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2018年12月28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2018年12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根据回购方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按本次拟回购总金额不超过40,000万元人民币(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3元/股(含13元/股)进行测算,若全额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076.92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2.0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回购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如拟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则可能出现股权激励方案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回购的股份转让给股权激励对象等不确定因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情形,进而发生股份被注销而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

若届时公司发生上述拟回购股份被注销而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发出之日,公司没有发生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未来,公司仍将严格对照《公司法》的规定,一旦出现本次回购股份被注销而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形,则公司将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后,及时履行前述《公司法》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并相应公告。届时债权人可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申请。敬请公司债权人关注公司后续可能的相关公告,并按照后续公告指引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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