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債務人如何才能避免承擔不合理的擔保責任?

首先我們要認清自己到底是需要承擔何種擔保責任。

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債務人如何才能避免承擔不合理的擔保責任?


擔保責任分類

擔保責任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擔保責任有約定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承擔連帶責任。

一般擔保是指在債務人不能承擔債務時,也就是在債務人被起訴、強制執行後仍然沒有任何財產的情況下,債權人方可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一般保證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

通俗來說,債主要先找欠債的人履行之後,再來找你履行。

連帶擔保責任是指擔保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和擔保人中一方或兩方承擔責任,不受債務人有無能力的限制。

也就說債主可以越過欠債的人,直接找你還錢。但是無論是一般擔保責任還是連帶擔保責任,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都可以向債務人

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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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擔保

第一,在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情況下,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經過六個月,債權人都沒有要求擔保人還款的,那麼擔保人就不需要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就是轉移債務,如果債務人把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的,應該經過擔保人同意,如果擔保人不同意繼續擔保的,就沒有擔保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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