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柳州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相關人員收到廣西監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廣西柳州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柳藥股份”)副總經理唐賢榮先生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以下簡稱:“廣西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唐賢榮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8]14號(以下簡稱“《決定書》”),現將《決定書》內容公告如下:

“唐賢榮:

廣西柳州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603368,以下簡稱:柳藥股份或公司)在2018年5月18日《廣西柳州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計劃公告》中披露,‘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個交易日後的6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或者大宗交易或者兩者相結合的方式減持不超過280,000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11%,擬減持股份總數不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

經查,你於2018年6月12日、6月13日、12月3日、12月4日通過證券交易系統以集中競價方式分別賣出柳藥股份股票15,200股、4,800股、50,000股、218,000股,合計減持柳藥股份股票288,000股。其中8,000股未在賣出股票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作為柳藥股份副總經理,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第一款。

依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應當認真吸取教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唐賢榮先生收到警示函後表示,接受廣西監管局的監管措施決定,並認真吸取教訓,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學習,切實履行職責,嚴格本人證券交易行為和加強證券帳戶管理,杜絕此類問題的再次發生,同時再次向廣大投資者和監管部門致歉。

特此公告。

廣西柳州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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