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伤人整栋楼都要赔?有委员建议:改由国家赔偿

高空坠物伤人整栋楼都要赔?有委员建议:改由国家赔偿

走在路上,祸从天降,被花盆、石块或者其他从高空坠落的异物砸伤,却找不到肇事方,目前法律规定,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争议较大,执行难度高,有公众提出,这条法律能否改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二审,对该条做出说明:暂不修改。12月26日,会议对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草案"第1030条"再度引发热议。

【热点】高空坠物伤人案频发,引发热议的"第1030条"

高空坠物、高空抛物伤人引发的纠纷,大河报曾多次报道。2017年6月2日,本报AI08版就以《飞来的水泥疙瘩引发一场官司》为题,报道15岁的小杨在郑州市金水区一小区,被从天而降的水泥疙瘩砸中左眼,几乎失明,从而将整栋楼300多户居民和业主告上法庭,居民们一方面纷纷谴责肇事者敢做不敢当,一方面纷纷向法院"自证清白",开具"不在场证明"。

网络搜索"高空抛物",出现不少类似判决:一块砖头从天而降,砸伤2岁女童,浙江省桐乡市法院判决居民楼3楼以上的18位租客共同赔偿女童5.5万元;

湖北省武汉市1岁多女童被高空抛下的水泥块砸伤,最终法院判决89名业主共同担责。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的比例越来越高,高空抛物导致的悲剧也随之增多。据测算,一个30克的鸡蛋从18楼抛下能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则会致人当场死亡。这意味着,高空抛物的危害性极大,已成必须高度重视的社会问题。

小杨等受害者起诉全楼居民的法律依据,正是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正在提请二审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为该条排序"第1030条",并进行了保留,但针对该条,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特意做出说明:经反复研究,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是侵权责任立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争议较大,各方关注度高。对该条规定是否修改,如何修改,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侵权法理、保护受害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因素后慎重决策。据此,草案对该条规定暂不作修改,继续研究。

26日,会议对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草案"第1030条"再度引发热议。

【"保留"派】高空抛物纠纷多,有立法需求,不要轻易删除

殷一璀委员认为,高空抛物引起的纠纷较多,这是基层治理中一个广受关注的问题,有立法需求。建议不要轻易地删除,进一步修改完善。

王超英委员对殷一璀委员的意见表示赞成。他认为,这个条文可以修改、可以完善,但是不能删除。因为这个条文在实践中,确实处理了一些案件。虽然因为难执行,相当一部分判决当事人并没有履行,但是如果现在删除了,社会效果恐怕不太好。

"这条规定很好,但是还要再细化有关的条文。"贺一诚委员介绍,现在高楼比较多,如果是窗户掉下来,可以找得到是从哪户掉下来的,但如果是外墙砖掉下来,这个责任谁去承担?外墙是公共的,不是私人的。在澳门,如果产生这样的问题,整栋大厦的业主要承担所有的责任,业主知道有这个责任,所以愿意共同付钱对大厦外墙进行维修。

【"删除"派】高空抛物是非法行为,应由公安立案侦查,查不出建议国家赔偿

"第1030条,我个人意见这条不能这么写,最好去掉。"丛斌委员说,在司法实践当中,这样的案子棘手之处在于不好查找责任人。特别是有人故意抛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查找有难度。我们可以做个逻辑推理,抛物行为是非法行为,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还会构成犯罪,对这样的加害行为人的查找,理应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如果不能查找,应该是政府有关部门承担对受害人的救济责任,不能把这个责任分解到无辜的住户。

"这个立法的意图是好的,确保砸了人有人出来承担责任,确保受害人得到补偿,这个立法也符合公平的要求。但是,我觉得不符合正义要求。"刘季幸委员说,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从形式逻辑角度讲,"自证其无"是很难的。在司法实践中作出这样的判决后,往往很难执行,因为绝大多数人完全没有责任。

他认为,不管抛物的人是故意还是过失,把人砸成了重伤应该涉嫌刑事犯罪,公安部门应该依法立案。如果作为民事侵权行为处理,公安部门可以不立案、不侦查。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查不出加害人的情况下,建议不由业主共同分担,而由国家赔偿,或者由物业公司来赔偿,社会效果会更好一点。

【"修改"派】高空坠落的狗算不算物品?建议充实"物品"的概念

王刚委员说, 第1030条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今年4月份,广州一只从房子上掉下来的狗把人砸伤了,这个狗显然不是这一条规定所指向的"物品",因此,找不到具体加害人就很难维权。这次编纂侵权责任编,建议借此机会把物品的概念更进一步引申一下,充实一下,能够涵盖这类内容。

李飞跃委员同意该条保留,但建议赋予补偿人在实际侵权人明确后的追偿权,在该条后面增加:补偿完毕后,如有证据证实具体的侵权人的,已补偿的建筑物使用人的可以向其追偿。

【建议】尽快出台预防建筑物体坠落安全应急方案,从源头防范高空坠物伤人

杜小光委员从建筑设计角度谈如何从建筑设计源头上防止高空坠物事件发生。他介绍,我国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规范主要针对建筑自身在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维护人员安全的基本预防,规范一般只对出入口、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的部位做出了安全设计规定,而对建筑自身以外新增加的建筑物附属的安全设计规定不足,由于预控不足产生的坠落物,不仅对使用者造成伤害,还对建筑周边的行人和车辆产生危害。

现代楼宇建筑高度不断提升,城市范围不断扩大,建筑密度不断加大,建议国家在建筑设计安全规范上强化防范高空建筑物坠落的内容和规范条款,及时更新建筑户外附加物体安装工程的安全标准,严格规定临空部位的建筑材料使用年限、质量和防老化工艺等。"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关于高层建筑以及地震、大风等自然灾害频发地区预防坠落物体的安全应急方案和设计标准,将建筑物体坠落安全因素纳入建筑选址和建筑设计规范,从源头上防范建筑物高空坠物伤人事件,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减少侵权纠纷。"

来源:大河客户端(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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