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不少大家想说而不敢说的大敌,其中之二就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刀切”的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方法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立即发文所有工地一律停工整改……
还有的地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发文称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已降低,按照有关规定自今日起在本辖区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目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几乎就是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企业……
……等等。
以上这些做法也属于简单粗暴的执法行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的问题。
因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问题根本在于安全生产条件的问题。但是由于安全生产条件这个问题说起来简单,做起来难,特别是如何判断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是一项规范、严肃性的工作,对于规范性和严肃性的问题有关部门常常表现的不耐烦,这样做可能限制有关部门任性的行为,所以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条件监督管理上采取了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
暂扣或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是什么?
可能要找出这个依据又是简单粗暴的方法,或者完全偏离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初衷,其中包括当前的一些所谓的规范性文件!
可以这么说,现行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是违法或违规的,应当给予清理。
可以肯定地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一定非得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不能“一刀切”的所有工地都要停工整改!
法律依据是——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大法,所有的行政规章和管理规定必须依据《安全生产法》制定,否则就是违法违规。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反之,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依据《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其第二条规定“五大高危企业”(指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13项安全生产条件。即“五大高危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标志是以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即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其符合 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即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最权威的法律依据是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可是当前有关部门的一些规定完全不是依据以上法规执行的,完全是在脱离这些法规要求自行制定的规定!
发生事故就是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
只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律停工整改,哪怕是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只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即称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已降低,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只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哪怕是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可见,以上行为是与《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相违背的。
至今,有关部门也都没有明确过何谓安全生产条件,原因在于判断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是一项规范、严肃性的工作,他们不愿做这些标准化管理工作,标准化管理工作似乎只是针对企业的。
现实是——
某地发生事故并不代表所有的企业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即使是一家企业的某一个施工现场发生事故也不代表这家企业所有的施工现场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假设是某个工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不能说明该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了,或该施工现场的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了;
即使是某企业安全生产有所降低,即所谓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已降低”,也不能说该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因为安全生产条件是有一定允许范围的,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代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既然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就不能用行政手段终止这些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就是“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已降低”这句话也不能轻易或随便地说,一定要对企业进行调查和评价,通过调查和评价才能负责任地说这句话。假设外地企业由于安全生产条件出现问题,也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该企业所属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通报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所属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重新审核。这多烦人啊!所以现在一些管理部门处理事故很简单,坐在办公室里就可以指手画脚地说企业这也不行那也不行。
记得很早以前,一家著名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一起死亡11人事故,这是一起定级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不少领导特别是上级部门领导说,立即发文降低这家企业资质或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当时主管部门有关同志说不能因为一起事故这家企业一夜之间资质不符合要求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了,应当在调查确认其资质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后再做处理,幸亏有关领导采纳了这条意见,组织评价小组依据有关评价规范实事求是地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历时一周多时间评价,最终评价结果是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该企业终于恢复生产。
这种简单粗暴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何时了?!
这一案例说明二个问题:
一是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并不是因为一起事故发生了重大变化,即使发生事故也不一定是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了,而是有所降低。反之,一些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不代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这些企业虽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应当根据情形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是审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必须是依法依据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和标准规范进行的审核极易发生偏差,甚至是滋生腐败。据悉该地区依据《安全生产那许可证条例》制定了一部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范,为审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供了标准。
可悲的是,在依法行政的今天有关部门不以安全生产条件为准则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而是用简单粗暴的方法处置事故,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标准规范,即使早已有一部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范也是束之高楼,完全凭着自己的任性来处理事故。
这种简单粗暴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何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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