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康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回購股份的債權人通知公告

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瑞康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8年12月12日、2018年12月28日分別召開了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及2018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回購股份相關議案,具體內容請見公司於2018年12月13日、2018年12月29日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發佈的相關公告。

根據回購方案,公司擬使用自有資金以集中競價交易的方式回購公司部分社會公眾股份(以下簡稱“本次回購”),本次回購資金總額不低於人民幣20,000萬元,不超過人民幣40,000萬元。按本次擬回購總金額不超過40,000萬元人民幣(含)、回購價格不超過人民幣13元/股(含13元/股)進行測算,若全額回購,預計回購股份數量約為3,076.92萬股,佔公司目前總股本比例2.04%。具體回購股份的數量以回購期滿時實際回購的股份數量為準。本次回購的實施期限為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12個月內。

本次回購股份將全部用於股權激勵或者員工持股計劃。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購完成之後36個月內實施,回購股份將全部予以註銷。如擬回購股份用於股權激勵計劃,則可能出現股權激勵方案未能經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等決策機構審議通過、股權激勵對象放棄認購股份、公司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將回購的股份轉讓給股權激勵對象等不確定因素,導致已回購股份無法全部授出的情形,進而發生股份被註銷而減少註冊資本的情況。

若屆時公司發生上述擬回購股份被註銷而減少註冊資本的情形,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截至本公告發出之日,公司沒有發生減少註冊資本的情形。未來,公司仍將嚴格對照《公司法》的規定,一旦出現本次回購股份被註銷而減少公司註冊資本的情形,則公司將於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批准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後,及時履行前述《公司法》的規定,通知債權人並相應公告。屆時債權人可憑有效債權證明文件及憑證提出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申請。敬請公司債權人關注公司後續可能的相關公告,並按照後續公告指引辦理相關手續。

特此公告。

瑞康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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