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涉黑涉恶难逃法网

【案例】

在今年1 月的“扫黑除恶”发起之前,一些人利用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参与打、砸、抢等事件时有发生。为与丁某争夺客源,马某于2017 年8 月30 日凌晨1 时许,安排王某纠集崔某、贾某、曹某、高某、李某等人跟踪、逼停丁某的黄色九龙牌客车,并用事先准备好的镐把、棒球棍等工具将该车后挡风玻璃和左侧玻璃砸碎。而后,他们又分别于2017 年9 月7 日凌晨3 时许和2017 年11 月12 日凌晨再次作案。经鉴定,三次砸车行为损毁公私财物价值共计8885 元。城区检察院以崔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 年11 月28 日,打砸事件中的崔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 年2 月13 日被取保候审。

【律师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018 年9 月3 日,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崔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两年。

【律师点睛】

在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广大人民群众应该积极行动起来,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如果出现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将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何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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