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很多欠錢的債務人不能按期償還債權人款項,有的確實是心有餘而力不足,做生意失敗損失慘重,確實也沒有錢和資產來抵債。有的走極端的債務人由於債臺高築導致心力交瘁會選擇自殺等極端方法。
不管是自殺還是因為疾病死亡,只要這個債務沒有按照約定還完款,這筆債就會一直存在。也就是說債務人死亡了,債務不能當然的消亡。
那麼,債權人要問了,那我應該找誰要錢呢。
老王開辦著工廠,因資金週轉曾向小劉借款10萬元。借款到期後老王並沒有按照約定還款。
一日,小劉到老王的廠子裡想向老王索要借款,卻意外得知,老王在借款到期的第二天就因發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了。現在廠子由老王的兒子小王來經營。
這下,小劉有點著急了。老王都死了,那我借給老王的錢是不是打水漂了呢?小劉的錢還是能要回來的。
老王的妻子早些年就已經去世,老王只有小王一個兒子,老王死亡後,繼承人只有小王一個。事實上也是,老王死後,其遺產全部由小王來繼承了。
於是,小劉一紙訴狀將小王高上法庭,要求小王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償還債務。雖然在庭審中小王答辯稱借款並未實際發生,但是,小王並沒有提供證據來推翻小劉和老王簽訂的借款合同的內容,因此法院並未採信該抗辯。
最後,法院判決小王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償還小劉的債務。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所以,債務人死後,債權可以要求債權人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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