,其中有出賣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被訴賠償,有買賣雙方協商解除合同互不賠償,還有中介公司因未充分履行中介服務被判決賠償客戶的損失。

張先生為其中一起案件的被告及另外兩起案件的原告,他名下有一套經濟適用房,房本已滿五年,位於六樓,沒有電梯。其想租一套一層的樓房或平房,在跟某中介公司諮詢時,店長告訴他說,在附近的小區裡,正好有一套一層的房子在出售,標價170萬元,他自己的房子可以賣220萬元,有人想買。張先生一聽,覺得還可以,就是心裡在犯嘀咕,自己想買的房子是經濟適用房,辦理產權證後還沒有滿五年,聽說不能買賣。店長說沒事,可以賣。張先生遂在2016年的12月份,同時與賣給他房的王老太,與買他房的李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李女士先將70萬元購房款給了王老太,張先生就其購房交納了中介費4.25萬元。後來因瞭解到王老太名下的房屋系經濟適用房,取得產權證後未滿五年,確實不可上市交易,故雙方協商解除了房屋買賣合同,王老太將已收取的70萬元購房款退還給李女士。李女士在已另行支付張先生購房款、辦理網籤、辦妥房屋貸款手續、補交房屋土地收益後,多次預約張先生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張先生一直未予辦理。後李女士將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要求張先生退還全部已付購房款、賠償中介費損失、違約金20餘萬元。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張先生未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構成違約,判決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張先生退還已收取的購房款,賠償李女士中介費損失5.5萬元,並另行賠償違約損失8萬元。

在張先生與李女士糾紛訴訟過程中,張先生另行起訴該中介公司,要求退還其交納的中介費4.25萬元。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經濟適用房系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不得按市場價格出售。中介機構明知王老太房屋不符合上市交易條件,仍促成買賣雙方合同的簽訂,導致合同無效,無權要求當事人支付報酬,故判決該中介機構退還張先生居間報酬4.25萬元。

在張先生履行了其應向李女士承擔的判決義務後,張先生再次將該中介機構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共計14餘萬元。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房屋買賣中的居間人不僅應向交易雙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同時還應對房屋權屬狀況等訂約相關事項及當事人的訂約能力負有積極調查並據實報告的義務,因王老太所有的房屋屬於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導致張先生連環買賣房屋的關係中斷,其因換房目的不能實現對李女士違約;張先生買賣房屋系通過被告中介公司進行居間,該公司未能將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的相應風險特別提示告知張先生,應承擔相應責任;而張先生未充分了解相關政策,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最終法院綜合考慮雙方過錯,酌情判定被告中介公司賠償張先生損失6萬元。

一起連環房屋買賣,引出了三個糾紛,牽涉了四方主體。張先生想換房的目的沒有實現,因向李女士賠償,雖法院判決中介公司賠償其因此導致的部分損失,其自己也損失了將近7萬餘元;李女士購房的目的沒有實現,花費了大量的時間、精力開展網籤、貸款等事項;王老太出售房屋的目的亦沒有實現;中介機構當初促成了兩單交易,最終除了需全部退還兩筆中介費外,仍需支出一定的賠償金。對此,法官建議出售及購買經濟適用房時,因國家政策對房屋上市交易條件的限制,在看房及簽約之時,一定要了解清楚房屋產權情況,不做違反國家法律的交易,選擇社會信譽高、提供中介服務有保障的中介機構。

一起連環房屋買賣,引發三個糾紛,出現四方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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