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期限怎麼規定的?

如果您的案子適用的是普通程序,將在六個月審結,由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六個月,還要延長的需上級法院批准;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將在三個月內審結;如果適用特別程序,一般在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特別提示:

公告期間、鑑定期間、雙方當事人和解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計算在上述時間段內。

審理期限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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