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說的陝北千億礦權案到底是什麼案子?

崔永元说的陕北千亿矿权案到底是什么案子?

崔永元说的陕北千亿矿权案到底是什么案子?

近日,《華夏時報》深度調查部記者收到一段疑似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王林清的自述視頻,王在視頻中講述,他曾作為陝西榆林凱奇萊公司訴西安地質勘察院案件承辦人,在準備寫判決書前發現原存在自己辦公室的案卷離奇失蹤。

經過幾次離奇往復,最高法機關紀委今天發佈聲明,希望知情人提供情況,並表示,如發現我院工作人員違反審判紀律問題,將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其實,視頻中所提及的這個案子是一樁舊案,延宕12年多。央視也曾多次報道,今天,俠客島推薦《中國經濟週刊》在2018年2月份刊登的調查文章《陝西千億礦權12年糾紛:“黑金”爭奪戰背後的權力尋租》,給大家補充些背景材料。

文 | 徐豪

本文由俠客島轉載自“《中國經濟週刊》”,原文首發於2018年2月,標題為《陝西千億礦權12年糾紛:“黑金”爭奪戰背後的權力尋租》,不代表瞭望智庫觀點。

位於陝北的榆林市,因地下蘊藏豐富的礦產資源而被稱為“中國的科威特”。

榆林煤炭儲量有多少?有數據顯示,其煤炭預測儲量2720億噸,探明儲量1490億噸。在“煤炭黃金十年”和原油價格上漲時期,能源工業一度佔據陝西省工業的半壁江山,最高時佔比達到60%。

2003年,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凱奇萊”)與陝西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下稱“西勘院”)簽訂《合作勘查合同書》,聯合進行詳查、精查波羅—紅石橋勘查區煤炭資源。

然而,這一估值曾達數千億的煤礦並沒有給凱奇萊法人代表趙發琦帶來財富,雙方因合作勘查合同產生糾紛,案件訴訟歷時十幾年。2017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定凱奇萊與西勘院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繼續履行。

維權近12年後終於有了結果,但趙發琦對《中國經濟週刊》記者表示,“沒有太多高興,還要繼續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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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的“合作勘查”

趙發琦提供的資料顯示,2003年8月25日,凱奇萊與西勘院簽訂了《合作勘查合同書》。

《中國經濟週刊》記者看到的合同複印件顯示,凱奇萊與西勘院約定按8:2的比例出資,對陝西省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勘查區(波羅井田)的煤炭資源進行合作詳查及勘探,該礦區的探礦權,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並報國土資源廳備案,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為1500萬元。協議生效後,該勘查區無論升值、聯合開發,還是礦權轉讓,所產生利益均以8:2比例分享。

許可勘查面積為279.24平方公里的波羅井田,位於榆林市的榆陽區與橫山縣境內,後來初步勘探儲量近20億噸。“煤炭黃金十年”期間,隨著煤礦價格一路飆升,市場估值曾達3800億元。

簽署協議前,趙發琦並不知道能不能挖到“黑金”,用他的話說,“勘查投資就跟賭博一樣”,因為不知道地下到底有沒有礦、質量怎麼樣。

2004年3月,西勘院將合同及探礦權評估報告摘要報送陝西省國土廳備案。國土廳認為,按照相關規定,雙方將合同報國土廳備案即可,但按照陝西省政府2003年10月20日召開的第21次會議紀要(下稱“21次會議紀要”)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趙發琦表示,隨後他向一位時任省政府領導反映情況,該領導批示省國土廳處理。

2004年8月,陝西省國土廳稱:“我廳認為,凱奇萊公司與陝西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西安地質礦產開發院合作勘查,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該公司已承諾願意承擔風險,也願意按照陝西省政府有關規定進行合作勘查,可批准其合作勘查。”隨後,凱奇萊向西勘院轉款1200萬元,用於支付前期探礦權費用。

然而在2005年3月,西勘院退還了凱奇萊1200萬元探礦權費用,並致函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我院與你公司簽訂合作勘查項目……由於與2003年10月22日陝西省人民政府召開的21次會議紀要有關政策不相一致,無法按合同約定實施,所以不能收取你公司款項。”

雙方進行協調後,2005年5月26日,凱奇萊向西勘院支付勘查前期工作費用900萬元,西勘院出具了收據。

陝西省國土廳也於2005年11月8日向陝西省政府辦公廳作出《關於協調解決榆林市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地區煤炭資源合作勘查爭議情況的報告》(“65號文”),報告稱:“經審查,我廳認為,雙方承諾願意承擔風險,也願意按照陝西省政府有關規定進行合作勘查,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可同意其合作勘查。”

但“65號文”並沒能讓凱奇萊與西勘院繼續順利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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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從勝訴到敗訴

雙方“重歸於好”後,2005年12月8日,凱奇萊去函西勘院,希望西勘院立即履行合同義務,儘快提供詳查設計和預算,明確凱奇萊公司還應支付的款項數額。西勘院卻回覆稱,“我們關於波羅井田的合作,僅靠我方力量,已經無力啟動。”

這背後又生出了另一條運作路線,趙發琦認為西勘院“一女二嫁”。

2005年12月14日,陝西省國土廳致函陝西省地礦局稱,收到時任陝西省政府領導的批文,“要求我廳對中國化學工程集團(下稱‘中化工程’)、香港益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香港益業’)要求參與陝北榆橫項目配套井田勘查工作的報告提出意見。”

據媒體報道,2004年11月,中化工程、香港益業與榆林市政府簽訂了陝北能源化工基地榆橫240萬噸甲醇MTO項目合作協議,涉及的投資額達150億元。2005年10月10日,陝西省發改委下發批文,明確“該項目的配套井田為波羅井田,面積339.2平方公里,地質儲量15.68億噸,可開採量10.98億噸”。

2006年1月13日,陝西省國土廳向陝西省政府報送的《關於中國化學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香港益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參與波羅井田煤炭資源勘探工作協調意見的請示》稱,根據省政府領導批示,西勘院應與中化工程、香港益業積極主動協調簽訂“波羅井田”勘探(精查)合作勘查協議。按照中化工程和香港益業出資,西勘院負責勘探工作,勘探成果歸出資人所有的原則,待“甲醇MTO項目”經主管部門核准立項後,由西勘院依法將該井田探礦權轉讓給項目開發業主。

2006年4月12日,西勘院與香港益業簽訂關於“波羅井田”的合作勘查合同書。而西勘院持有的“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地區煤礦普查”探礦權,在340平方公里的波羅井田範圍內的面積約為258平方公里,這兩塊區域大部分是重合的。

2006年5月,凱奇萊將西勘院起訴至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年10月19日,陝西省高院一審判決凱奇萊勝訴。陝西省高院判決,凱奇萊與西勘院於2003年8月25日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雙方繼續履行;西勘院應在判決書生效後10日內,向凱奇萊公司支付違約金2760萬元;在判決生效一個月內,將探礦權轉入凱奇萊公司名下。

西勘院對陝西省高院的判決不服,2006年11月,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

趙發琦稱,2008年4月底,時任最高法副院長奚曉明(注:2015年7月落馬)主動邀請陝西省政府官員到最高法“商議案情”。2008年5月,陝西省政府致函最高法報告該省對於此案的意見。

這份《關於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探礦權糾紛情況的報告》的函顯示,陝西省政府向最高法提出的意見和請求中,包括“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的合作勘查合同沒有完成備案,沒有實施,應屬無效合同”,“省高院一審判決對引用文件依據的理解不正確”等。同時還提出,“如果維持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將會產生一系列嚴重後果”,“對陝西的穩定和發展大局帶來較大的消極影響”。

此函當時經媒體曝光後,曾引起軒然大波。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侯欣一等數位法學專家聯名向最高法發送了一封《關於呼籲最高人民法院抵制非法函件干預司法的建議書》。

直到2009年11月,最高法才作出二審裁定,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發回重審。2011年3月,陝西省高院重審判決,西勘院與凱奇萊合同無效。凱奇萊公司不服重審判決,又上訴至最高法。此案於2013年6月25日第一次開庭審理後,2017年1月12日再次開庭審理,法庭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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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的“21次會議紀要”

在這起糾紛中,“21次會議紀要”被多次提起,其究竟指什麼?

2003年10月20日,陝西省政府召開2003年第21次常務會議,會議決定包括:陝北尚未登記探礦權的煤炭資源,一律由省政府安排登記直接掌握;對省政府前幾年已給予探礦權的單位,一律視作代表政府實施勘查,探礦權人無權處置探礦權,其探礦權是否轉讓、轉讓給誰、如何轉讓,一律由省政府根據基地建設總體規劃和轉化項目落實情況作出決策。

所謂“基地”指2003年3月,原國家計委正式批准啟動建設的陝北能源化工基地,這是全國唯一的國家級能源化工基地,區域為榆林、延安兩市,面積8萬平方公里。同月,第一次陝北能源化工基地建設座談會要求儘快實現基地建設從“一次性能源產品開發”向“資源的深加工和就地轉化”轉變。

《財經》曾報道稱,“要支撐起這盤大棋,必須保證有足夠多的轉化項目進駐基地。”為此,陝西省政府以配套煤礦作為優惠政策。能夠為投資人配套煤礦的前提是,省政府必須有能力統一調配基地範圍內的煤礦,上收對煤礦勘探權的處置權成為必然。

《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家實行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採礦權轉讓他人採礦”。在“21次會議紀要”以前,陝西與全國其他省份一樣,對勘查作業區內發現的可採礦產資源,探礦權人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採礦權。

在糾紛中雙方的一個焦點是,凱奇萊與西勘院合作勘查合同的簽署時間,是在“21次會議紀要”出臺之前還是之後。西勘院在多次法庭舉證中,都表示合同實際上是在“21次會議紀要”出臺之後簽署的。凱奇萊方面對此予以否認。

在糾紛日趨引發輿情後,2011年4月,陝西省政府黨組在《關於橫山“波羅井田”礦權問題調查處理情況的報告》中稱,西勘院與凱奇萊簽訂的合同屬於孤本合同,當事雙方均無合同原件。對西勘院關於合同簽訂的相關供述及證據予以採信,即這份合同是為規避“21次會議紀要”,將合同日期倒籤至紀要出臺前,是雙方蓄意違規簽訂的虛假合同。

在2017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庭審現場,雙方再次就此問題控辯,凱奇萊公司表示,“合作勘查合同書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陝西高院認定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之行為。”

趙發琦認為,“21次會議紀要”實際上是本案一系列糾紛的主要根源,“21次會議紀要就是省政府自己制定的‘家法’,導致西勘院持有的上千平方公里的礦權轉給形形色色的商人。行政力量強行干預市場,給權力尋租創造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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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港商”劉娟

在凱奇萊與西勘院的糾紛中,劉娟的入局引人注目。公開報道顯示,劉娟上世紀80年代曾在陝西省政府辦公廳當打字員,90年代移民香港從商,後來還擔任陝西省政協常委。在政府的紅頭文件中,轉化項目的開發主體是中化工程與香港益業兩家公司,但在與西勘院簽訂合作勘查合同時,只剩香港益業一家。

趙發琦稱,“在探明瞭儲量有了利益後,他們就要把凱奇萊踢出去。”

合同規定,探礦權範圍340平方公里,精查工作全部由香港益業出資,西勘院負責勘查施工,合作取得的精查成果和探礦權增值全部屬香港益業所有。香港益業只有在轉化項目(即上文所述甲醇MTO項目)核准或省發改委備案批准落實後,才予以配置煤礦礦權。

2006年7月7日,陝西省發改委以677號文件,給240萬噸甲醇MTO一期60萬噸甲醇項目備案;8月24日,陝西省國土廳以便函的方式為該項目備案。但據財新報道,劉娟直到2016年都沒有拿到探礦權,而沒有探礦權的劉娟,“卻還是在半年左右時間拿到了環評、安評、水評、土地預審等五部門的手續”。

2007年6月5日,陝西中化益業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中益能投”)和陝西中化益業能源有限公司(下稱“中益能源”)的投資額為22.9億元的240萬噸甲醇MTO一期60萬噸甲醇項目與配套的波羅井礦年產1000萬噸項目同時開工。這兩個項目公司有著共同的實際控股股東陝西益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益業投資”),益業投資成立於2006年4月14日,法定代表人為劉娟。

2008年7月,中益能投曾進行投資人(股權)變更,法人股東由益業投資和中化工程,變更為益業投資和陝西太興置業,中化工程徹底退出。

2008年11月,劉娟開始了與陝西國企延長石油集團的合作。雙方將中益能投和中益能源兩家公司估值4.9億元,延長石油投入資金2.499億,分別佔股51%。涉案的波羅煤田仍被配置給益業投資,延長石油有意合作開發。趙發琦曾舉報稱,延長石油和中益能投在陝西榆橫煤化學工業區一期在建項目中以虛假在建工程作價評估套取國有資產;延長石油和中益能源共同委託陝西正德信資產評估公司以非法開採的波羅煤礦作價評估,涉嫌合謀騙取國有資產。

2013年5月,陝西省國資委的調查報告認為,事件不存在國有資產流失、合謀騙取國有資產等問題。

而實際上,2010年6月,延長石油向陝西省國資委申請對收購資產評估報告備案。陝西省國資委審核發現,評估報告存在虛假、違規等問題,並對兩份評估報告不予備案。但在2011年,合作申請得到陝西省國資委批准,而合作資產評估並未完成。

《中國經濟週刊》記者多次聯繫劉娟採訪,其電話均未接通。

5

上訴與舉報

凱奇萊公司在2006年一審勝訴後,因被查出虛報註冊資金等問題,被撤銷登記,喪失了訴訟主體資格,後來趙發琦也被警方通緝。2011年8月,趙發琦被抓捕,進看守所133天后被判無罪。

在無罪釋放之後,趙發琦再次將與西勘院的合同糾紛案上訴至最高法。凱奇萊法律顧問、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長透露,2017年12月21日,最高法以約見談話的形式下達了判決書。在上訴的同時,趙發琦還公開舉報了多名官員,其中最高法原副院長奚曉明、陝西省國土資源廳原廳長王登記等人現在已經“落馬”。

2017年2月至4月,十八屆中央第十一巡視組對陝西省開展了巡視“回頭看”,巡視組曾對陝西礦產資源領域的腐敗專門提出過意見,指出礦產資源探礦、開釆、經營及國有公司增資擴股等方面的腐敗問題“還沒有揭開蓋子”。

央視新聞報道稱,這起糾紛此前由於政府無形之手的介入,導致雙方纏鬥多年,陝西省部分領導甚至參與其中。

趙發琦說:“本案的實質,就是波羅井田探礦權的歸屬問題,這本來是一個簡單的經濟糾紛案件,為什麼會用了十幾年時間?”

直到2017年12月21日最高法終審判決凱奇萊勝訴、凱奇萊與西勘院簽訂的合同有效,陝西省已經換了幾任領導,煤炭黃金十年也已過去,煤礦至今空閒在毛烏素沙漠裡。

此次勝訴後,按照合同,凱奇萊還將與西勘院合作。凱奇萊法律顧問劉長說,“近期去了一趟西安,與西勘院的領導進行了面談,也給西勘院正式去函,對接下一步的合作,但目前還未收到書面回覆。”《中國經濟週刊》記者多次聯繫西勘院現任院長王戰社採訪,未獲得其回應。

崔永元說的陝北千億礦權案到底是什麼案子

據中青在線報道,2018年12月26日深夜和12月29日13時32分,崔永元發微博稱,“陝北千億礦權案”卷宗被盜兩年至今無下落,並@最高人民法院,引發關注。


12月29日深夜,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情況通報》,表示已啟動調查程序,“如發現我院工作人員違反審判紀律問題,將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關於崔永元所指的“陝北千億礦權案”,中國青年報2010年8月2日“特別報道”曾做過報道。


崔永元說的陝北千億礦權案到底是什麼案子?

文 | 王國強

本文轉載自中國青年報旗下“冰點週刊”(ID:bingdianweekly),原文首發於2018年12月30日,標題為《崔永元說的陝北千億礦權案到底是什麼案子》,不代表瞭望智庫觀點。

2010年,中國青年報接到讀者反映,陝西省橫山縣一起關於礦權糾紛的官司,在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審理的過程中,卻收到一份來自“陝西省政府辦公廳”的函件。

在這份函件中,關於“我省的意見和請求”有這樣的表述:“省高院一審判決對引用文件依據的理解不正確”,“如果維持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將會產生一系列嚴重後果”,“對陝西的穩定和發展大局帶來較大的消極影響”。

針對此函件,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侯欣一教授等數位國內法學專家認為,該函拋棄了政府在市場競爭中應有的公正與中立地位,有利用國家公器為私人利益服務之嫌。

“將普通民事案件政治化,將經濟案件上升為政治事件,並借‘影響陝西省的社會穩定’的帽子向最高人民法院施加巨大的政治壓力。”上述法學專家呼籲,應“抵制非法函件干預司法”。

據知情人士透露,該函雖以陝西省政府辦公廳的名義發送,實際上是由陝西省國土資源廳起草。

崔永元說的陝北千億礦權案到底是什麼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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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勘查,發現優質煤儲

2003年年初,陝西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下稱“西勘院”)的門戶網站上,掛出一則關於“聯合勘查陝西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地區煤礦資源”的招商引資信息。

該信息透露,西勘院已取得探礦權的“波羅——紅石橋礦區”面積共計279.24平方公里,勘查工作投入高達千萬元。

看到此信息後,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公司(下稱“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進行了接觸。2003年8月25日,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簽訂了《合作勘查合同書》。

這份合同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對波羅——紅石橋勘查區煤炭資源聯合進行詳查及精查。該礦區的探礦權,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並報國土資源廳備案,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為1500萬元。

合同中約定,由凱奇萊公司向西勘院支付1200萬元,並擁有該勘查項目80%的權益。協議生效後,該勘查區無論是勘查升值、聯合開發,還是礦權轉讓,所產生的利益,由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以8∶2比例分享。

合同註明:“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2010年7月30日,凱奇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趙發琦對記者說,這份合同是有風險的,“勘查投資就跟賭博一樣,之前誰也不能確定地下是不是有礦,勘查出來有礦,就賺了;如果沒有礦,投進去的就白扔了。”

2004年年底,趙發琦得到的初步數據顯示,這279.24平方公里礦區下儲藏著優質動力煤近20億噸。按2004年國內原煤價格估算,趙發琦將身價驚人。

然而,接下來,卻發生了一系列令趙發琦感到匪夷所思的事情。

崔永元说的陕北千亿矿权案到底是什么案子?

“波羅——紅石橋礦區”處在毛烏素沙漠當中。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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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後,合作重新打成一致

2005年3月22日,凱奇萊公司向西勘院轉款1200萬元,西勘院拒收,並於3月25日致函凱奇萊公司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我院與你公司簽訂合作勘查項目:‘陝西省榆林市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地區煤炭資源合作勘查合同書’,由於與2003年10月22日陝西省人民政府召開的21次會議紀要有關政策不相一致,無法按合同約定實施,所以不能收取你公司款項。”

此後,雙方進行了協調。2005年5月26日,凱奇萊公司向西勘院支付勘查前期工作費用900萬元,西勘院出具了收據。

此間,陝西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以合作勘查合同與2003年省政府21次會議紀要精神不一致以及國家尚未對合作勘查區擬定開發規劃為由,提出終止合作勘查合同。凱奇萊公司為此向陝西省政府辦公廳反映,省政府責成省國土資源廳協調。

陝西省國土資源廳經過調查、協調,於2005年11月8日作出陝國土資辦發【2005】65號《關於協調解決榆林市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地區煤炭資源合作勘查爭議情況的報告》,報省政府辦公廳。

中國青年報記者看到了這份報告。該報告說:“2004年3月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將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及陝西省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勘查區探礦權評估報告書摘要送我廳備案。經審查,我廳認為,雙方承諾願意承擔風險,也願意按照陝西省政府有關規定進行合作勘查,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可同意其合作勘查。”

報告中說:“我廳多次召集雙方代表進行協調,終於形成以下意見:雙方同意繼續以2003年8月25日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進行合作勘查。並同意勘查工作結束後,將探礦權轉入雙方合資成立的新公司或轉入凱奇萊公司,進行後期開發。”

這份報告表明,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重新達成一致,準備履行合同。然而,接下來,事情又發生了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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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礦區,兩次備案

2005年12月8日,凱奇萊公司致函西勘院,希望西勘院立即履行合同義務,儘快提供詳查設計和預算,明確凱奇萊公司還應支付的款項數額。

2005年12月14日,西勘院在覆函中卻說:“關於立即履行合同問題,因在合同有效期內,我們未拿到下游產業立項批准,失去合同啟動履行的機會,現在履行合同,已無從談起。近期接省有關部門函件,波羅井田被省上規劃作為香港益業一個重點化工項目的配置資源,作為省屬地勘單位我們必須服從”,“我們關於波羅井田的合作,僅靠我方力量,已經無力啟動。”

此後,不久前才作出報告,協調凱奇萊公司和西勘院繼續履行合同的陝西省國土資源廳,在2006年1月13日,又以陝國土資勘發【2006】1號文件向陝西省人民政府報送“關於中國化學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香港益業投資有限公司參與波羅井田煤炭資源勘探工作協調意見的請示”。

這份文件裡的“請示意見”中有這樣的表述:“根據省政府領導批示,西勘院應與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香港益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積極主動協調簽訂‘波羅井田’勘探(精查)合作勘查協議。”“按照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和香港益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出資,西勘院負責勘探工作,勘探成果歸出資人所有的原則,待‘甲醇MTO項目’經主管部門核准立項後,由西勘院依法將該井田探礦權轉讓給項目開發業主。”

據瞭解,上述“波羅井田”面積約340平方公里,西勘院持有的“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地區煤礦普查”探礦權,在波羅井田範圍內的面積約為258平方公里。也就是說,這兩塊區域大部分是重合的。

2006年4月14日,西勘院與香港益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香港益業”)簽訂關於“波羅井田”的合作勘查合同書。

在確認西勘院將本來為西勘院和凱奇萊公司共有的礦區與其他企業簽署合作協議後,趙發琦非常氣憤。2006年5月,凱奇萊公司將西勘院起訴至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2006年10月19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凱奇萊公司勝訴。陝西省高院認為,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雙方所簽訂的2003年8月25日合作勘查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同有效。”

“陝西省國土資源廳(2005)90號文件可以證實原、被告雙方已將2003年8月25日合同報備案,且在當時該廳亦同意雙方繼續履行合同,因此被告關於合同未生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認為,西勘院以種種理由終止合同履行,在與凱奇萊公司的合同關係未依法解除的情況下,與其他單位簽訂的面積包括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合作勘查區域的合作勘查合同,其行為構成違約。

法院判決,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於2003年8月25日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雙方繼續履行。此外,西勘院應在判決書生效後10日內,向凱奇萊公司支付違約金2760萬元;在判決生效1個月內,將探礦權轉入凱奇萊公司名下。

西勘院不服。2006年11月,西勘院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

趙發琦認為,陝西省國土資源廳在對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合作合同依法備案後,又對西勘院與另外企業形成的合同也進行備案,這是矛盾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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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益業”到底什麼來頭

對同一礦區,為什麼會出現兩次備案?

記者拿到一份在2007年12月17日由凱奇萊的代理律師向陝西省國土資源廳勘查處幹部王鳳林調查時所作的調查筆錄。其中,當被問到“為什麼同一項目會有兩次備案”時,王鳳林的回答是“這個問題你可以去問有關部門和領導”。

那麼,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下稱“中國化學集團”)、香港益業又是怎麼出現的呢?

記者調查發現,在2005年8月18日,陝西省發改委下發的一份文件《關於中國化工集團公司香港益業投資公司建設煤化工項目有關問題的答覆意見》中,有這樣的表述:“根據我委與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香港益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簽署的MTO項目合作協議,中化益業能源有限公司作為榆橫煤化工園區240萬噸甲醇制烯烴(MTO)項目業主,應儘快開展項目前期工作”。

2005年10月10日,陝西省發改委以“陝發改能源(2005)932號”文,明確“榆橫240萬噸甲醇MTO項目”的配套煤資源為“波羅井田”。

2006年7月7日,陝西省發改委發出“關於陝西中化益業能源投資有限公司240萬噸甲醇MTO一期60萬噸甲醇項目備案的通知”,同意對該項目備案。

記者從中發現,正是因為中國化學集團和香港益業申報“榆橫240萬噸甲醇MTO項目”,才有了後來西勘院與香港益業之間關於“波羅井田”的合作勘查合同書。然而,陝西中化益業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中化益業”),是否真的是由中國化學集團和香港益業設立呢?

記者調查發現,中化益業由陝西益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陝西益業”)和中國化學集團共同出資組建,於2006年6月16日設立。其中,陝西益業佔註冊資本的90%,中國化學集團佔10%。

來自工商部門的資料顯示,陝西益業成立日期為2006年4月14日,其法人股東為陝西太興置業有限公司(下稱“陝西太興置業”)和自然人劉峰。其中,劉峰佔註冊資本的95%,陝西太興置業有限公司佔5%。

有關資料顯示,劉峰出生於1979年,西安人。但此外沒有更多公開信息。

而陝西太興置業成立於2003年6月10日,經營範圍為:房地產開發、經營及配套服務;旅遊綜合開發及配套服務;西林花卉的栽培與銷售;建築裝飾材料、土特產品的銷售。

陝西太興置業的股東為自然人劉浩和劉亮。

記者發現,陝西益業在2008年2月3日曾做過一次投資人(股權)變更,法人股東由陝西太興置業和劉峰變更為劉峰。也就是說,陝西益業成了劉峰的獨資公司。

此外,在2008年7月25日,中化益業曾做過一次投資人(股權)變更,法人股東由陝西益業和中國化學集團,變更為陝西益業和陝西太興置業,中國化學集團徹底退出。

這樣一來,中化益業由劉峰、劉浩、劉亮三個人擁有。

發往最高法的函件由陝西國土廳起草?

更離奇的事情,發生在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的官司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期間。

知情人透露,2008年5月4日,陝西省政府辦公廳向最高人民法院發出一份《關於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探礦權糾紛情況的報告》。

據介紹,這份“報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幾點意見和請求中,包括“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的合同勘查合同沒有完成備案,沒有實施,應屬無效合同”;“省高院一審判決對引用文件依據的理解不正確”,“執行一審判決將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

同時,該報告中還有“如果維持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將會產生一系列嚴重後果”,“對陝西的穩定和發展大局帶來較大的消極影響”這樣的表述。

據瞭解,針對該函,2009年2月,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侯欣一教授等數位國內法學專家聯名向最高法發送了一封《關於呼籲最高人民法院抵制非法函件干預司法的建議書》。

在這份建議書中,法學專家反映了這樣的意見:“密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將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予以非法加密,造成了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雙方訴訟地位的嚴重失衡,嚴重影響當事人一方的切身利益。”

“密函拋棄了政府在市場競爭中應有的公正與中立地位,存有利用國家公器為私人利益服務的嫌疑。”

“密函將普通民事案件政治化,將經濟案件上升為政治事件,並借‘影響陝西省的社會穩定’的帽子向最高人民法院施加巨大的政治壓力,挑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

不過,侯欣一教授在8月1日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他只是聽當事人介紹了函件內容,並沒有親眼見到函件。

據瞭解,這起礦權糾紛案上訴至最高法是2006年11月,一直到2009年11月4日最高法才裁定撤銷陝西省高院的判決,發回重審。對於案件本身,裁定書中僅有“本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的表述。

據趙發琦說,他從一些內部人士處瞭解到,這份以陝西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報送的函件,真正起草者是陝西省國土資源廳。

陝西省政府辦公廳經手此事的工作人員向媒體記者表示,這是一份內部文件,時間已經很長了,需要查檔看是否已經歸檔,當被問及文件起草單位時,其表示“應該是陝西省國土資源廳起草的”。

不過,當日稍晚,當該工作人員再次被詢問查檔情況時,其又表示“卷並不在手裡存,具體誰起草的也記不清了”,該工作人員最後建議可以直接問陝西省國土資源廳。

然而,陝西省國土資源廳經手此案的工作人員向媒體記者表示,目前案件已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回陝西省高院重審,並對起草“報告”一事予以否認。

趙發琦說,他希望的“僅僅是一個公開、透明”,“如果法律上說我不對,那我認,我要的只是一個公正的結果。”

總監製:王磊

監製:夏宇

編務:張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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