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日|2018年6月洛陽市區交通事故案例彙編

曝光日|2018年6月洛阳市区交通事故案例汇编

血淋淋的交通事故,永遠提醒著人們千萬不要忘記慘痛的教訓,千萬不能把生命當兒戲。短暫的一瞬間,肇事司機成千古恨,親人們沉浸在悲劇之中,呼喊毫無意義,最後剩下的只有一輩子的悔恨和淚水,生不如死的痛苦。

曝光日|2018年6月洛阳市区交通事故案例汇编

慘烈的事故,以血的教訓,給人以警示。行車安全是大事,牢記交規是保障。謹請廣大駕駛人及交通參與者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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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洛陽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典型案例

曝光日|2018年6月洛阳市区交通事故案例汇编

事故經過:2018年5月25日4時10分許,委某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42mg/100ml)駕駛小型轎車沿顧龍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紅星鐵箱集團有限公司門前路段時,小型轎車失控,其前部與道路北側射燈杆、矮圍牆相撞後,又與顧龍路與紅星廠西街交叉口的路燈杆底座發生碰撞,車輛起火燃燒,造成委某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委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應事故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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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配圖)

2018年3月洛陽市一般事故典型案例

(一)澗西區

2018年6月6日2時,在西環路孫白路口,李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沿西環路孫白路口西石柳線由西向東行駛時,遇王某駕駛重型貨車沿石柳線由東向西行駛相撞,李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前部與王某的重型貨車前部左側接觸,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李某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

(二)高新區

2018年06月7日13時10分,馮某駕駛小轎車由南向北準備右轉,遇行人孫某由東向西行走,小轎車右側與孫某肢體相撞,造成車輛受損孫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

馮某駕駛機動車未安全駕駛、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四項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

(三)西工區

2018年06月07日11時00分,曹某駕駛小型客車,沿狀元紅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狀元紅路王城之珠小區門前向南左轉時,與蘇某駕駛普通摩托車載王某由西向東行駛相撞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傷,車輛損壞。

事故原因和責任:曹某駕駛機動車轉彎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

(四)老城區

2018年06月09日09時10分,謝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在洛吉快速通道鑫永盛彩鋼門口由南向東右轉彎時,遇沈某駕駛新蕾牌兩輪電動自行車沿洛吉快速通道東側車道由北向南行駛,客車左前部與電動車前部相接觸,造成電動駕駛員沈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謝某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 負事故同等責任;沈某駕駛非機動車未靠道路右側通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負事故同等責任。

(五)瀍河區

2018年05月03日12時10分,下黑路與周田路交叉路口處,呂某駕駛無號牌輕便兩輪摩托車由東向西行駛,劉某駕駛無號牌普通兩輪摩托車載何某由北向南行駛,當各方行駛至上述地點時,普通兩輪摩托車左側前部與輕便兩輪摩托車車身右側後部相撞,造成劉某、何某受傷,兩車損壞。

事故原因和責任:呂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且通過路口未避讓右方來車先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負事故主要責任。劉某駕駛未經登記的機動車行經路口未減速慢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負事故次要責任。

(六)洛龍區

2018年5月28日19時30分,趙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龍門大道由北向東左轉彎行駛至龍門大道濱河南路交叉口東,遇曹某拴騎塞克牌電動自行車載曹某陽、單某藝、單某曼由南向西左轉彎逆向行駛相撞,致使趙某車前部左側與曹某車左側接觸,造成曹某拴、曹某陽、單某藝、單某曼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趙某駕駛機動車時撥打或接聽手持電話妨礙安全駕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負事故同等責任;曹某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乘載超過一人,違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負事故同等責任。

(七)伊濱區

2018年06月11日09時40分,周某駕駛小型客車,沿高鐵大道行駛至高鐵大道伊洛大道口時,遇王某騎二輪電動車在該路口闖紅燈,小型客車與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王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責任:王某駕駛車輛未按交通信號通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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