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兰环罚字〔2018〕25号

榆中定远祥瑞达塑料制品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100MA74JQPQXW

法定代表人:张洒洒

详细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定远镇安家营村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5月17日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取得相关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

以上事实,有兰州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及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我局于2018年7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7月2日《兰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18〕25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罚款壹万壹仟肆佰元整(11400元)。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汇缴户,汇缴户账户名称:兰州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

开 户 行

帐 号

联系电话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7026969881853012

4600177

中国银行高新区支行

104028477814

8553541

农行兰州金穗支行营业室

037101040012174

4900399

中信银行兰州金昌路支行

7461410183100000264

873210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环境监察局送达、执行。

兰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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