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岸:抓住小偷后殴打拘禁 是“除恶”?这是非法拘禁!


重庆南岸:抓住小偷后殴打拘禁 是“除恶”?这是非法拘禁!

小偷入室盗窃被抓现行,对其实施私刑能否被法律允许?近日,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非法拘禁案件。

2019年9月23日凌晨,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南岸区响水路附近实施盗窃时,被甲某(因系未成年人,且情节轻微未向法院起诉)抓住,并移交给被告人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张某。随后,被告人王某叫来乙某等人(因系未成年人,且情节轻微未向法院起诉)共十人对李某某、刘某某实施了殴打。

之后,在王某提议下,二被告人一伙将被害人带至一商场楼顶的天台,继续实施殴打。期间被害人被迫脱光衣服,王某、张某一伙采用拍照等方法进行侮辱,整个过程持续2小时。尔后,在被告人王某、张某提议下,二被害人又被带到某宾馆继续控制。

当天上午10时许,民警在被告人王某家中将其抓获,在王某的配合下,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捉获,并解救二被害人。

本案由南岸区检察院于2020年2月19日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岸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考虑到王某虽然审判时已满18周岁,但因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当前系新冠病毒防控期,仍为其指定了辩护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非法拘禁他人,在拘禁过程中殴打、侮辱被害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虽然被害人存在盗窃的过错,但二被告人实施的侮辱等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且并没有将实施盗窃行为的二被害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私自拘禁、侮辱,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且二被告人系刚从看守所释放出来一个多月,便再次实施犯罪。综合以上因素最后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甲某、乙某等其他八人因均系未成年人,且情节轻微,检察院未向法院起诉。

法官说法:

对于正在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公民首先可以及时报警处理,其次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采用合法的行为将其制服,但在制服之后需及时扭送司法机关处理,不能动用“私刑”对犯罪分子进行殴打、侮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对于制服犯罪嫌疑人之后所实施的不必要的殴打、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同样构成犯罪。“扭送”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权利,但公民在抓住人犯后应当立即送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擅自拘禁。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该条文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该条文的规定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在未经法院审判前,是否犯罪,我们只能靠推测,然而亲眼所见未必为实,如果仅仅据此赋予广大群众动用“私刑”惩罚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很可能会造成冤假错案,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同时社会也会因此乱了秩序,不符合法治社会建立的要求。所以,法律将判决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权力赋予了人民法院,任何人不得动用“私刑”惩罚犯罪嫌疑人以泄私恨。经法院判决后的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会依法受到刑事制裁,我们的法律不会纵容任何一个犯罪分子。

法治社会要求我们广大公民以后在面对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或正在被追捕的人员时,可以将其制服,但一定要及时扭送司法机关,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裁决,切不再可动“私刑”,泄私愤。

法官也提示我们注意未成年法制教育,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防范未成年犯罪应当从源头抓起,各家庭、各学校需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必须加强未成年人“侵害他人的权益,自己也会受到处罚”的观念,将青少年的行为规范在法律的红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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