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法院发布第二十三期“执行悬赏令”,知道这些人财产信息的快来举报!

福清法院发布第二十三期“执行悬赏令”,知道这些人财产信息的快来举报!

福清法院发布第二十三期“执行悬赏令”,知道这些人财产信息的快来举报!
福清法院发布第二十三期“执行悬赏令”,知道这些人财产信息的快来举报!

福清法院第二十三期“执行悬赏令”来啦!

如果你知道以下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请速速向福清法院举报,

举报有奖哦!

当然,我们也会将您的信息严格保密。

福清法院发布第二十三期“执行悬赏令”,知道这些人财产信息的快来举报!

因被执行人何小勇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2398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何小勇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福清法院发布第二十三期“执行悬赏令”,知道这些人财产信息的快来举报!

何小勇

被执行人何小勇,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龙江福山路51号福源新村7号楼1梯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70426××××

执行金额:11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何小勇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何小勇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3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 年 10 月 3日

因被执行人翁祖平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5262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翁祖平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福清法院发布第二十三期“执行悬赏令”,知道这些人财产信息的快来举报!

翁祖平

被执行人翁祖平,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三山镇瑟江村何厝顶69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20628××××

执行金额:10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翁祖平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翁祖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

2018 年10月 3日

因被执行人石国平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民初2919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石国平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福清法院发布第二十三期“执行悬赏令”,知道这些人财产信息的快来举报!

石国平

被执行人石国平,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鼓楼区华林路268号侨益大厦901单元,公民身份号码: 35012719770618××××

执行金额:44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石国平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石国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

2018 年 10 月3 日

因被执行人陈瑜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3192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陈瑜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福清法院发布第二十三期“执行悬赏令”,知道这些人财产信息的快来举报!

陈瑜

被执行人陈瑜,女,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三山镇安前村北园7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90308××××

执行金额:3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瑜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陈瑜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2018 年 10 月 3 日

因被执行人郭方星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1472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郭方星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福清法院发布第二十三期“执行悬赏令”,知道这些人财产信息的快来举报!

郭方星

被执行人郭方星,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高山镇高山村育才路29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61002××××

执行金额:15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方星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郭方星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3%给予奖励。

特别说明

第十三条 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报范围为法律规定的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第十四条 悬赏执行不适用以下情形:

1

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2

举报人使用违法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3

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的;

4

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5

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6

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赏金的情形。

本文由福清法院新媒体制作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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