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變虛假宣傳:明星應對代言負責

正義網北京12月6日電(見習記者崔曉麗)

日前,瓜子二手車直賣網因為廣告內容不符合實際情況,所屬的金瓜子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被工商部門罰款。對此,有網友提出疑問:平臺虛假宣傳被罰,作為產品對外宣傳的明星代言人是否應承擔法律風險?誇大產品效果、誇張銷量的廣告不在少數,為何明星還樂此不疲的代言?

“明星成為某款產品的代言人,不是簡單的‘你給代言費,我宣傳’的關係,這裡面涉及大量的法律問題。”12月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告訴記者,明星如果沒有使用過某款產品或服務就做推薦,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廣告代言人面臨法律風險

“瓜子二手車直賣網,沒有中間商賺差價,賣家多賺錢,買家少花錢,創辦一年,成交量已遙遙領先。”從2016年開始,瓜子二手車的上述廣告開始出現在各大媒體上,以緊鑼密鼓地宣傳趨勢迅速被大眾知曉。也正是因為“創辦一年,成交量已遙遙領先”的廣告詞,瓜子二手車平臺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認定構成虛假宣傳。

據海淀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顯示:瓜子二手車直賣網廣告所提到的“創辦一年”的起止時間為: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成交量為85874輛。海淀分局調取的同一時期,北京市舊機動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和北京人人車舊機動車經紀有限公司的二手車成交數據,顯示分別為442878輛車、92375輛車,均超過瓜子二手車直賣網。由此,海淀分局認為,瓜子二手車網在廣告宣傳中使用的“創辦一年,成交量就已遙遙領先”的廣告語缺乏事實依據,與實際情況不符,違反了法律規定。

據《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第二十八條也表明,廣告的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則構成虛假廣告。依據海淀分局給出的數據,瓜子二手車的廣告詞顯然並不是其所說的“遙遙領先”。

這不是瓜子二手車平臺第一次因為虛假宣傳被推到公眾視野。2017年,同為二手車交易平臺的人人車曾起訴瓜子二手車“遙遙領先”“全國領先”的相關廣告語,認為涉嫌虛假宣傳及不正常競爭,索賠1億元。2017年11月30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下發訴前禁令裁定,要求瓜子二手車平臺停止使用“遙遙領先”“全國領先”等宣傳用語。

廣告主因為虛假宣傳被處罰,廣告代言人會不會面臨法律風險?

“《廣告法》中對代言人的行為也進行了約束,當代言人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三年內不能再代言。”劉俊海告訴記者,目前,還沒有工商部門處罰代言人孫紅雷的消息,但是這種潛在的法律風險是存在的。

除了面臨行政處罰,還有可能面臨民事責任。劉俊海告訴記者,根據《廣告法》的規定,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有人購買瓜子二手車平臺上的車輛,受到的服務並非宣傳的那樣,自身利益受損,是可以要求代言人承擔連帶責任的。”

事實上,已有消費者將瓜子二手車直賣網和代言人孫紅雷一起告上了法庭。

2017年10月,市民傅先生出於對瓜子二手車廣告語及其代言人孫紅雷的信任,將自己的愛車在瓜子二手車平臺上出售。不料平臺不僅壓價收車,車輛也並非在瓜子二手車網站上出售,而是被轉賣給了線下車商,在某二手車行的微信號上公然倒賣。憤然之下,傅先生將瓜子二手車所屬公司及其代言人孫紅雷,以存在虛假宣傳為由,起訴至海淀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8000元並公開道歉。

明星虛假代言為何屢禁不止?

孫紅雷不是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產品的第一人。2007年,相聲演員郭德綱代言的“藏秘排油茶”廣告因涉嫌虛假宣傳被北京工商部門立案調查。2015年,藝人小S代言的佳潔士雙效炫白牙膏,被上海市工商局認定,構成虛假廣告宣傳,佳潔士所屬公司被處罰603萬元。早些年,唐國強、王剛等家喻戶曉的明星,也因為各種虛假代言被消費者詬病。

有網友提出疑問:“為什麼有些輕而易舉就能發現的虛假宣傳,明星還要為產品做代言呢?”

市場長期形成的畸形利益鏈條是重要原因,劉俊海告訴記者,“長期以來,廣告轟炸式宣傳是市場上的主要營銷模式,所以廣告主不惜花重金去聘請明星,利用他們的影響力做宣傳。在金錢的誘惑下,不少代言人沒有了原則,代言詞有什麼就說什麼,完全不考慮後果。”劉俊海說,在當下粉絲經濟的時代,更有不少消費者為了自己喜歡的明星而盲目選擇某款產品,助長了代言市場的歪風邪氣。

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宋亞輝研究《廣告法》多年,在他看來,不能把明星代言虛假宣傳產品的責任完全歸結於市場,這其中也有法律缺位和執法效果不佳的原因。“2015年修訂之前的《廣告法》,對廣告代言人是沒有明確規定的。法律上沒有約束,僅僅依靠道德上的規範,就行成了改革市場上的亂象。而這種亂象很難短時間內進行改變。”

在《廣告法》修訂後,監管機構不能做到嚴格辦事,也讓廣告主心存僥倖心理。宋亞輝表示,囿於執法力量薄弱和影響企業發展的原因,很多時候虛假宣傳的產品公司並未受到懲罰。這也是為什麼對瓜子二手車平臺的罰款是按照規定來,但是很多網友認為僅僅是代言中的幾個字,就要繳納1250萬元的罰款過重的原因,“很多微商的廣告宣傳更過分,為什麼不治理?”

明星自身對法律認知的缺乏也是讓虛假廣告產生的重要原因。宋亞輝告訴記者,現在國內的娛樂產業逐漸成熟,很多明星都有自己的團隊、工作室,但是他們背後缺乏一個相對成熟的法律認知機構,幫助代言人對法律有一個初步的認識,讓他們瞭解代言詞中的話在法律上意味著什麼,然後再確定是否代言。

“很多明星的智商、情商都很高,也是一個優秀的歌手或演員,但是他們還缺那麼一點兒‘法商’(法律知識)和‘德商’(道德素養)。”劉俊海說,隨著新《廣告法》的實施,明星在食品、保健品方面的代言越來越謹慎,這是他樂意看到的,但是對於法律的敬畏、對於代言中的法律問題重視還不夠。

未使用產品就做推薦,違法!

事實上,企業想要宣傳自己的產品,找明星做代言是重要的宣傳方式,不會被輕易捨棄,應該如何規範明星代言產品的問題呢?

“明星如果沒有使用過某款產品或服務就做推薦,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劉俊海說,拍攝廣告是個藝術活動,也是個法律活動,有法律角色、法律權利和義務,拿到代言費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監管部門要發揮監督職能。劉俊海建議,監管部門可以時常給明星代言人發一些執法警示,督促明星自覺抵制虛假宣傳和惡意誤導宣傳。“明星不應該成為見利忘義、唯利是圖的人。”

在宋亞輝看來,監管機構也要做到始終如一的依法監管和裁判。通過一起起案件,讓消費者知道有法律對明星代言人作出規範,而且一旦觸犯法律就會受到懲罰,才會對法律產生敬畏。

“此外,應該儘快建立第三方平臺,對明星代言人的規範做一些基本的普及,傳媒界、法律學者都要加強監督。”宋亞輝說,當全社會都參與進來,督促明星代言的真實性時,杜絕虛假廣告宣傳也就不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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