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扫黑除恶以来首例涉黑案审理

经兰州市七里河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七里河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兰州市首例涉黑案件,该案以被告人彭亮为首,涉案人员达23人。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彭亮为聚敛钱财,先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及无业人员被告人杨鹏涛、杨小强、祁华强、安学良、花磊、王堃结成团伙,在兰州市以组织妇女卖淫、替人摆平事端为依托,逐步形成了以彭亮为组织领导者,以杨鹏涛、祁华强、杨小强为骨干成员,以安学良、花磊、王堃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4年9月,被告人彭亮、杨鹏涛、杨小强为获取非法利益,将陈某某故意伤害致轻伤,分别被判处一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彭亮、杨小强、祁华强、王堃、花磊、安学良纠集在一起,向各个娱乐场所输送卖淫妇女。该犯罪组织利用组织卖淫活动所获钱财,租用宾馆等场所为据点,对招募的多名卖淫妇女统一管理,经常召集组织成员和卖淫妇女开会强调“纪律”,规定卖淫妇女必须交押金,不许私自留存娱乐场所营销人员(俗称“妈咪”)、“客人”(指嫖娼人员)电话,如有违反则扣罚嫖资提成,或将几天的卖淫收入作为罚款上交该组织;还要求卖淫妇女每晚10点在“公房”(该组织指定的据点)集合上班,不能迟到,有事必须请假,同时要求被管控的卖淫妇女不得去他处从事卖淫活动。为方便管理该组织成员及卖淫妇女,彭亮与杨鹏涛还组建了2个手机微信群,分别供该组织成员相互联络和组织卖淫活动时使用,被管控的卖淫妇女也被要求加入微信群。

该组织通过组织卖淫活动、替他人摆平事端从中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共计120余万元,非法收入主要用于购买作案工具、租赁车辆接送卖淫妇女、支付租“公房”费用、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为组织成员提供消费娱乐等。

2017年3月24日,彭亮与兰州市城关区某KTV安保经理梁某因前期琐事结仇,后双方矛盾升级,双方电话约定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魏岭乡309公路上通过打架斗殴解决问题。为此,梁某纠集了8人,携带钢管等凶器分乘两辆轿车于当晚前往约架地点。彭亮共纠集了18人,携带“五四”式、“六四”式手枪、自制土枪、消防斧及刀具等凶器,分别驾乘4辆汽车提前到达约架地点附近路边,并备好石块进行设伏。梁某团伙到达后,即遭到彭亮团伙掷投石块,梁某团伙见状未敢下车,并驾车逃离。彭亮即带领团伙成员追赶、拦截,并在追赶中持“五四”式手枪向对方车辆进行射击,致梁某脚踝受伤,另一成员脊椎受伤,乘坐车辆受损。破案后,公安人员从彭亮处缴获枪支、斧头、刀具、棍棒等凶器一批,扣押作案用车4辆。

多年来,以彭亮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涉案人数达23人,涉嫌犯罪事实14起,涉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窝藏罪等9个罪名,严重扰乱了兰州市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自侦查机关立案起,七里河区检察院迅速派出检察人员提前介入侦查,针对涉黑涉恶犯罪跨度时间长、参与人员多、非骨干人员流动性大等取证难点,指导个罪证据标准,厘清组织框架,纠正侦查不当行为,及时补救证据瑕疵,全面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促进侦查机关突破重大犯罪。

该案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根据审查情况,追诉犯罪嫌疑2人(杨建华、丁凯),追诉犯罪事实4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件7人,开设赌场罪2件2人,妨害公务罪1件1人),有效发挥检察机关追诉追漏的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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