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类型的“保证书”一般对内有效,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所谓“保证书”其实是夫妻之间的签订的“忠诚协议”。忠诚协议的效力对内部有效。
首先,该保证书对夫妻之间有效。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之间应当彼此履行相互的忠实义务。履行忠实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签订保证书或者忠诚协议。这种保证书或保证协议多是用来约束夫妻之间相互的忠诚。因为是彼此之间自愿签署的协议,基于民法中“尊重当事人意识自治”原则,所以法律尊重当事人之间的选择,一般会认可该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故在当事人之间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保证书”有效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平等签订的。
任何意思自治的法律文书的有效性的前提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就是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平等情况下签订的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如果是被强迫或者被威胁签署该协议,则其有效与否是不确定的。本题中题主提到,她所有的“保证书”是男人在出轨之后签订的,那么这种情况下,男人因为做错事,想要挽回家庭婚姻,一般是主动、自愿签署的忠诚协议。因此,对于签署之人就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所以对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最后, 从协议的背后目的上看。
《婚姻法》的最终目的不是鼓励离婚,而是鼓励婚姻的长期存续。自愿签署的忠诚协议显然符合法律的根本目的,与法律所要提供和保护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从立法的初衷考虑,也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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