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1 為地產“代言”的廳級巡視員

他曾擔任過武漢市紀委常委,本應有著更高的思想覺悟,卻與商人勾肩搭背,嚴重違紀違法,處處為地產商代言,為之謀取利益的同時中飽私囊。雖然他曾經僥倖逃脫過調查,但最終瞞不過省紀委的火眼金睛,想必如今望著鐵窗的他,也會悔悟自己之前的所作所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武漢市人民政府決策諮詢委員會原副主任、原正廳級巡視員王紹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或單位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並索取他人或單位財物摺合人民幣277.2812萬元,其中索賄14.38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了受賄罪。

利字當先把坑挖

出生於1954年2月的王紹志,是湖北省武漢市當地人,他18歲參加工作,24歲就加入中國共產黨,其仕途起步於紀檢,曾先後在紀檢部門任過中共武漢市紀委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室主任、法規室主任,中共武漢市紀委辦公廳主任(副局級)、紀委常委等職,後其連任中共武漢市武昌區委副書記,中共武漢市委臺灣工作辦公室、市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主任等職,在2003年4月之後,他走向地方領導崗位,雖然仕途順暢,但他的受賄之旅也從此起步。2003年4月,他任武漢市礄口區委副書記、區長;2007年2月開始任武漢市礄口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2011年任武漢市政府諮詢委員會委員、正廳級巡視員;2013年5月任武漢市人民政府決策諮詢委員會副主任、正廳級巡視員。

據官方通報,王紹志的違紀違法問題在於接受禮金、違規買賣股票、為子女經營活動謀利;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設、企業上市、房地產開發、土地徵用拆遷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而這些所曝光的問題大多可以歸根於他理想信念的動搖。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王紹志雖然忘記了紀檢幹部的出身,卻又多次利用這種身份躲避調查。湖北省委第九巡視組在武漢市礄口區巡視發現王紹志有違紀嫌疑之時,王紹志還通過多種關係找到湖北省委第九巡視組的人員為自己說情開脫,但越是這樣,就越暴露出王紹志心中有鬼。之後巡視組人員上演一場順手牽羊劇情,反過來從來人嘴中收集到更多的線索。換句話可以說,王紹志的貪得無厭、做賊心虛,最終卻給自己挖下了一個萬劫不復的大坑。

“便宜”75萬的商鋪

王紹志的受賄大都與房地產開發商有關,這一方面有其主政武漢市礄口區時老城區拆除建設新城區,房產頻頻開發的背景,但其腐化墮落的根本還在於自身的貪婪與逐利。2002年,南國公司(原名南湖花園置業公司)意圖拿下武漢市礄口區國營長江電源廠(又名“七五二廠”)的土地用作家裝大市場進行商業開發,項目名為“大武漢家裝廣場”。為了該項目能順利運營,南國公司的總經理裴某某、負責該項目運營的副總經理王某某多次找到時任代區長的王紹志,希望王紹志能給予關照,王紹志答應並於2003年6月主持召開區長辦公會,專門研究並部署該項目啟動工作,在他的主導和批示下,南國公司在未正式取得該宗土地使用權及施工許可的情況下就先行施工。不僅如此,在王紹志的運作下,相關方不僅協調減免了城管、建設局等單位對南國公司違規施工的處罰,還安排各職能部門協助解決諸如拆遷安置等困難。

直至2004年8月,南國公司才正式取得七五二廠規劃建築面積為30.57萬㎡土地使用權,然而,武漢市土地儲備中心在填報該項目的“土地供應審批表”時,卻誤將建築面積計算為34.97萬㎡,這導致填報數據多出4.4萬㎡,而當時地產行情則是一期建成以後,銷售的情況非常好。這種寸土寸金的形勢下,南國公司自然不會放過增加土地建築面積的增值機會,該公司拿審批表要求武漢市規劃局據此明確建築面積,但武漢市規劃局不予支持。南國公司董事長許某和總經理裴某某、副總王某某又一次找到時任礄口區委書記王紹志,要他出面協調解決此事。在王紹志的干涉下,時任礄口區區長鬍某被要求具體協調事宜,礄口區政府也多次就此事專題研究並進行請示和協調,武漢市規劃局最後同意南國公司補繳土地出讓金1363.43萬元,增加4.4萬㎡建築面積。

一次次出面協調,並不是毫無“回報”的。2005年下半年,王紹志打電話給裴某某,說自己想在“南國大武漢家裝廣場”購買商鋪,並明確要求其在價格上給予優惠。裴某某一方面要表示自己對王紹志的感謝,另一方面也希望得到他進一步的關照,於是他找到許某,兩人商議按成本價銷售給王紹志。之後王紹志通過其妻子徐某選中了該家裝廣場E座1層黃金地段的45、46號兩間店鋪,將原本市場價為132萬餘元的店鋪,以57萬餘元買下,二者差價將近75萬元。而這種差價的背後,無疑早已脫離了正常折扣和交易的範圍,呈現出的是赤裸裸的權錢交易。

開發商的“代言人”

在2009年,南國公司籌備上市時,由於資金緊缺,賬面利潤不多,裴某某再次找到王紹志,要王紹志從中幫忙,王紹志答應了。2009年6月18日召開的礄口區政府專題會議,初步同意按照武漢市政府《關於加快促進企業利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融資的若干意見》(武政[2008]26號)規定,以南國公司所繳土地增值稅為核算依據,給予該公司財政扶持資金和借款。

幾天後,王紹志主持召開區委常委會,聽取關於支持南國置業公司上市有關工作彙報,同意區政府提出的財政扶持意見,由礄口區政府向南國公司撥付財政扶持資金2000萬元,借款560萬元(已歸還)。這種地方財政輸血式的支持,既在報表上為南國公司增加了賬面利潤,又實際解決了該公司上市融資資金週轉困難等問題,在這種大力支持下,2009年11月,南國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當然,這種予取予求的“代言人”顯然不是免費的,裴某某等人先後以拜年方式累計送給王紹志累計2.6萬元購物卡。

與南國公司不同的是,湖北娛樂有限公司(後更名為“時代天宇公司”)董事長翟某則是將好處鋪在前頭,從而換取王紹志的信任和“代言”。2006年下半年,翟某在礄口區想從事房地產開發和承接拆遷工程業務,於是通過宴請王紹志與之結識,吃完飯後,翟某送給了王紹志2萬元現金、兩瓶“飛天茅臺”和兩條“黃鶴樓”作為見面禮。之後,翟某又借王紹志父親去世、王紹志出國、王紹志的兒子結婚等機會,多次送錢財給王紹志。

2009年9月,時代天宇公司通過競拍取得礄口區崔家墩片區部分土地用於開發“盛某江”項目後,翟某找到王紹志要他給予政策支持。王紹志便同意將該項目納入區領導掛點聯繫重大項目,同時,其還指示下級協調給予時代天宇公司拆遷還建房指標634套,進而幫助項目徵地拆遷和開發建設工作順利推進。而相應的回報則是,2006年至2013年期間,翟某分14次送給王紹志現金50萬元人民幣、1萬美元、1萬歐元,共摺合人民幣67.2386萬元。

有償娛樂背後的權錢交易

2003年,華通公司承接了礄口區漢中街舊城改造項目。2007年年初,礄口區準備加快轄區內舊城改造速度,王紹志有意引入其他更有實力的企業來取代華通公司進行成片開發。張某得知之後,帶上公司2億多元的銀行存摺找到王紹志,在證實公司實力的同時,表態會把漢中街舊城改造項目搞好。

2003年4月份的一天,礄口區民生銀行的黃姓行長打電話給張某,稱王紹志兒媳在他們銀行工作,希望張某幫忙完成攬儲任務,張某於是約黃某到王紹志辦公室洽談。王紹志說希望張某在攬儲上為兒媳所在銀行進行幫助,張某答應並隨後在民生銀行開設了四個賬戶,共存入十幾億資金。通過這件事,王紹志轉變了對張某的態度,多次督促職能部門對張某公司進行支持。張某為了表示感謝,則先後以打麻將給底子錢、春節拜年等方式送給王紹志18萬元。2013年,其還為王紹志一家赴三亞旅遊支付了6.8萬餘元。

容昌公司的汪某的父親與王紹志是老相識,兩人早在1998年就有往來。王紹志到礄口區任職後,汪某多次找到王紹志,希望其幫助容昌公司承接礄口轄區內房屋拆遷工程,王紹志答應了,並安排時任礄口區徵收辦主任朱某具體落實。2007年,汪某通過王紹志給武漢抗生素廠拆遷工程業主方林某打招呼,從而順利承接到了武漢抗生素廠的拆遷工程;2009年,汪某又通過王紹志給時任區水務局長朱某打招呼,順利承接到水務局主管的漢江北岸江灘民垸拆遷工程。而在王紹志的關照下,汪某在結算方面也可謂順風順水。

汪某還被稱為“地下組織部長”,比如2003年任礄口區徵收辦主任的朱某2005年就曾找汪某幫忙,要王紹志將其調到區水務局。後來朱某如願調到了水務局當局長。另外汪某姐夫閻某某曾在2005年被武漢市紀委喊去談話調查,汪某找王紹志幫忙協調,後來閻某某隻接受兩天問話就回來了;2008年,汪某同學李某想從鄉下回城,通過汪某找王紹志幫忙,調回到洪山區洪山街工作。作為“回報”,汪某在1998年至2013年期間,先後分30次送給王紹志現金45萬元、價值14.38萬元的轎車一輛和麵值2萬元的購物卡,合計61.38萬元,而其中僅僅為陪王紹志打麻將,汪某就分七次,每次送給王紹志1萬元底子錢用於娛樂。而無論是底子錢還是旅遊費用,這些有償玩樂的背後,都掩蓋不了權錢交易的醜惡行徑。

警鐘長鳴

2015年2月8日,據中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武漢市人民政府決策諮詢委員會原副主任、原正廳級巡視員王紹志因涉嫌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同年8月3日,據湖北省紀委監察廳網站消息,經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紀委對王紹志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經查,王紹志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接受禮金,買賣企業內部職工股並獲利,為親屬的經營活動謀利,多次參與帶有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生產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王紹志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法,且在黨的十八大和中央八項規定出臺後仍不收斂、不收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湖北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湖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紹志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察廳報請省政府批准,並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5年5月底,王紹志涉嫌受賄一案移送司法機關,根據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該案由隨州市人民檢察院立案管轄,隨後王紹志被隨州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並由隨州市公安局對王紹志執行逮捕。2016年11月21日,隨州市人民檢察院將王紹志案移送起訴,案件經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後由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案立案後進行了公開審理。

根據隨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紹志利用其擔任武漢市礄口區委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先後為他人(或單位)在承接工程、房地產開發、公司上市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77.2812萬元,案發後,王紹志及親屬退繳贓款250萬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武漢市人民政府決策諮詢委員會原副主任、原正廳級巡視員王紹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或單位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並索取他人或單位財物摺合人民幣277.2812萬元,其中索賄14.38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2017年6月7日,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紹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40萬元;對被告人王紹志受賄所得贓款277.2812萬元依法予以追繳,退給汪某等受賄所得贓款20萬元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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